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门人民民主和国有关国际私法的规定
(注:南也门关于国际私法的这些条款,规定在其民法典的总则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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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外国人
1.居住在也门人民民主共和国国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与也门公民享有同样的民事权利。
2.本法也适用于外国法人。
3.也门人民民主共和国于立法时,允许制定特殊的例外规定。
4.若外国对也门公民的民事权利采取限制措施,部长会议也可根据报复原则,决定对这些国家的公民采取限制措施。
第二十六条 法律关系的定性
为寻找准据法,而对含有涉外因素的法律关系的范围的确定,适用也门人民民主共和国法律。
第二十七条 能力
1.人之能力适用其本国法。但是,在也门人民民主共和国国内缔结的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的行为能力,依共和国法律确定。
2.有关法定管理、监护、保佐以及其他保护无能力人与失踪人制度的实质性问题,适用被保护人之本国法律。
但是,如果外国法的适用会明显损害人权,则应适用也门人民民主共和国法律。
第二十八条 法人
1.外国法人:公司、社团、基金会及其他实体的法律地位,适用该法人主要的并有效的管理机构所在国法律。
2.但是,如果该法人的主要活动在也门,则应适用也门法律。
第二十九条 家庭关系
1.婚姻的有效性、婚姻的效力、婚姻的结束以及子女权利的实质要件,适用也门人民民主共和国法律,如果:
(1)双方当事人之一为也门公民;
(2)双方当事人是国籍不同的外国人。
2.但是,双方当事人是具有相同国籍的外国人,则适用该国法律。
3.如果当事人一方改变国籍以诈欺法律,则即使双方当事人国籍不同,也不适用共和国法律。
4.(1)即使双方当事人为相同国籍的外国人,但如果外国法的适用会明显损害人权,亦应适用共和国法律。
(2)上项规定的适用应包括,关于婚姻能力、结婚有效性的条件、子女的父权关系及针对父母的经济权利方面的保障的规定。
5.父母子女间的抚养之债,适用抚养义务人国家的法律。
第三十条 继承与遗嘱
1.(1)继承适用死者死亡时之本国法。
(2)遗嘱以及基于死亡而作的其他处理措施,适用遗嘱人或处理人立遗嘱时,或作处理时之本国法律。
2.(1)继承位于也门人民民主共和国国内的财产,在任何情况下,均应依共和国法律确定。
(2)如果遗嘱人以遗嘱处理位于共和国国内的财产,则订立或撤销遗嘱的(自然)人的能力,适用同一法律确定。
第三十一条 所有权与财产
占有权、所有权、其他关于财产的权利,以及与之有关的关于保护债务人权利的规定,应适用产生法律关系之事实出现时,财产所在地的法律。
第三十二条 法律行为
1.生前法律行为所生之债,适用行为人或当事人所选择的法律。
2.若无确定的准据法,则除因特殊情况必须适用行为地法或行为实施地法外,应适用行为人之国籍国法,或当事人之共同国籍国法。
3.行为地之确定,适用也门人民民主共和国法律。
4.但是,有关财产的行为,应适用财产所在地法。
第三十三条 行为的方式
1.生前或基于死亡而作之法律行为的方式,适用行为地法。
2.行为的方式可适用支配行为内容的法律,如行为人之国籍国法,或当事人之共同国籍国法。
3.但是,如果在外国缔结之行为,符合也门人民民主共和国法律规定的要件,则应视为有效。
4.也门各机构、团体所实施的有关外贸方面的法律行为的方式,以及批准的方式,不管这些行为在何处实施,均应适用共和国法律。
5.涉及位于共和国国内财产的法律行为,适用也门人民民主共和国法律。
第三十四条 非合同之债
1.非合同之债,适用产生债之事实出现地国家的法律。
2.但是,在受害者要求时,也得适用也门人民民主共和国法律。
第三十五条 诉讼程序
1.诉讼程序,包括管辖权问题,适用诉讼进行地法律(法院地法)。
2.但是,诉讼时效问题,应适用调整该法律关系的法律。
第三十六条 外国法的确定
1.法院应根据本法适用外国法律规范。
2.当准据法为一国内并存有多个法域的国家的法律时,应依该国国内法律规则确定何法域之法律应予适用。
3.(1)当准据法为一外国法时,应只适用该国内国法规范,而不适用与之有关的附属规范。
(2)但是,若该外国法律的附属规范,指引适用也门人民民主共和国法律时,则应予适用。
第三十七条 若在共和国生效的特别法律,或对共和国有约束力的国际条约有不同规定时,上述规定不予适用。
第三十八条 多国籍与无国籍
1.凡附属规范指明适用国籍国法时,对无国籍人或多国籍人应适用其住所地法。
2.但是,若多重国籍其中之一为也门国籍,则应适用也门人民民主共和国法律。
第三十九条 也门的社会秩序
根据上述规定应适用之外国法律,如果违背也门人民民主共和国的社会秩序,则不予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