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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隆迪国际私法
作者:admin  来源:本站原创  时间:2013/5/7  【 字体: 双击自动滚屏

布隆迪国际私法
(1980年)

  第一条 长期居住在布隆迪的外国人享有完全的民事权利。外国人的人身和财产与布隆迪人一样受到法律保护。
  第二条 外国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以及他们的家庭关系适用其本国法。国籍无法确定的,适用布隆迪法。
  第三条 动产和不动产物权均适用财产所在地法律。
  第四条 遗嘱的方式适用立遗嘱地法,遗嘱的内容适用立遗嘱人的本国法。尽管如此,外国人在布隆迪立遗嘱的,其方式也可以适用立遗嘱人本国法。
  第五条 行为方式适用行为地法。然而,私人之间签订的文书,只要符合双方当事人的本国法即为有效。协议的内容和效力适用协议缔结地法,但当事人有明示另行选择的除外。
  第六条 侵权行为之债适用侵权行为完成地法。
  第七条 婚姻的形式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婚姻对于夫妻双方的效力,在没有夫妻共同协议的情况下,适用婚姻缔约时丈夫的本国法。
  婚姻对于双方财产的效力,在没有夫妻共同协议的情况下,适用夫妻的居住地法。
  婚姻对于子女的人身效力,适用子女出生时父亲的本国法。
  第八条 外国人在布隆迪离婚的,适用他们的本国法。但违背布隆迪公共秩序的除外。
  第九条 刑法、公共安全保障法对在布隆迪境内的任何人都具有强制约束力。
  第十条 外国法院的判决、当事人的协议和合同,凡是违背布隆迪公共秩序、社会公共利益或道德的,一律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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