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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行者之家-现实社会-严刑逼供致人死亡 台州纪委被送上法庭

严刑逼供致人死亡 台州纪委被送上法庭

作者:不详 阅读4882次 更新时间:2001-08-11

  年届69岁的陈安稷老人,是浙江省温岭市百货公司退休职工,退休后被聘为温岭宾馆会计。2000年4月5日,陈安稷被台州市纪委以温岭“3.23”案件涉案知情人之由叫至椒江谈话,在此期间与外界隔绝,其家属多次要求探望,均被拒绝。
  陈安稷被台州市纪委违规拘禁45天之后,于 5月21日,被台州市纪委交给了由其抽调协助办案的天台县监察局副局长陈家跃、天台县纪委纪检室干部翁师君、天台县滩岭乡纪委书记周孝阳、天台县纪委纪检室干部王典铤和台州市界头镇纪委副书记姚志强等五人的手中,让他们对陈安稷进行谈话。然而,就在这天晚上,陈安稷在谈话地点天台隋梅宾馆3105房间突然死亡。
★ 家属质疑死因
  5月22日下午4时,陈安稷家属接到温岭市政府转达的消息,说陈在天台关押期间死亡,死因据称是“心脏病突发”。

  陈安稷的大儿子事后表示,当时他就很怀疑。“因为父亲从来就没有心脏病的的病史,而且在去‘谈话’以前身体就一直很好。”事实上,唯一让家属担忧的就是,这位年已近七旬的老人可能因为脾气倔强,被人认为是不听话,从而吃亏。
  就在家属未赶到天台之前,台州市有关部门未征得被害人家属同意,已从天台移尸到临海殡仪馆,欲准备火化。当第二天被害人家属到临海提出要把尸体运回温岭殡仪馆进行保管时,又遭到种种借口推委拒绝。
  陈的家属提出与纪委领导见面及看望尸体,足足等了两个小时后,才同意到殡仪馆看望尸体,并一再催促“快看”。幸好陈安稷的家属中有一位是在职的医师,他明显感觉“不对”。
  “……头部两面、下颌与颈部之间、手背均有大面积严重皮下淤血、淤斑,这肯定是殴打所造成的痕迹。”尽管只有几分钟时间,但是他还是把这触目惊心的一切看在眼睛里了。
  而案发后(6月17日),台州市刑警支队向家属通知浙江省公安厅6月8日的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指出,陈安稷全身有近30处内外伤。 结论则是“陈安稷系软组织大面积挫伤,引起失血性休克、意识障碍导致呕吐物吸入呼吸道,窒息死亡。”
★ 办案人员投案
  面对“要求解释”的家属,纪委人员一会儿说属意外死亡,一会儿说死因不明,无法下结论,有待检验鉴定。而在家属单刀直入地问是否对陈安稷刑讯逼供,有否医院抢救时病情记录和抢救过程记录时,他们更是看到了惊慌的神情和闪烁的眼光。因纪委人员既说不清楚,也无法提供证据,家属认为被害人很可能是在审查过程中因严刑逼供致死。
  5 月24日,被害人家属向专案组提交了一份书面材料,强烈要求迅速查明真相,追查凶手,并对他们提出的 7点疑问和要求给予答复:提供被害人死亡前三日至死亡期间的生活状况、身体状况的书面材料;死亡前审问记录、详细时间和地点及经办人;发病时间、地点、抢救情况、病情记录、死亡结论直到送尸临海的详细书面材料;在审问时是否有逼供、体罚,要求经办人作出明确书面答复;在未经家属签字同意前不得将尸体进行解剖和火化,并对尸体实行监管,保证尸体不腐烂等。
  27日上午,台州市刑警支队通知被害人家属已对此事立案侦查,并要求对遗体进行尸检。然而就在这前一天,陈加跃等 5人集体“投案”,其原因是“在领导的吩咐下,向台州市公安局投案,并交待了各自的犯罪事实”。29日,陈家跃、翁师君、周孝阳、王典铤四人被台州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 四个小时的暴行
  “温岭事件”是一起经济诈骗案件,此事后来由台州市纪委负责查处,而陈安稷既非办案人员,也不是涉案人员,他只是因为为温岭宾馆担任了一段时间的会计从而被列入“知情人”名单的。但只要想一下,一个69岁的退休老人,既无权又无势,能在这样一起案件中起什么作用呢?可惜台州纪委对他的“希望”似乎很大,居然还成立了一个小组来“负责”他,连续“管吃管住”达45天之久。
  而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工作条例实施细则》第28条的规定:对于知道案件情况的党外人员拒绝作证或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情节严重的可建议其主管机关进行处理。
  陈家跃等人也承认,陈安稷其实还是比较“老实”的,说了不少东西。退一步说,即使被害人陈安稷拒绝配合,台州市纪委也无权将其扣押,更无权用非人的待遇来对待他。
  从陈安稷身上的累累伤痕和公安机关的调查举证可以看出,21日晚,“天台五虎”是何等残忍。
  从公安检察机关后期侦查的情况可以看出,当晚五位身强力壮的纪委干部是如何围打年已69岁的陈安稷长达 3小时的。谈话开始后,陈家跃、王典铤、翁师君、姚志强认为陈“态度不好”、“不配合”,就一起用手推打陈安稷,翁师君用手打陈耳光,陈家跃还用手抓住陈安稷头发进行转动。见陈安稷态度无大的变化,翁师君、王典铤分别用打了结的湿毛巾抽打陈安稷。20时30分左右,周孝阳加入了“谈话”的行列,在陈安稷倒地后,周孝阳就用两手去抓其胸、襟、皮带,由于用力过大,将皮带拉断、裤撕裂。22时30分,陈家跃等五人一起和陈安稷谈话,周孝阳揪住陈安稷衣服,从凳上将其拉起,摁在墙上,陈安稷倒地,周就坐其身上,拉下长、短裤,看陈臀部的伤势,并用空调遥控器敲击陈的受伤部位和手心,用牙签戳陈手指、脚趾,用茶叶罐敲打陈安稷。
  23时30分左右,陈家跃见谈话仍无明显效果,遂安排周孝阳、姚志强两人以看管为由继续和陈安稷谈话。 5月22日零时30分左右,陈安稷出现呕吐休克、昏迷现象。凌晨 1时左右,陈安稷因抢救无效在天台隋梅宾馆3105号房间死亡。
  在陈安稷死后,陈家跃等人不但没有保护现场,反而为了掩盖真相,将陈安稷的尸体搬到另一个房间,清扫陈死时的呕吐物,将打人用的毛巾丢弃,并商量以3103号房间作为谈话地点。就在公安机关对此侦查期间,陈家跃等人对伪造案发现场一事,还居然声称“当时尚没有认识到事态的严重性,认为陈安稷可能是由于自身的年龄身体因素而死,因3105号房间地面有死者呕吐物,不大好看,所以在出事后将现场转移到3103号房间”。
★ 将纪委告上法庭
  陈安稷家属提出台州市纪委有关领导在此事件中应负责任,理由有三:
  首先,陈安稷是被台州市纪委以知情人为由扣禁调查的,则陈安稷的人身安全应由台州市纪委负完全责任,不管陈安稷死于天台还是其他何处,均是死在台州市纪委内部(宾馆亦为办案场所),显然,台州市纪委主要领导应对陈安稷之死负责。
  其次是天台纪委这几个参加严刑殴打的凶手的动机是什么?他们同陈安稷并无私人恩怨,如果说天台这几位纪委人员办案习惯性使用严刑逼供的手段,则陈安稷肯定不是第一个遭此毒打的人,难道台州市纪委领导从未耳闻过?他们肯定要负失职的责任。陈安稷但是的家属认为实际情况还远不是像“被下属欺骗这样简单”。
  陈安稷原本是在椒江接受调查的,天台并非专案组总部,可台州纪委却将他“特地”调到天台,交给“特地”从当地借来的几个人来“处理”。两个“特地”似乎有点太巧合了。所以愤怒的陈安稷家属才会认为,这不仅是一种“默许”,也完全可以说是一种“授意”。陈加跃等人很可能是平时这方面“成绩卓著”,才得到领导赏识,从而被“委以重任”的。
  最后一点是在陈安稷死后,尽管很明显死有他因,台州市纪委领导却极力隐瞒真相,在外伤如此明显且还未进行尸检的情况下,急于向家属宣布陈安稷死于疾病,对尸体进行化装掩盖伤痕,阻拦家属对尸体进行进一步查看,其目的只是想掩盖其暴行,对凶手进行包庇,以逃脱其罪行。有关陈安稷死亡原因在真相大白后,当家属责问为什么台州市纪委有关人员当初隐瞒真相、欺骗家属时,台州市有关领导轻描淡写地解释说“是由于陈家跃等人事发后伪造现场、欺骗领导的缘故”。
  “之所以强烈要求严惩凶手,追究(台州市)纪委的责任,是希望将来这样的悲剧不要再发生,不要有第二个陈安稷惨死。”被告人律师表示,广大纪检干部本身就是国家法纪的执行者,在办案过程中更应严格按法律办事,各级纪检部门的领导有责任对属下进行严格的约束和监督,放纵或默许内部工作人员违法操作就是一种犯罪。
  关于陈安稷案件的《刑事附带民事诉状》,已被宁波市中级法院受理。纪委在民事赔偿诉讼中成为被告,这在我国司法史上还是首例。
★ 让沉默权不再“沉没”
  虽然我国法律明令禁止刑讯逼供,而且规定刑讯逼供者要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的案件可以说是屡见不鲜。对嫌疑犯采取肉体或精神上的暴力行为以利于“案情突破”已成为了一些刑事侦察人员“办案能力”的一种体现。
  长期以来以口供定案、以“态度”定罪的传统已经使公安机关和许多“半执法机关”习惯于依靠当事人的“老实交代”,而不是充足的证据来作为案件的基础——从而诞生出了众多“审讯室里的福尔摩斯”,有人甚至断言,心理学是中国警校的“首席课程”。
  1998年10月,我国公安机关沿用了几十年的警语“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从武汉警方审讯室里引退,被讯问者有权保持沉默。尽管事后有关方面却又语焉不详地予以否认。但这的确是司法进步迈出的第一步。1999年8 月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检察院推出了一份《主诉检察官办案零口供规则》,规定允许犯罪嫌疑人在接受讯问时保持沉默。检察院长称此文曾三易其稿,而新闻界的评论是“沉默权终于不再沉默”。至此,争论已久的沉默权首次在我国司法规章中予以确认。
  沉默权有多重要?只须想一想,在重口供轻事实的思想指导下,曾有少无辜者被刑讯逼供、屈打成招!可以相信,沉默权的实施将促使警方提高办案能力,真正做到“以事实为依据”,减少冤案的发生。如果不能事实为依据,又谈何依法办事?
  尽管有很多人(包括许多办案人员)都认为全面实施沉默权“可能会降低办案效率”,但是只要想一下执法的宗旨是什么就该明确,法律和暴力机关不是为了存在而存在的,根本上是为了给人以安全感,随时有可能受强迫自证其罪,“老实交代”或许并不存在的行为,安全感何在呢?沉默权的意义远远大于刑侦手段的范畴,是对人———包括无辜之人和有罪之人———的基本权利的尊重和维护。
  有趣的是,正是“口供”自己把自己逼进了死胡同。事实证明有悖于司法公正,违背人本性的东西也难以长久地保持“高效率”。顺城区人民检察院一年内有多起案件都因为嫌疑犯在法庭上当场翻供,从而被发回重审,最后不得不走原路,找现场、查证据……再上法庭。几个圈子转下来,才发现原来近路也并不那么近。
★ “过程”的意义!
  笔者就此问题采访了华东政法学院的一位刘教授,刘教授认为,陈安稷一案其实很典型地体现了当前案件审理过程中的执法手段问题,沿袭了几十年的审讯手段现在弊端越来越严重。
  “知情者或者当事人的口供严格来说都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证据,所谓‘人证’都必须有严格的鉴别。否则都不能在法庭上成立。而要求嫌疑犯提供对于自己不利的证据,不但说违背人性,而且从利己的心理上说,也根本不符合逻辑。”
 刘教授认为,由于审讯过程本身的不透明性和执法机关的强势地位,导致刑讯逼供往往频繁发生而且难以追查,同时也诱导执法人员走向滥用暴力的一端。长此以往,不仅法律的尊严被亵渎,执法机关也会失去大众的信任。
 “中国传统的思维方式是法律是结果,为了保护好人就要全力打击坏人,但其实法制是一个过程,盲目的打击不但是会落在坏人头上,也会落在好人头上。而且从实际中看,更多地会落在好人头上。”
  而当地一位知道内情的律师则表示,“这个官司不好打”。虽然陈安稷的死亡证明和验伤单都表明他的确是被虐杀,但是究竟是谁动的手,谁造成的致命伤,这些都难以取得证据和证明,仅仅依靠几名嫌疑人员的描述会给司法造成难度。更何况办案的人员和纪委同属于一个系统,更是难以说得清。
  笔者问:难道陈安稷都死了,嫌疑犯也投案自首了,案件还无法成立吗?
  这位律师考虑了一下后回答:“如果不是人死了,也许这个案件根本不会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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