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首页 > 海商法

老行者之家-海商法-评郭国汀“集装箱保险合同争议举证责任规则”

评郭国汀“集装箱保险合同争议举证责任规则”

作者:李兆良 阅读8942次 更新时间:2004-01-09


  拜读了郭国汀先生的大作,本人认为郭先生的观点大有值得商榷的必要。兹针对其文章的有关事实和观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案件事实部分
  郭先生在介绍案情时说:“被告经办人电话中同意以10,000美元解决修箱费索赔。并数次承诺赔偿。”郭先生是律师,应该知道电话的证据效力,如果不是录音电话,也没有经过被告确认同意,这种电话的证据效力几乎等于零。实际上,郭先生的文章主要不是讲这个证据的作用或时效的中断,因此,没有必要陈述这一内容。这样陈述,似有感情色彩。
二、关于保险单条款的解释
  (一)关于争议处理的依据
  按照郭先生对案情的陈述,本案是既有保险单条款,又有补充协议,并且明确说明,如有争议,应以补充协议的条款为准。因此,解决案件的依据是保险单条款和补充协议条款以及相应的法律规定。
  然而郭先生的文章,只讲保险单条款,不讲协议条款。如果不把保险单条款和补充协议的规定结合起来研究,故意割裂两者的联系,那么得出的结论显然是不正确的。
(二)保险单条款的解释
  1、保险单条款及补充协议条款非常清楚
  从郭先生的陈述可以看出,补充协议非常清楚地说明:“保险人不负责集装箱的正常磨损及(其)修理费用;对于意外损坏产生的修理费用(包括还箱时发现的),保险人将凭具IICL验箱师资格的人员出具的修箱鉴定报告给予赔偿;在与本保险原条款有抵触时,以本协议中的条款为准。”因此,本案的条款约定非常清楚,不存在所谓适用保险法第30条的问题。
  2、本案损失的举证责任在原告
  根据补充协议的规定:“对于意外损坏产生的修理费用(包括还箱时发现的),保险人将凭具IICL验箱师资格的人员出具的修箱鉴定报告给予赔偿”。因此很清楚,原告如要向保险公司索赔,那么必须证明:第一、损坏是意外的;第二、有IICL验箱师资格的人员出具的修箱鉴定报告。如果原告既不能证明损坏是意外造成的,又无IICL验箱师资格的人员出具的修箱鉴定报告,那么就不可能向保险人索赔。因此,意外损坏索赔的举证责任在原告这一方。郭先生认为:“至于保险人将‘补充协议’中的‘对于意外损坏产生的修理费用(包括还箱时发现的),保险人将凭具IICL验箱师资格的人员出具的修箱鉴定报告给予赔偿’片面解释为保险人只负责意外事故所致的修箱费。这种解释不仅违背了双方当事人订立保险合同当时的真实意思,而且明显违背保险合同基本原理,因而不足采信。”本人认为,郭先生的这种说法是欠妥的。保险的原则是承保意外的损失,对必然的风险不予承保。本人不知道,郭先生所讲的保险合同的基本原理是什么?
  3、不能按照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一切险或船舶一切险条款解释本案的条款
  第一、本案虽然讲承保集装箱综合险(一切险),然而却有补充协议,并且约定补充协议条款优先适用。因此,本案的一切险条款是受补充协议条款制约的。不能抛开补充协议条款而谈集装箱综合险(一切险)条款。
  第二、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一切险是列明风险,还是非列明风险,存有争议。这里不展开讨论。本人要强调的是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一切险条款的解释,与本案条款的解释没有共同点。船舶一切险条款的解释也与本案无关。
  第三、关于条款的解释,本人认为还是要从案件的实际出发解释,这样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尤其是对案件的处理,不是学术探讨,旁征博引只能使人感觉到离题太远,没有说服力。
 
第四、郭先生旁征博引的目的是要说明,本案是一切险条款,因此发生集装箱损害,被告保险人就要赔偿,除非保险人证明损失是正常磨损造成的。郭先生力图把不赔的举证责任推给被告保险人。如前所述,本案有两个条款,一是集装箱综合险条款,另一个是补充协议条款,两者不能割裂开来。基于前提错误,郭先生谈举证责任,也是片面之词,没有说服力。
三、关于举证
  (一)原告负有先举证责任
 
如前所述,本案补充协议很清楚约定:“对于意外损坏产生的修理费用(包括还箱时发现的),保险人将凭具IICL验箱师资格的人员出具的修箱鉴定报告给予赔偿”。换言之,如果不是意外损坏,也没有IICL验箱师资格的人员出具的修箱鉴定报告,保险人就不予赔偿。因此,损坏的举证责任在原告,并非郭先生所说的在被告。
  (二)关于鉴定报告
 
众所周知,鉴定报告是对事故发生的原因、结果、损坏程度进行综合分析的报告。修理账单是说修理了什么内容,多少金额。修理账单与鉴定报告是两个完全不同的事情,因此当然不能将修理账单当作鉴定报告。
 
郭先生的意思是说修理账单就是鉴定报告,因为郭先生没有鉴定报告,这是无奈的选择。既如此,不管郭先生如何论证,也不可能得出正确的结论。
(三)关于集装箱保险的性质
 
本人认为,集装箱保险是一个独立的险种,有其特殊性。不要把这个特殊的险种往货运险或船舶险靠,并企图从货运险或船舶险找到某种答案。这样做显然不明智,也不能解决生产、产品、法律活动的多样性与复杂性。
本人认为,郭先生既然讨论的是案件问题,就要从本案的条款、协议内容出发,否则只能是无的放矢,有误导他人之嫌。
(广东华瀚律师事务所 )


<此贴子已经被老行者于2004-4-16 17:55:02编辑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