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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行者之家-课堂-扣押船舶与诉讼

扣押船舶与诉讼

作者:不详 阅读1864次 更新时间:2003-06-19

 (一)扣押船舶的海事法院对于根据该项海事请求提起的诉讼具有管辖权,但不排除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

  (二)当事人双方订有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向海事法院提起诉讼的,海事法院不予受理。但是,仲裁协议无效、失效或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除外。

  (三)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涉外案件的扣船期限为三十日,国内案件的扣船期限为十五日。

  (四)申请人在扣押船舶期限内提起诉讼,海事法院依法受理的,则对该船舶的扣押由诉前财产保全转为诉讼财产保全。

  (五)申请人在扣押船舶期限内没有提起诉讼的,海事法院应在期限届满后释放被扣押的船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