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救助又称海难救助,是指在任何水域中遇难的船舶、人员及货物或水上浮动物的财产处于危险之中而无力自救,请求其他船舶进行救助的行为。
海上救助不仅限于救助海上遇难船舶或其所载货物及船上人员,而且还包括其他可航水域、海港内航行的遇难船舶或所载货物以及其他浮动物体(如浮动船坞、可移式平台、浮筒等等)。
海上救助的标的包括海上漂流的船舶,货物或其他财产,以及在海上遇难的飞机等,凡是海上或其他可航水域以及海港内遇难或漂流的人或财产,甚至投弃物、均可是海上救助的标的。
海上救助须具备以下条件:
1.被救助船舶,货物或其他财产处于海上危险之中。
所谓海上危险是指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如火灾、台风、搁浅,融礁等危险事实是客观存在的,而不是主观臆测的,而且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只要有一项处于海上危险之中就可实施海上救助,不一定要处于共同危险,这是区别于共同海损的特征之一。
2.救助方是不负救助义务的第三者。本身就负有救助义务的人(如船长、船员)在本船遭遇海难时,有义务进行救助,是职责范围内的事。救助成功,不能另外要求救助报酬。例如两船相撞,双方都是有法定的救助义务,必须停留现场,直到营救结束确定对方安全时止,这种救助不是海商法意义上的海上救助,不能要求救助报酬。
3.救助必须要有效果“无效果则无报酬”,这是国际海上救助中普遍公认的确认救助报酬的原则,救助报酬一般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约定。但对构成环境污染损害危险的船舶或船上货物进行的救助,即使没有效果,救助方依然可以从船舶所有人处获得相当于救助费的特别补偿。通过救助取得防止和减少环境污染效果的,船舶所有人向救助人支付的特别补偿可以另行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