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下列船舶应依法进行登记: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或者主要营业场所的中国公民的船舶;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主要营业场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法人的船舶。但是,在该法人的注册资本中有外商出资的,中方出资人的出资额不得低于50%。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务船舶和事业法人的船舶。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认为应依法登记的其他船舶。
军事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的登记依照有关法规的规定办理。
五、取得船舶所有权的船舶,或者所有权了生转让、变更,或者所有权消灭的船舶,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管理条例》依法登记。
六、船舶由二个以上的法人或个人共有的。
七、船舶抵押权,光船租赁权的设定、转移和消灭。
八、船舶登记,船舶所有人只能依据其住所或主要营业场所就近选择一个船舶登记港,且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并不得与在先登记的船舶重名、同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