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付行是指愿意买进或贴现受益人交来跟单汇票的银行。议付行根据信用证的开证行的付款保证和邀请,并根据受益人的要求,按信用证的规定,对单据进行审核,经核实无误后,首先向受益人垫款,然后向信用证规定的付款行索回所垫付款项。议付行可以是指定的银行,也可以是非指定的银行。通常情况下,由通知行自己承担议付责任。原则上议付行与进口商不发生契约关系。与出口商的关系是票据法中关于汇票出票人和持票人的关系。根据票据法原理和有关法律规定,议付行与开证行的关系是一种独立的法人之间的关系。议付行对开证行具有独立的权利,是单纯的持票人或单据的持有人。有权根据信用证条款审核单据,并凭正确的单据向开证行要求偿付所垫付款项。议付行收到受益人交来的货运单据,如与信用证条款不符,有权向受益人行使追索权。议付行向偿付行索汇时,无证明单证相符的义务,当付款人拒付货款时,议付行作为正当持票人对出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