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滞损失,也称为“滞留损失,滞期损失或超滞期”等,是指该船舶滞留在港口而应赔偿给出租人的一种非补偿性损失。
延滞损失和滞期费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所指的内容也完全不同。滞期费指船舶承租人在合同约定期内未能完成装卸作业,造成时间的延误,不管这种延误是否对船舶出租人造成经济损失,承租人必须按合同约定的数额支付船舶出租人赔偿金,而延滞损失则不然,他不是双方约定的或者不能预见的,而是由于承租人的过失或者非承租人的过失的其他原因造成延误而产生的损失,承租人应按实际的损失赔偿出租人。
延滞损失与装卸作业无关,应视为一种补偿性的违约金,其赔偿内容应包括:燃料费、港口使费、营运费及因延滞丧失的期得利益,即:因船舶延滞而使出租人不能履行下一次航行与其他人签订租船合同而损失的利润收入。
产生延滞损失一般有以下五种情况:1、在合同中未规定滞期费率,而承租人未按规定完成装卸作业;2、合同中有关滞期费的约定;3、在CQD等条款下产生的延滞;4、承租人未按时提供货物产生的延滞;5、其他情况造成的延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