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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民法典国际私法法规(第二草案)
作者:admin  来源:本站原创  时间:2013/5/7  【 字体: 双击自动滚屏

法国民法典国际私法法规(第二草案)
(1959年)

民法典前加编之三

关于外国人的地位、法律的空间冲突以及行政当局和司法当局的权限

  第一条 除政治权利和法律专门对外国人禁止的权利外,外国人在法国享有和法国人同样的权利。
  住所位于外国并依该外国有效的法律合法成立的法人,在法国享有外国人具有的权利,但法律和法规对于它们的活动可能做出的限制不在此列。
  法律和有关法规的保留条款对于在外国登记注册的法人的某些权利不予承认,但住所在法国并且依法国法合法成立的法人享受法国人具有的一切权利。
  第二条 人的身份和能力由他们的本国法支配,但以下保留条款规定的情况除外:
  无国籍人和难民适用他们的住所地法,即使法国法对此住所并无规定。
  第三条 对于未来夫妻各方的结婚实质要件依支配他(她)的身份的法律。
  婚姻的效力、离婚和夫妻别居依他们共同的本国法,没有共同本国法,依他们共同的住所地法。
  第四条 合法的亲子关系依支配婚姻效力的法律。
  非婚生子女的亲子关系依子女的属人法,但以下情况除外,即因结婚而对非婚生子女的准正适用支配婚姻效力的法律。
  收养的实质要件和收养的效力依收养人的属人法。经夫妻双方同意的收养以及对收养子女的准正,其实质要件和效力依支配婚姻效力的法律。
  第五条 合同当事人一方的本国法规定其无行为能力,不同国籍的合同另一方在签订合同时,对该无行为能力不知晓,且并无过失,合同又是在一个不承认该无行为能力的国家签订的,则此种无行为能力不能作为向对方抗辩的理由。
  对无行为能力人的保护依无行为能力人的本国法。但以下限制除外:如果保护是由合法的父亲或母亲提供的,则适用第三条第二款中规定的关于婚姻效力的法律;如果这种保护是由养父或养母提供的,适用第四条第四款中规定的法律。
  但由于紧急情况的要求,可暂时适用无行为能力人的住所地法。也可长久地适用住所地法,但条件是:如果由于司法权力和行政权力的原因,上一款所指法律的作用与住所地法所授予相应机关的权力完全不相容。
  第六条 物权依物之所在地法。
  海船、国内航船和飞行器依登记地法,该法同样适用于船舶或飞行器上的财产。
  第七条 国际性合同和由此产生的债务,依合同当事人共同明示或默示指定的那个国家的内国法。
  第八条 因侵权行为和准侵权行为、不当得利、不应付之款以及无因管理所生之债依原因事实发生地法。
  警察法适用于一切发生在法国领土内的事实。
  第九条 无财产契约而结婚的夫妻财产制,如果他们有共同的本国法,适用他们的共同本国法。
  如果没有共同的本国法,适用他们第一个共同住所地法。
  如果夫妻结婚时成立了契约,夫妻财产制适用第七条确定的法律。
  第十条 继承依死者的住所地法。
  遗嘱人可参照不同的法律,但不得违反支配继承的法律中的强行性规定。
  如果财产位于外国,一个法国的共同继承人因其外国人的身份而处于不利地位,那么,对于在法国的财产,他可首先提取曾失去的相应的份额。
  第十一条 行为方式依行为完成地法。
  但是,有关遗产的行为,可按适用于行为实质的法律所规定的方式完成;如果是赠与,可按所有人的本国法规定的方式完成。
  本条所指的行为也能够由外交官和领事官受理,这种受理要在法律授权范围内,并依该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但要经过这些官员工作地法律对此权力的确认。
  第十二条 对具有国际性的案件,法国法院的管辖权依有关属地管辖权的内国规范确定,但下列条款的规定不在此限。
  第十三条 在人和动产的问题上,一个法国人或一个由法国法支配的法人,有权在外国法院(通常是有管辖权的)和法国法院之间作出选择。
  在外国的法国被告也享有同样的选择权。
  在赋予法国法院以地域管辖权的任何连结因素都不存在时,如果原告在法国有住所,可向其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如无住所,可任意选择法院。
  这些条文对其有利的一方,也可不利用上述规定。
  第十四条 涉及由法国法保护的工业产权的诉讼,可以在法国法院提起。在赋予法国法院以地域管辖权的任何连结因素都不存在时,如原告在法国有住所,可向其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如无住所,可任意选择法院。
  如果财产在法国法院的管辖范围内,法国法院对于这些财产的假处分具有管辖权。
  法国法院能够对于任何一个在法国设有机构,或在法国从事活动的商人宣告破产或宣布裁判上的清理。
  第十五条 在两诉竞合、有联系的多个案件及先决问题的情况下,法国法院没有为了外国法院的利益而放弃管辖权的义务。
  第十六条 外国判决,在法国通过执行认可书,才获得既决案件的权威性和强制执行力。执行认可书由该执行案件被告的法国住所地的跨区法院颁发。如在法国无此住所,则由判决必须或者能够在某一地方执行的该地方法院颁发。外国公共法令在法国的强制执行力适用同样的程序。
  如果判决和必须在外国执行的公共法令满足第十七条和第二十一条提出的条件,即可授予判决执行认可书。
  第十七条 有关人的身份和能力的判决,在法国不需执行认可书而具有效力。但有一种情况除外,即这些判决导致有关财产法令的执行或引起对人的强制。
  在一个法国法官面前援用此种判决,如果它符合第十八条及下列条文的规定,该法官就从判决宣告之日起承认其效力。
  第十八条 一个外国判决可以被视为由一个具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作成的,如果法国法没有给法国司法机关授予专属管辖权,而且作出该判决的司法机关依其自己的法律具有管辖权。
  如果不同国家对同一案件作出的判决同时要求(在法国)执行,则符合法国法关于属地管辖权规定的那个判决将得到执行;如果这些判决都同时符合此种规定,则应执行第一个受理该案件的法院所作出的判决。如果案件在别的国家还悬而未决,法国法院可以延迟对执行作出决定,直到新的判决向法国法院提请执行。
  第十九条 如果判决是依该外国法的规定做出,并依照该法,判决是应该执行的,则请求执行的该判决应被视为依合法程序作出的。
  另外,执行法官还应核实,被告是否已经合法传唤,且向他提供了陈述自己辩护理由的机会;外国法官所收集的证据是否和法国的公共秩序不相违背。
  第二十条 适用没有管辖权的法律作出的判决,法国法院拒绝执行。这种管辖权的有无,由法国冲突法判定。
  但是,在下面情况下,也可颁发执行认可书,即外国判决所适用的法律是与案件有联系的其他国家的冲突规范一致指向的法律。
  在下面情况下亦同:判决是由根据法国冲突规则指定的法律论证的。
  第二十一条 违反法国公共秩序的判决不得执行。也可拒绝执行判决中的某些要点,但具有不可分割性的判决除外。
  如果外国判决与法国的某一判决不相容,或者被告根据判决作出后的一些事实,证明判决要求执行的理由不充分,则也应拒绝执行。
  如果案件在法国的某一法院正在审理中,可延迟对判决执行请求作出裁定。
  判决执行法官可对外国法官对法国法作出的解释进行审查,如果案件是适用法国法的话。
  除上述各项外,对外国判决不再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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