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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行者之家-合同法-从本案判决看司法实践对合同法的发展

从本案判决看司法实践对合同法的发展

作者:汪泽 阅读7223次 更新时间:2003-04-04


  2001年6月,原告A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计划开展一项有奖销售活动,为了保证活动合法,A聘请被告B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B”)审核活动方案,并订立书面合同。B在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中告知A的活动可能会违法,但并未作出深入分析。随后,A开展的有奖销售活动由于违法,受到行政部门处罚。A要求B赔偿由于受到行政处罚所带来的损失。

  本案要解决的法律问题是:法律服务提供者B仅仅告知客户A相关法律内容或作相应的提醒,是否属于已经履行了法律服务合同的义务。

  对于法律服务合同,由于合同法未做具体规定,因此只有按照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应当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合同法分则最相类似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目前的合同法未能对法律服务合同的当事人和审理由此产生纠纷的法官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这就对本案法官如何适用相关法律和合同法原理提出了挑战。

  本案法官认为,“B所委托的律师作为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其职责不应仅局限于向A告知我国法律规定的内容,或作相应的提醒,还应依约对A本次活动计划中的所有环节进行深入的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供法律服务和建议,监督其合法性,以避免违法情形的发生”。本案法官还认为,“B的律师未尽到作为具备法律专业知识的服务者应尽的注意义务,故B的行为违反了其应当保证项目合法性的合同义务,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向A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和以上理由,法院判决:A胜诉。

  根据上述判例可以看出,合同法在法律服务合同方面尚存在立法空白,而本案法官对此却作出了相当大的创新。根据美国的合同法理论,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关系属于典型的信义关系(fiduciary relationship)。布莱克法律词典(BLACK'S LAW DICTIONARY)对信义关系举例中就列出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关系是信义关系,并且在解释信义关系时认为,信义关系需要尽到最高程度的注意义务(Fiduciary relationships such as attorney-client,require the highest duty of care.)。律师作为法律服务提供者,这种专业化的性质要求律师对于客户的委托承担最高程度的注意义务。他不能够以专业知识不足而要求免责,也不能对其客户所承担的义务仅仅止于一般合同当事人所承担的义务。因此,明确对法律服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规定,减少法律服务合同纠纷的需求十分迫切并且十分必要。在这种背景下,受案法院不仅通过本案判决为以后审理类似的法律服务合同纠纷积累了宝贵经验,而且通过对判例的分析,透彻地揭示出判例背后的合同法原理和相应的社会政策含义,丰富了我国的合同法理论。

  尽管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各级法院作出的判例也不具有先例约束的效力,但是同样需要法官阐释相关的合同法原则,填补立法空白,进一步促进我国的法制建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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