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总吨位 赔偿限额
300吨-500吨 333000计算单位
超过500吨-3000吨的部分 每吨增加500计算单位
超过3000吨-30000吨的部分 每吨增加333计算单位
超过30000吨-70000吨的部分 每吨增加250计算单位
超过70000吨的部分 每吨增加167计算单位
二、关于非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总吨位 赔偿限额
300吨-500吨 167000计算单位
超过500吨-30000吨的部分 每吨增加167计算单位
超过30000吨-70000吨的部分 每吨增加125计算单位
超过70000吨的部分 每吨增加83计算单位
三、依照第一项规定的限额,不足以支付全部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的,其差额应当与非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并列,从第二项数额中按照比例受偿。
四、在不影响第三项关于人身伤亡赔偿请求的情况下,就港口工程、港池、航道和助航设施的损害提出的赔偿请求,应当较第二项中的其他赔偿请求优先受偿。
五、不以船舶进行救助作业或者在被救船舶上进行救助作业的救助人,其责任限额按照总吨位为1500吨的船舶计算。
总吨位不满300 吨的船舶,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运输的船舶,以及从事沿海作业的船舶,其赔偿限额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