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留置权,是指造船人、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时,可以留置所占有的船舶,以保证造船的费用或修船费用得以按期偿付的权利。船舶留置权在造船人、修船人不再占有所造或所修的船舶时消灭。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规定:因行使船舶优先权产生的诉讼费,保存、拍卖船舶和分配船舶价款产生的费用,以及为海事请求人的共同利益而支付的其他费用,应当从船舶拍卖所得价款中优先拨付,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优先权不因船舶所有权转让而消灭。但是,船舶转让时,船舶优先权自海事法院应受让人申请予以公告之日起满六十日不行使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