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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行者之家-国家司法考试-2004国家司法考试瑕疵试题分析(4)

2004国家司法考试瑕疵试题分析(4)

作者:不详 阅读8475次 更新时间:2005-01-03


第四卷

一、
4.如朱某要求履行与曹某签订的合同,取得该房屋,其要求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参考答案:不能。因曹某已与钱某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钱某已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曹某履行不能,朱某只能要求曹某承担违约责任。
个人认为:本题第二问“为什么”只用回答“因曹某已与钱某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钱某已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朱某不得以自己的债权对抗钱某的物权,即可;而“曹某履行不能,朱某只能要求曹某承担违约责任”已属于朱某的权利救济手段问题,不应成为一个评分点。

二、
3.大兴公司多收的5台彩电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参考答案:应返还给天鹅公司。属于不当得利。
本人认为:参考答案错误。

《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买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按照合同的价格支付价款;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的,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

四、
2.假设本案起诉前双方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争议,可以通过何种途径加以解决?
参考答案: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个人认为:本题回答“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即可,而“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已超出题目中“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何种途径加以解决”的文意所指,故此处不能成为一个得分点。

8.天南公司已经认可增加的工作量,法院在判决中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参考答案:不能,在诉讼中,当事人为了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个人认为:本题回答“不能”即可,因为题中并未要求回答“为什么”,而“在诉讼中,当事人为了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已超出要求回答范围,故该处不能成为一个得分点。

五、
3.重新开庭后,如果刘某再次拒绝自行委托的辩护人为其辩护,合议庭应当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不予准许。因被告人犯罪行为严重,有可能被判处死刑。
个人认为:本题回答“不予准许”即可;理由上题,因为题中并未要求回答“为什么”,而“因被告人犯罪行为严重,有可能被判处死刑”已超出要求回答范围,故该处不能成为一个得分点。

6.刘某直接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应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在3个月内将上诉状交原审法院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
个人认为:应为“在3日内将上诉状交原审法院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见《刑事诉讼法》18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