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名无辜的北京青年被天津市某县警方抓走,以抢劫罪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并被一审法院分别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5年冤狱之后,7日下午2时30分,天津市高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纠正一审法院的误判,宣布3人无罪,并当庭释放。
1995年5月24日晚,本市海淀区22岁的赵海生、22岁的张铁良和24岁的王钢,在各自的家中突然被天津市某县警方强行抓走。经过突击审讯,某县警方便认定3人是抢劫并杀害该县下闸村村民张庆的同案犯。随后,3人被移交天津市公安局。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某分院在对3人进行预审时,3人与另一名被某县警方认定的同案犯唐克力一致翻供,坚决否认抢劫并杀害张庆,并举报天津市某县警方刑讯逼供。检察机关仍然以抢劫罪将4人提起公诉。1997年,天津市某中级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并以抢劫罪判处唐克力、赵海生死刑,张铁良、王钢无期徒刑。4人不服,提起上诉。经过一年多的认真审理,天津市高级法院于1998年5月27日作出裁定,认为一审法院认定4人共同抢劫并杀害张庆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并撤消一审判决,发回重审。1999年,天津市某中级法院重新审理此案,改判赵海生无期徒刑,张铁良、王钢有期徒刑各15年。4人坚决不服,再次提起上诉。
2000年6月15日,天津市高级法院再次开庭审理了此案。天津市检察院检察人员出庭公诉。法庭上,4人及各自的辩护人均作了无罪辩护。检察人员当庭认定对4人抢劫并杀害张庆的指控证据不足,并撤消了对赵海生、张铁良、王钢的公诉。
昨天,天津市高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为原审法院未经查证属实,以侦查初期的互供作为本案的定罪根据,违背了我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同时,因公安机关办案人员收集证据的方法不合法,4人的口供不能作为刑事诉讼的证据,遂纠正一审法院的误判,宣布赵海生、张铁良、王钢3人无罪,当庭释放。沉冤5年的3名北京青年终于回到了亲人身边。
老行者的话:在为三位青年人庆幸的同时,老行者也为中国现行的刑侦手段捏把汗。虽然,法律一再规定不得刑讯逼供,但刑侦手段落后的现实及重口供的根深蒂固的观念,使得刑讯逼供的事件屡见不鲜。类似的冤案也时有耳闻。中国是到了废除“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口号的时候了,该让公民“有权保持沉默”。口供不应该作为定案的唯一依据。这样才可能从根本上减少类似冤案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