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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行者之家-比较法-美国律师中的少数种族和妇女

美国律师中的少数种族和妇女

作者:紫露 阅读6189次 更新时间:2006-06-26


近年来,大量少数种族及妇女加入了美国的律师队伍。1960年,妇女只占美国律师总数的3.5%,黑人只占美国律师总数的1%。但是到了今天,妇女大约占到律师总数的22%,黑人律师则占了3.3%。更大的变化表现为:现在法学院学生中女性占到总数的42.5%,黑人占12%。这意味着今后将会有更多的女性及黑人进入律师行列。但是,尽管妇女及黑人律师的待遇得到了很大的提高,多年来律师仍然被看作是一个纯粹男性和白人种族的职业。


在律师业开始大量吸纳妇女和少数种族的同时,许多大型律师事务所仍然只雇用盎格鲁·撒克逊血统的白人男性。在二十世纪前半页,黑人、拉丁美洲人、犹太人以及那些出身于近年移民家庭的律师只能做个体执业律师、政府公职律师或受雇于中小型的律师事务所。最近25年,律师事务所聘用妇女及少数种族律师的情形有了较大的改进。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是国会通过了1964年民权法案。该法禁止私人机构或商业组织在录用雇员和工作条件改善方面有种族和性别歧视,并赋予雇员在雇主违反该法有起诉以及获得经济赔偿的权利。尽管如此,目前在大型律师事务所里工作的少数种族律师数量仍然相对较低。


对女性律师的歧视情况更为复杂。1875年以前,许多州禁止妇女成为律师。在1873年“布拉德维尔诉伊利诺斯州”(Bradwell v.Illinois)一案中,法庭支持伊利诺斯州禁止妇女进入律师业的规定,用审判该案的一位大法官的话说:“妇女胆怯和娇嫩的天性不适合从事律师职业。”哥伦比亚法学院院长以及后来成为首席大法官的哈兰·斯通(Harlan F.Stone)在1927年宣称:妇女只有“踏着我的尸体”才能进入哥伦比亚法学院。哈佛法学院在1950年以前一直禁止录取女性学生。“Washington and Lee”法学院在1972年以前也一直禁止录取女生。直到20世纪70年代,女生才开始大量地进入法学院学习;现在许多女生甚至从一流法学院中以优等生的成绩毕业。不过,尽管女性律师占到美国250家最大律师事务所里所聘用律师总数的33%,但只占到事务所合伙人总数的7.9%。非但如此,关于女律师薪水的调查表明:律师事务所对女律师支付的薪水一直较低。其中部分原因在于女律师比男律师更多地从事公众利益服务,但即使考虑到这种差别,女律师还是比男律师收入少。


许多人相信:律师事务所在律师升迁和吸纳合伙人的整个体制上都不利于女性成为合伙人。通常一个聘用律师在工作7年后才开始有机会成为合伙人候选对象;为了成为合伙人,许多律师事务所的聘用律师工作非常卖力,一般每周工作超过60小时。此外,聘用律师们不但得工作出色,还得设法为事务所带来新的客户,这常需要他们在周末和晚上加班。而对于大多数女性而言,从法学院毕业后的头7年(通常从24岁至31岁)也常常是她们开始生育的年龄。即使在那些具有进步观念的家庭,照顾孩子和家务仍然主要由妇女来完成。这其中固然有根深蒂固的性别歧视原因,但另一方面,那些希望与子女建立亲密关系的妇女宁愿多花一些时间在照看孩子上,也不愿把全部时间投入到律师事务所工作方面。


近年来一个用以平衡妇女生育期和职业目标之间的矛盾、被称作“妈妈之路”(mommy track)的建议得到了采纳。根据这种建议,妇女可以利用机动时间、延长休假和远距离通讯等方式灵活安排工作方式。但她们只是沿着担任长期聘用律师的道路发展,而不是成为合伙人。一些人称赞“妈妈之路”为那些想与子女保持半正常关系的妇女提供了一种灵活的选择,但其他人批评这是在律师事务所里将“妇女二等公民待遇”制度化。这也许会激发与男性的矛盾,后者要求也有类似“爸爸之路”的工作方式。尽管被正式认可的“妈妈之路”有一些缺陷,但是许多律师事务所为了招聘和留用优秀的女律师,仍然认识到了为女律师提供“妈妈之路”的好处。


除以上讨论的问题之外,女律师还面临着律师职业男性主导的工作气氛和社会评价标准。一个常常听到的抱怨是:律师事务所里的男律师只和其他男律师联系,形成男律师们自己的小圈子,排斥女律师。虽然这种男性小圈子是非正式的性质,但所带来的后果必然渗入到工作当中去。很显然,至今仍然无法找到解决律师事务所女律师问题的完美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