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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行者之家-现实社会-是索赔还是敲诈--黑龙江一居民巨额索赔被判敲诈罪,二审有结果

是索赔还是敲诈--黑龙江一居民巨额索赔被判敲诈罪,二审有结果

作者:不详 阅读4377次 更新时间:2001-08-08

经销者因产品质量问题向生产者怎样索赔才不算是敲诈?王君是因要钱多了犯了敲诈罪?还是要给企业曝光犯了法?发生在哈尔滨的“大脚板”冰淇淋索赔案引起全国关注。2000
年7月11日,哈尔滨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宣告王君无罪。
事情发生在1999年2月9日上午:消费者孙洪利以人民币1.5元的价格在经销商王君处买了两支“大脚板”牌冰淇淋,发现冰淇淋上有一块蓝色带红线的布头,孙就找经销商另换了一支冰淇淋。王君因此于1999年3月8日.致信“大脚板”冰淇淋生产者哈尔滨华义食品有限公司,提出要华义公司在3月15日之前以50万元了结此事,否则将通过媒体曝光使企业声誉扫地。王君在信上留下了自己的详细地址、邮编、电话。3月12日,王君去华义公司交涉,索赔价格降至288888元时,被等候多时的公安人员抓获。13日王君被刑事拘留,30日被逮捕。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王君以冰淇淋上有脏物为由.以诋毁厂家商业信誉相要挟,向厂家索要人民币50万元,与厂家交涉时降到288888元,其行为属敲诈厂家巨款据为己有。王君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行为上实施敲诈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2000年4月28日,一审判处王君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王君不服上诉。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本案的关键是搞清上诉人王君的行为是索赔还是敲诈,而索赔与敲诈的本质区别在于是否在一个合法的前提和是否超过必要的限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三款的规定,经销者王君向生产者哈尔滨华义食品有限公司索赔是合法的。且王君留下了真实详细的联系地址,更说明此案系索赔而非敲诈。王君在索赔过程中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也没有使用犯罪手段。本案数额的大小是索赔中量的积累,不会质变为敲诈勒索。至于王君要找媒体将此事曝光,这也是他的合法权利。
二审法院判定,上诉人王君所实施的行为应是一种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纠纷,不应由刑法来调整。王君无罪。


老行者的话:本案的详细情况,请看《黑龙江一居民巨额索赔被判敲诈罪》一文。老行者当时就认为本案不应该从刑事上定罪。二审法院与老行者的观点一致,宣告王君无罪。这是一个令人欣慰的结果,否则,中国的消费者就永远成不了上帝了,甚至连报怨的机会都会被扼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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