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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行者之家-合同法-威尼斯商人案再审

威尼斯商人案再审

作者:曹呈宏 阅读10703次 更新时间:2003-09-02


话说夏洛克被判决不但收不回借款,反而要将一半的财产交由安东尼奥代管,更难以忍受的是被迫要改信基督教,心中愤愤不平。一日他听说东方有中华大国,乃当今世上法治昌明之国家,且依据环球贸易组织之规定,可受理各国纠纷,于是便聘请夏律师向中国法院申请再审。法院受理后通知安东尼奥应诉,安东尼奥遂亦聘请安律师,并会同巴萨尼奥、鲍西娅等人同赴中国而来。

法庭上夏律师代表当事人陈述不服原判的理由,他说:“本案原系合同纠纷,原审法官也认定合同有效,但原审法官对合同的标的认定有误,导致本案的错误判决。本案合同约定在被告不能按时还款的违约事由发生之时,需要以由我的当事人在被告身上任意指定位置的一磅肉来偿还。因此此时的合同标的是肉这一种物,而不是割肉的这一行为。因此原审判决认定需要由我的当事人亲自动手割肉,不符合合同的规定,没有法律依据。并进而由此导致了对我的当事人更为不利的判决,对此请求再审法院依法予以撤销改判。”

安东尼奥一听,说:“你这个异教徒,你的良心真是叫狗吃了,竟然帮着这个恶狗犹太人……”

“我抗议!法官阁下,刚才对方当事人有侮辱本律师及我的当事人,并且有种族歧视言语,请法庭予以制止。”夏律师不等安东尼奥说完,就打断了他的话。

法官说:“抗议有效,请被告注意自己的语言,不得有侮辱和种族歧视言行。请围绕本案争讼问题继续发表意见。”

安律师发言说:“合同约定了以一磅肉作为违约赔偿,但没有约定血的含量,而作为生活常识,在活人身上割肉不流血是不可能的,因此属合同主要内容约定不明确,此条款无效。”

夏律师说:“正如对方律师所言,活人身上割肉流血乃生活常识,故此合同中以肉作为违约赔偿,即是以肉为主物,而血只是肉中蕴含之物,毛发系肉上附着之物,属从物;皮肤本身也是一种肉,属物之组成部分。民法上之观点主物转移,从物自然随之转移。故不需要另行约定血、皮肤、毛发等从物和物之组成部分。”他又接着说道:“其二,即便按照对方的说法,割肉时不许流血,也不许损伤毛发。那么由于债务是需要债务人履行的,我方债权人只需要为受领行为即可,请对方当事人自行以任何方式割取身体上指定部位的一磅肉给付我的当事人。流血不流血我方根本不管。又或对方当事人不自动履行合同,待判决生效后,我方自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亦不需要我方当事人亲自动手。事实上法律不允许私力救济,强制执行权属国家权力,不能由私人代行。”

安律师说:“然而根据合同法规定,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条款是无效的。”

“但是合同法第53条的这一规定仅仅是针对免责条款而言,这样的免责条款无效,但本合同中这一条款并非免责条款,而是义务条款,当然应该有效。而且在整个合同法中,也没有说伤害身体的义务条款无效,其他法律、法规也没有规定这样的内容。”夏律师马上指出了安律师的引用条文不能成立。

安律师迅速对照了一下合同法规定,第53条确实是针对免责条款的无效而言,而对合同义务条款还真的没有规定相关内容,急切之间也来不及细究是合同法规定疏漏还是有意为之。又在脑海中回忆了一下,其他法律、法规禁止伤害他人身体的规定倒是很多,但却没有记起什么法律、法规禁止自已伤害自己。几个回合下来不由得暗暗叫苦。要不是法官宣布法庭辨论结束,还真不知道如何应付下去。

法庭经简短的合议后,当庭作出了判决:“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安东尼奥因朋友巴萨尼奥急需用钱,遂与夏洛克签订借款合同,向夏洛克借款三千元,约定三月归还,并支付利息,如不能偿还,则由夏洛克以安东尼奥身上任意指定位置,以一磅肉作为违约赔偿。我院认为,原合同借款及利息条款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应予以确认有效。其利率部分被告提出过高,但因当时无官方银行借贷利率可资参照,且据查此一利率亦并不为当时当地之交易习惯所禁止,故本着意思自治之原则,本院亦予以确认。但是,由于该利率明显高于当地附近城市的借贷平均利率,而原判决生效之日后被告未偿付本息之原因并非由于违约,而是基于生效判决,故不能认为合同条款之效力能及于原判生效之后,此后的利率应根据公平原则按当地平均利率支付。但合同违约赔偿条款标的是一磅肉,虽然是物,但是却需要从活人身上割取,尽管合同法本身没有直接明确的条款予以禁止,但是民法通则之基本原则却要求民事活动符合公序良俗。民法通则系一般法,其基本原则应为民事法律行为所遵守。我院认为自活人身上割肉违反社会公德和善良风俗,因此此法律行为无效,由无效之法律行为而产生的这一条款自然也归于无效。原判决强迫原告夏洛克改信基督教,违反了宪法规定的公民信奉宗教自由,系非法判决。原判决强迫原告夏洛克订立遗嘱将财产传给女婿、女儿,违背了遗嘱订立人的真实意思,属被胁迫订立的遗嘱,根据继承法第22条的规定,应属无效。夏洛克精神健全,有能力管理自己的财产,故原判决的一半财产由安东尼奥接管没有必要。

因此,本院判决如下:1、撤销原判。2、判令被告安东尼奥于判决生效后即向原告夏洛克清偿借款三千元,并支付利息。该利息自借款之日起至原判决生效之日止以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原判决生效之日后至偿付之日止按当地市场平均利率计算。判决书书面文本,于打印后送达。”

宣判后,各方均无异议,齐声赞叹中华大国之待人平等,处事公平。正出门之际,法官走下审判台说:“至于鲍西娅女士,恐怕还有些事务需要耽搁您一下,由于您在原审中伪造被公爵任命为此案法官的培拉里奥博士的处理此案公函,骗取公爵信任,导致错判此案。您的行为已经涉嫌伪造公文罪。当然,此函是否属于公文还需要进一步查清,这属于公安机关侦查权的范围。根据我国有关规定,在民事案件审理中发现犯罪线索的,应移交给侦查机关进行侦查。请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警车就在外面等候。”

 (本案故事情节取材于朱生豪译本《莎士比亚全集·威尼斯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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