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对生产同类产品或者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威胁,国内产业可向外经贸部申请调查和申请采取保护措施。
外经贸部在确定因进口产品增加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时,应当审查下列相关因素:
一、进口产品的绝对和相对增长率与增长量;
二、增加的进口产品在国内市场中所占的份额;
三、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影响,包括对国内产业在产量、销售水平、市场份额、生产率、设备利用率、利润与亏损、就业方面的影响;
四、造成国内产业的其他因素。
可采取的保障措施有临时保障措施和保障措施两种。临时保障措施采取提高关税的形式;保障措施采取提高关税、限制进口数量的形式。
提高关税,由外经贸部提出建议,国务院税则委员会作出决定,外经贸部予以公告,海关执行。
限制进口货物数量,由外经贸部作出决定并予以公告,海关执行。
临时保障措施自外经贸部公布之日起最长不超过200天。
限制进口货物的数量最低不得低于最近三个有代表性年度的平均进口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