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有关船舶所有人责任限制的国际公约有三个:
1924年通过的《关于统一海上船舶所有人责任限制若干规则的国际公约》采用船价制、执行制和金额制并用的制度限制船舶所有人的赔偿责任。因为该公约存有诸多不合理因素,批准的国家很少,实际上并未形成统一的约束制度。
1957年通过的《船舶所有人责任限制的国际公约》。采用单一的金额制度,统一了各国关于船舶所有人责任限制的法律规定,因而得到了各国的承认,是国际上第一个生效并得到最广泛国家认可的公约。
1976年制定的《海事索赔责任限制公约》。因航运事业的发展船舶吨位越来越大,按吨位计算方法限制责任已不能适应,因而采用按吨位递减的方法计算,对责任限额作了大幅度的提高,并采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规定的特别提款权作为计算单位。非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成员国,且该国法不允许使用特别提款权,可采用金法郎等值的计算单位,公约称之为“货币单位”。
具体责任限额是:人身伤亡分五个等级,财产损失分四个等级。500吨以下船舶规定人身伤亡损害以33.3万特别提款权为基数,财产损害赔偿以16.7万特别提款权为基数。500吨以上的船舶,每吨按级增加一定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