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大学国际私法精品课程---http://met.fzu.edu.cn/eduonline/gjsf/index.asp
网站首页
课程概况
国际私法论文
国际私法课程学习
国际私法案例
国际私法法律渊源
国际私法题库
国际私法教学录相
在线教学

   课 程 概 况   


   课 程 内 容   


   教 学 课 件   


   案 例 研 讨   


   在 线 教 学   


   教 学 录 相   


 →当前位置:首 页 >> 国际私法法律渊源 >> 外国法律渊源
美国路易斯安那州新的国际私法立法
作者:admin  来源:本站原创  时间:2013/5/7  【 字体: 双击自动滚屏

美国路易斯安那州新的国际私法立法
(路易斯安那州1991年第923号法 关于路易斯安那州法学会的建议 报告人:西蒙·C·西蒙赖德 教授H.B.251 议案提出人为报告人罗奇和布拉德利以及参议员尼尔森)


  本法涉及
  民法典序则第三章的修正与重新制定,首先包括民法典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将被包括在民法典第十四条至第四十九条之内……均与冲突法有关……
  请路易斯安那州立法机关批准:
  第一条 民法典序则第三章,首先是民法典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已在此被修正并重新制定为民法典第十四条至第四十九条①(注①:第923号法第十五条至第四十九条已经过路易斯安那州法学会的法定授权被分别重新规定为第三千五百一十五条至第三千五百四十九条,作为路易斯安那州民法典第四编。),内容如下:

序则

第三章 法律冲突

  第十四条 多州案件
  除本州法律另有明确规定外,与其他州有联系的案件受根据本法典第四编的规定所选定的法律支配。

第四编 法律冲突

第一章 总则

  第三千五百一十五条 准据法的确定,剩余规则
  除本编另有规定外,与其他州有关联的案件中的争议适用一旦其法律不被适用于该争议,其政策将受到最严重损害的州的法律。
  在所有相关州中通过权衡相关政策的强度和适当性以确定该州时应依据:(1)每一州与各方当事人及争端的关系;及(2)州际和国际制度的政策和需要,包括支持当事人的合理预期的政策以及减轻使当事人受多州法律支配可能导致的不利后果的政策。
  第三千五百一十六条 “州”的含义
  本编所使用的“州”一词,正确的含义是指:合众国或任何州、领地或属地;哥伦比亚特区;波多黎各联邦以及任何拥有自己的法律体系的外国国家或地区及其下属领土单位。
  第三千五百一十七条 反致
  除另有规定外,如果根据本编规定应适用另一州法律,该法律不包括该州的法律冲突法。
  但是,在根据第三千五百一十五条、第三千五百一十九条、第三千五百三十七条以及第三千五百四十二条的规定确定争议事项应适用何州法律时,可以考虑有关外州的法律冲突法。
  第三千五百一十八条 住所
  基于本编的目的,人的住所依照本州法律确定。法人的住所可以被认为位于其成立地州或者其主营业地州中最适合于特定争议的州。

第二章 身份

  第三千五百一十九条 自然人的身份;一般原则
  自然人的身份以及该身份的影响及效力适用一旦其法律不被适用于该特定争议,则其政策将受到最严重损害的州的法律。
  在相关州中通过权衡相关政策的强度和适当性以确定该州时应依据:(1)每一州在任何适当的时间与该争议、各方当事人以及身份有争议的人之间的关系;(2)第三千五百一十五条中所提到的政策;以及(3)确认自愿承担的债务的合法性的政策,保护儿童、未成年人以及其他需要保护的人的政策,以及维护家庭利益与稳定的政策。
  第三千五百二十条 婚姻
  在婚姻缔结地或夫妻双方当事人最初住所地有效的婚姻,可以被认为有效,除非这样一来会违背依照第三千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适用于特定争议的法律所属州某项强硬的公共政策。
  第三千五百二十一条 离婚与分居
  本州法院可以仅以本州法律规定的理由准予离婚或分居。
  第三千五百二十二条 结婚与离婚的效力和附带事项
  除本州法律另有规定外,与某争议有关的结婚与离婚的效力和附带事项受第三千五百一十九条所规定的适用于该争议的法律支配。

第三章 婚姻财产

  第三千五百二十三条 动产
  除本章另有规定外,夫妻双方对夫妻任一方在婚姻期间所获得的动产的权利与义务,无论该动产位于何处,受获得该财产的一方在获得该财产时的住所地法律支配。
  第三千五百二十四条 位于本州的不动产
  除本章另有规定外,夫妻双方对位于本州的不动产的权利与义务受本州法律支配。该不动产是共有财产还是个人财产依照本州法确定而不必考虑获得财产的一方在获得该财产时的住所地法。
  第三千五百二十五条 共有的终止;夫妻一方在本州居住期间在他州获得的不动产
  关于夫妻间共有的终止,如果夫妻任一方在本州居住,对于夫妻任一方在婚姻期间在居住于本州时所获得的位于他州的不动产,如果该不动产位于本州将可能构成共有财产,则夫妻时该不动产的权利与义务应依本州法律确定。本条规定可通过判决承认夫妻一方对不动产或其价值的一部分享有权利而得到执行。
  第三千五百二十六条 共有的终止;动产和夫妻一方在另一国居住时所获得的路易斯安那不动产
  一方居住于本州的夫妻,如果因死亡或离婚而导致其共有关系终止或解除,则他们对于夫妻一方在婚姻期间在他州居住时所获得的位于本州的不动产以及无论位于何处的动产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应当依照以下规则确定:
  (1)依照本州法律被归为共同财产的财产应依照该法作为共同财产对待;以及
  (2)依照本州法律不被归为共同财产的财产应作为获得该财产的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但是,夫妻另一方仅仅从价值上对该财产享有获得财产的夫妻一方获得财产时住所地国法所赋予的同样权利。
  第三千五百二十七条 夫妻一方在他州居住期间获得的路易斯安那不动产;获得财产的夫妻一方在他州居住期间死亡
  对于不在本州居住的夫妻一方的死亡,该方在本州之外定居时所取得的位于本州的,并且依照本州法律不属于共同财产的不动产,出于对尚存的夫妻一方的照顾,尚存的一方仅在价值上对其享有死者死亡时住所地法所规定的同样的权利。

第四章 继承

  第三千五百二十八条 遗嘱处分财产的形式有效性
  遗嘱处分财产在形式上如果是以书面做成并符合以下法律则为有效:(1)本州法律;或(2)立嘱时立嘱行为地州法律;或(3)立嘱人立嘱时或死亡时住所地州法律;或(4)对于不动产,则为不动产所在地州法院可能适用的法律。
  第三千五百二十九条 承诺的能力及其瑕疵
  如果某人在立遗嘱时根据其立嘱时或死亡时住所地州法律具有立嘱能力,则其具有立嘱能力。
  如果立嘱人根据两个州的法律均具有立嘱能力,则其在遗嘱中所表达的意愿只要根据那些州中至少一州的法律无瑕疵,则应被认为无瑕疵。
  如果立嘱人只是根据第一款中所提到的州中一州的法律具有立嘱能力,则其在遗嘱中所表达的意愿仅在依该州法律无瑕疵时才可被认为无瑕疵。
  第三千五百三十条 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资格
  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资格或无资格依照死者死亡时住所地州法律确定。
  但是,对于位于本州的不动产,受遗赠人必须具有本州法律规定的资格。
  第三千五百三十一条 遗嘱的解释
  遗嘱中所使用的词汇和用语的意思依照立嘱人为该目的而明示指示的,或在他立遗嘱时显然意欲适用的州的法律确定,在缺乏此种明示或默示的选择时,则依照立嘱人立嘱时住所地州法律。
  第三千五百三十二条 动产
  除本章另有规定外,对动产的遗嘱继承和无遗嘱继承均受死者死亡时住所地州法律支配。
  第三千五百三十三条 位于本州的不动产
  除本章另有规定外,对于位于本州的不动产的遗嘱继承和无遗嘱继承受本州法律支配。
  如果死者在死亡时以及在取得该不动产时均不在本州定居,并且其在死亡时也未留下定居于本州的享有特留份的继承人,则本州的特留份继承法不予适用。
  第三千五百三十四条 位于他州的不动产
  除本章另有规定外,对于位于他州的不动产的遗嘱继承和无遗嘱继承受该州法院可能适用的法律支配。
  如果死者在定居于本州时死亡并留下至少一个当时居住于本州的享有特留份的继承人,在计算可处分的继承份额和满足合法继承人的愿望时应将该不动产的价值包括在内。

第五章 物权

  第三千五百三十五条 不动产物权
  位于本州的不动产物权受本州法律支配。
  位于他州的不动产物权受该州法院可能适用的法律支配。
  某物是否不动产依照该物所在地州实体法确定。
  第三千五百三十六条 有体动产的物权
  有体动产的物权受权利获得时该动产所在地州法支配。
  但是,在动产被转移到本州之后,在该动产位于其他州时所获得的物权在以下情况下适用本州法律:(1)该权利符合本州法;或(2)权利拥有者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动产已转移至本州;或(3)作此规定是出于公正和公平以便保护在该物转移至本州后处置该物的善意第三人。

第六章 契约之债

  第三千五百三十七条 一般规则
  除本章另有规定外,契约债务争议适用一旦其法律不适用于该争议其政策将受到最严重损害的州的法律。
  在相关州中通过衡量其政策的强度及适当性以确定该州时应依据:(1)各州与当事人及有关事项的适当联系,这些事项包括合同的谈判、订立和履行,合同标的的位置,当事人住所地,惯常居所地或营业地;(2)合同的性质、类别和目的;以及(3)第三千五百一十五条所提到的政策,以及有利于对有关事项进行合理规划的政策,推动多州商事交往的政策和防止一方当事人受到另一方恶意欺诈的政策。
  第三千五百三十八条 形式
  合同在形式上如果符合以下法律即为有效:(1)订立地州法律;(2)如果履行将在该州进行则为履行地州法律;(3)当事人共同住所地或营业地州法律;或(4)根据第三千五百三十七条或第三千五百四十条的规定支配合同内容的法律。
  但是如果出于公共秩序的原因根据第三千五百三十七条的规定支配合同内容的法律要求某种特定的形式,则必须符合该种形式。
  第三千五百三十九条 能力
  某人如果根据其缔结合同时住所地州法律或者根据第三千五百三十七条所规定的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具有缔结合同的能力,则其拥有缔约能力。
  第三千五百四十条 当事人意思自治
  所有其他契约之债引起的争议受当事人明示选择或显然信赖的法律支配,除非该法律违背了依照第三千五百三十七条的规定本应适用的法律所属州的公共政策。
  第三千五百四十一条 其他法律文书和准合同之债
  除本州法律另有规定外,适用于合同以外的其他法律文书以及准合同之债的法律依照本章的原则确定。

第七章 侵权行为与准侵权行为之债

  第三千五百四十二条 一般规则
  除本章另有规定外,由侵权行为或准侵权行为之债引起的纠纷适用一旦其法律不被适用于该纠纷,则其政策将受到最大损害的州的法律。
  该州应通过权衡所涉各州有关政策的强度和适当性加以确定,并考虑到:(1)每一州与各方当事人及引致争端发生的事件的适当联系,包括行为地和伤害地,当事人的惯常居所,或营业地,以及当事人之间可能存在的关系聚集地国;以及(2)第三千五百一十五条中所提到的政策,以及制止不法行为和弥补损害行为所导致的后果的政策。
  第三千五百四十三条 行为与安全纠纷
  与行为和安全的标准有关的争议受造成损害的行为发生地州法律支配,只要损害在该州发生,或在另一州发生而该州法律没有规定一个更高的行为标准。
  在任何其他情况下,该争议受损害发生地州法律支配,如果其行为导致损害发生的人应当预见到损害会在该州发生。
  如果造成损害的行为发生于本州并且是由某一住所在本州或与本州存在其他重要联系的人实施,则前款规定不予适用。在这些情况下应适用本州法律。
  第三千五百四十四条 损失分摊与经济保护争议
  与损失分摊和经济保护有关的争议,诸如发生在某一因违法行为或准违法行为而受损害的人与造成损害的人之间的争议,受依以下顺序而确定的法律支配:
  (1)在损害发生时,如果受害人与加害人定居同一州内,则为该州法律。如果当事人定居于不同州,而这些州有关特定争议的法律在实质上是相同的,则这些当事人可以被视为定居于同一州。
  (2)在损害发生时,如果受害人与加害人定居于不同州:(a)如果损害及导致损害的行为均发生于上述州中之一州内,则为该州法律;(b)如果损害及导致损害行为发生于不同州,则为损害发生地州法律,只要(i)受害人定居于该州,(ii)加害人应当预见到损害在该州发生,及(iii)该州法律为受害人规定的经济保护标准高于损害行为发生地州法律的规定。
  第三千五百四十五条 产品责任
  产品所致损害的侵权与准侵权责任以及损害赔偿,无论是补偿性、特殊性还是惩罚性的,均适用本州法律,只要:(1)损害是由一个住所或居所在本州的人在本州所遭受;或(2)该产品是在本州加工、生产或获得,并且在本州或其他州导致某一定居于本州的人受到伤害。
  如果导致损害的产品以及被告的任何同类产品都无法通过正常商业渠道在本州获得,则前款规定不予适用。
  前款所未规定的所有情况受本章其他条款支配。
  第三千五百四十六条 惩罚性损害赔偿
  本州法院不得判处惩罚性损害赔偿,除非得到以下法律的授权:
  (1)损害行为发生地州法律和损害结果发生地州法律或其行为导致损害的人的住所地州法律。
  (2)损害发生地州法律及其行为导致损害的人的住所地州法律。
  第三千五百四十七条 例外情况
  对于例外情况,如果从有关情况的整体性来看,根据第三千五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原则,另一州的法律如果不被适用于该特定争议,其政策很明显地将受到最严重损害,则依照第三千五百四十三条至第三千五百四十六条所确定的法律不予适用。在此种情况下该另一州法律应予适用。
  第三千五百四十八条 法人的住所
  为实现本章的目的,如果符合第三千五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原则,住所不在本州但在本州内从事经营,并且因在本州内的活动而承担侵权之债或准侵权之债的法人,应被视为在本州内有住所。

第八章 消失时效

  第三千五百四十九条 支配消灭时效的法律
  如果在本州提起的诉讼纠纷应当适用本州实体法,则本州有关时效的法律应予适用。
  如果在本州提起的诉讼纠纷应适用另一国实体法,则本州有关时效的法律亦应适用,但以下情况除外:
  (1)如果该诉讼依据本州法已丧失时效,该诉讼应被驳回,除非其在适用于该诉讼纠纷的法律所属国尚未丧失时效,而且出于对法律救济的公正性的必要考虑应当准许在本州内受理该项诉讼。
  (2)如果该项诉讼依本州法律尚未丧失诉讼时效,该诉讼应当得到受理,除非其在适用于该诉讼纠纷的法律所属国已丧失时效,而且本州的政策以及它与各当事人或争议之间的关系以及任何对法律救济的公正性的必要考虑都不允许在本州内受理该诉讼。
  第二条 路易斯安那州法学会奉命重新安排民法典第一编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二十四条至第八十五条。这种重新安排即非对这些条款的修正,亦非对其重新制定。
  第三条 本法中的标题、说明以及评注不构成本法的一部分,也不因其被包括在本法中而成为法律。
  第四条 本法自1992年1月1日起生效,并应适用于该日期后所发生的一切诉讼案件。
点击次数:3943  【 打 印 】【 返 回
上一篇:阿根廷国际私法(草案)
下一篇:匈牙利国际私法
强力搜索    标题 作者 内容   所有文章

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