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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房屋涉外买卖案(不动产)
作者:admin  来源:本站原创  时间:2011/3/6  【 字体: 双击自动滚屏

        中国公民张××原与丈夫蔡××侨居马来西亚,解放初期,张××偕子女回中国厦门定居。

        1958年,张××用丈夫蔡××寄回的侨汇购买了厦门市住房一套,房主登记为张××。此后,其子女先后出国或在香港定居。1987年,张××申请去香港定居获准。因在厦门无亲人,欲在出境前将房屋卖掉。

         经人介绍,张××在未取得丈夫同意的情况下,与原告于1989年4月签订了房屋购买合同,将该房以15000元的价格出卖给原告。签约后,张××收取了大部分房款,并将部分房屋交原告居住。同年10月,双方前往房管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因张××未能提供其夫同意出卖的证明,房管部门未给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此后,张××因身体原因未去香港定居,其夫蔡××得知其卖房之事,从国外来信指责,并通过律师到房管部门要求不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在此情况下,张××向原告表示要求取消买卖合同,各自返还已收取的房款和占住的房屋。双方协商不成,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房屋买卖有效。

        《民法通则》第144条确立了不动产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律,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第186条则对"不动产"的含义进行了明确的司法解释,并对该条的适用范围作了说明,即不动产的所有权、买卖、租赁、抵押、使用等民事关系,均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来源:林准主编:《国际私法案例选编》,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36-3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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