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的扣押权属海事法院,海事法院扣押船舶的期限为三十天,但是,海事请求人在三十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以及在诉讼或者仲裁过程中申请扣押船舶的,扣押船舶不受三十日规定期限的限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海事法院可以扣押当事船舶:
一、船舶所有人对海事请求负有责任,并且在实施扣押时是该船的所有人;
二、船舶的光船承租人对海事请求负有责任,并且在实施扣押时是该船的光船承租人或者所有人;
三、具有船舶抵押权或者同样性质的权利的海事请求;
四、有关船舶所有权或者占有权的海事请求;
五、具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
海事法院还可以扣押对海事请求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定期租船人或者航次租船人在实施扣押时所有的其他船舶,但是与船舶所有权或者占有权有关的请求除外。
船舶扣押期届满,船舶被扣押人不提供担保,而船舶又不宜继续扣押的,海事请求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后,向扣押船舶的海事法院申请拍卖船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