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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民法典国际私法法规(第三草案)
作者:admin  来源:本站原创  时间:2013/5/7  【 字体: 双击自动滚屏

法国民法典国际私法法规(第三草案)
(1967年)

补充民法典关于国际私法内容的草案

  第一条——民法典的第三条条文如下:
  第三条 警察和治安法的适用排斥一切外国法。
  但是,由本法第四编规定的法国法和外国法各自的适用,不在此限。
  第二条——民法典第十一条条文如下:
  第十一条 外国人在法国享受和法国人同样的权利,但政治权利和专门禁止外国人享受的权利除外。
  在此方面,法人和自然人相似,但特别为法人规定的补充限制除外。
  第三条——第四编作为对民法典的补充,其条文如下:

第四编 关于国际私法的法律适用总则

  第二千二百八十二条 除有效的外交协定外,适用法国国际私法规范。
  第二千二百八十三条 任何与国际关系中公认的公共秩序不相容的外国法,都不得在法国适用。
  第二千二百八十四条 适用外国法的时候应考虑其冲突规范,它或者导致法国内国法的适用,或者导致其冲突规范接受这种指定的第三国内国法的适用。
  但是,在合同、夫妻财产制及行为方式方面,不应考虑外国的冲突规范;同样,当遗嘱人选定了本国法,在适用第二千三百零七条的同时,也不考虑其冲突规范。
  第二千二百八十五条 在适用法国国际私法规范时,如果一个人有包括法国国籍在内的几个国籍,那么,只保留其法国国籍。
  如果这个人没有法国国籍,则只考虑他的实际国籍。
  第二千二百八十六条 在适用某一无统一法律的国家的法律时,该法律应由这个国家的现行规则确定,如没有此种现行规则,应考虑案件与该国某一法域的实际联系。
  第二千二百八十七条 法国法院依职权只适用法国的冲突规范。
  第二千二百八十八条 必要时,在法官建议下,可用一切手段对外国法的内容进行确定。
  第二千二百八十九条 在不能确定外国法时,适用法国法。

第一章 对人适用的法律

第一节 关于身份和能力

  第二千二百九十条 人的身份和能力适用其本国法
  但是,无国籍人和难民的身份和能力适用住所地法;如无住所,适用居所地法,如无居所,适用法国法。
  第二千二百九十一条 由当事人一方的本国法确立的无行为能力,不能成为对另一个不同国籍的当事人的抗辩理由,只要在签订合同时,后者对这种无行为能力不知晓,且无疏忽,合同又是在一个不接受这种无行为能力的国家签订的。

第二节 关于结婚、离婚和夫妻别居

  第二千二百九十二条 对于未来夫妻各方,能够缔结婚姻的资格和条件,适用确定他们身份的法律。
  第二千二百九十三条 在法令所指定的国家里,法国人和外国人之间的婚礼可由法国外交官或领事官依法国法举行。
  第二千二百九十四条 婚姻效力适用夫妻的共同本国法。如无共同本国法,适用他们有住所的那个国家的法律,否则,适用他们最后的共同住所地法。
  第二千二百九十五条 离婚和夫妻别居适用夫妻共同的本国法,如没有共同的本国法,适用他们有住所地那个国家的法律,否则,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地法。

第三节 关于亲子关系

  第二千二百九十六条 合法的亲子关系适用支配婚姻效力的法律。
  第二千二百九十七条 非婚生子女的准正,适用支配婚姻效力的法律。
  第二千二百九十八条 非婚生的亲子关系,适用子女的属人法。
  但是,如该法律不允许认领,则认领适用认领人的属人法。
  另外,如子女属人法不赋予子女抚养金,子女可根据其惯常居所地法而获得抚养金。
  第二千二百九十九条 收养所要求的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条件,依他们各自的属人法。如果有些条件和双方都有关系,他们必须符合这两个国家法律的共同规定。
  如收养由夫妻共同提出,则他们作为收养人的必备条件,依支配婚姻效力的法律。
  第二千三百条 收养的效力依收养人的本国法。
  经夫妻双方同意的收养,其效力依支配婚姻效力的法律。

第四节 关于无行为能力人的保护

  第二千三百零一条 对无行为能力人的保护,依无行为能力人的属人法。但是,也以适用支配婚姻效力或收养效力的法律,如果该法授权合法父亲或合法母亲及养父或养母行使保护的话。
  但是,在紧急情况下,可暂时适用无行为能力人的住所地法。如正常情况下应适用的法律授予司法或行政机关的权力与住所地法授予相应机关的权力彻底不相容时,也可长久适用住所地法。

第五节 关于法人

  第二千三百零二条 法人适用它们的社会住所所在国对它们适用的法律。
  社会住所在法国领土上的法人适用法国法。
  任何第三者都可以主张适用法人的法定住所地法,但是,该法人不得利用它的法定住所而加以对抗,如果它的实际住所是在另一国家。

第二章 关于法律适用

  第二千三百零三条 物权依该权利及于的财产所在地法律。
  第二千三百零四条 有关海船、国内航船和飞行器的物权依登记地法。该法也适用于位于船舶和飞行器上的财产。
  第二千三百零五条 文学、艺术作品的所有权依作品第一次发表地的法律。工业产权依注册或登记地的法律。
  第二千三百零六条 股份依支配发放股份的法人的法律;除有相反的规定外,股票债务依股份发放地法。但是,股票转让人与持有人之间的关系,及持有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适用不记名证券所在地法或者适用指示证券支付地法律。

第三章 关于继承适用的法律

  第二千三百零七条 继承依死者的住所地法,但死者在遗嘱中特意选定本国法的除外。
  有关房屋、商业资金的继承及转移,适用财产所在地法律。
  关于继承人继承债务的义务,依死者的住所地法,或者,如有必要,依死者的本国法。
  继承人继承债务的份额与归属于他们的财产成正比。
  第二千三百零八条 遗嘱人可选用与上条规定不同的法律,但不得违背支配继承的强行规范。
  第二千三百零九条 如果一个法国共同继承人,因其外国人的身份,而在对位于外国的财产的继承中失利,则对于在法国的财产,他可首先提取失去的相应份额。

第四章 关于夫妻财产制的法律适用

  第二千三百一十条 夫妻财产制适用结婚时夫妻共同本国法,如无共同国籍,适用夫妻的第一个住所地法。
  但是,在夫妻签订有关于婚后财产权的婚姻契约,以及情况含有国际因素,而这种国际因素或者是由于契约签订时未来夫妻的国籍和住所造成的,或者是因为未来夫妻根据婚姻契约已表示的愿望而定居外国所造成的等情况下,夫妻财产制可适用当事人协议指定的法律。
  第二千三百一十一条 居住在外国的外国夫妻或法国夫妻,可根据法国法对夫妻财产进行修改或更换,而不论支配他们夫妻财产制的法律规定如何。

第五章 有关债务的法律适用

  第二千三百一十二条 非合同之债依原因事实发生地法。
  第二千三百一十三条 国际性合同及其所生之债,依当事人共同同意受其管辖的那个法律。
  如无明示意愿,合同依与其经济、尤其是与其主要履行地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第六章 关于行为方式和程序的法律适用

  第二千三百一十四条 涉及人的身份和能力的行为方式依行为完成地法。
  外交官和领事官受理这些行为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且官员行使职权的所在国不反对此种受理。
  第二千三百一十五条 合同的形式依合同成立地法,或者支配合同本身的法律,或者双方当事人共同本国法。
  第二千三百一十六条 程序依受理案件的法院地国法。
  第四条——所有与本法相违背的条文均应废除,尤其是:
  ——《民法典》的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九百九十九条和第二千一百二十八条。
  ——1819年7月14日法律的第二条:关于废除没收外侨产权和诽谤的法律。
  ——1875年5月30日的法律:在比利时合法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他经济、工业或金融的联合体,准许它们在法国行使它们的权利。
  ——1942年4月10日的法律第十条:有关姓名的更换、某些姓名更换的复审的规定及关于化名的规定。
  ——1945年11月2日法令的第十三条:关于外国人入境和在法国居留的条件,创立“国家入境侨居办事处”。
  第五条——本法也适用于海外领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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