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规定了共同海损审理的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一、委托理算机构理算。提起共同海损纠纷诉讼的当事人,在提起诉讼之前,应当委托双方经协商确定的理算机构对共同海损的实际损失进行理算,以明确诉讼标的;
二、经协商不能确定委托理算机构的,也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海事法院提起诉讼,海事法院受理后,由海事法院委托理算机构进行理算,待具体诉讼标的明确后开庭审理;
三、经理算机构清理的共同海损报告,双方当事人没有异议的,可作为责任分摊的依据;
四、双方当事人就理算机构清理的共同海损报告有异议,共同海损报告可否采信,由人民法院裁定;
五、当事人可以不受同一海损事故的共同海损诉讼程序的影响,就非共同海损损失向责任人提起诉讼;
六、就非共同海损损失向责任人提起诉讼,以及向共同海损责任人提起追偿的诉讼,海事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七、共同海损纠纷案审结的时间自立案之日起一年内审结,遇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受理法院院长批准后方可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