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实践会不会使人产生“其他”思想呢?看来也能。不信你就听我说说自己的新发现,我的“灵感”的产生,来自于媒体对中央电视台主持人崔永元状告华麟集团胜诉的报道:法院判决侵权方华麟集团赔偿崔永元精神损失10万元,另外170万元的经济损失则没有被法院认可。
这个案件的大致情况就不用多说了:华麟集团擅自盗用著名主持人崔永元的肖像制作广告大肆宣传(当然还有推销)自己的产品,结局是被起诉、被庄严的法律判赔10万元。
于是,我就产生了“灵感”
听人说,若正儿八经聘请一位名人做广告,没有几百甚至上千万元是没戏的。可是要盗用名人影像做个广告,到头来上法院当被告也不过赔上个10万、20万的,这笔账谁划算?连超低智商的人也算得明白!
现在计算机技术如此发达,从电视上转录下几个名人的肖像来,再在电脑上稍微修修弄弄,什么高级广告咱弄不出来?
等咱们弄出来了,把广告发出去了,名人再生气、再愤怒什么的,也不用理他。就撺掇他上法院告咱们去!兴许咱这小商号的名声还能借机传扬四海,名满天下,等于名人自愿给咱做一回免费广告。要等到法院最后判下来,怎么也得半年十个月的(还有上诉审呢),到那时候,咱的假冒产品早就卖个筐空篓净,更早已赚得缸满钵满,洋房、名车也早已尽情享用,就等着他法院下判决了。等到判下来,就算翻上一倍,让咱赔20万元,也不过等于才花了区区20万就让他大名人给咱做了回广告。你说便宜不便宜?至于说判咱败诉,咳,这年头小小丢个人怕什么?大把白花花的银子进的是咱的口袋,咱就“没事偷着乐”吧!
先前我还一直在奇怪,咱们这儿是怎么啦?什么盗版、假冒、作伪、侵权之类怎么就屡禁不绝?有时候看到这些报道,还大惊小怪地感叹一番人心不古。到这会儿才恍然大悟,原来精明的商人们早就看出了个中奥妙!只要法律老这样“庄严”地判下去,他们肯定还有的赚!
再联想起那日本商家,又是何等精明?先是东芝,后有三菱,明明已经伤害了咱们,他还就是不认错,还低眉搭眼地说什么“接受中国法律处理”!为什么?还不是看中了咱们法律的宽容!
“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这“社会实践”若都是给人传达这样的信息,“人的正确思想”还不一个接一个冒出来?那些外国的“精明人”还不把咱们这儿视为一方乐土,一个接一个地前来大显身手?
一家报纸最近发布了其他国家惩治假冒行为的法律规定,美国要罚25-100万美元,加上5年监禁,有前科的可以罚500万!法国也是100万(可都是美元)。德国则要把造假者姓名公之于众,还要让他交“展出费”。新加坡干脆在飞机场就给每位来访者发一份本国有售假劣迹的厂商名单……
太可怕了!如果他们继续严厉惩罚下去,真怕那些上了本国黑名单的外国鬼子都申请移民上咱这儿享受“政通人和、环境宽松”来?
写完上面这些字,忽然就好怕。假若真的有那不法分子“照猫画虎”,都开展这侵权假冒业务,他们倒是能赚了,我还不得弄个“教唆罪”?
呜呼!也许到时候我还得拉上法院的判决书做挡箭牌! 老行者的话:对违法者的宽大,就是对违法行为的鼓励。违法可以获得十倍的利益,而被查获仅承担一至二倍的惩罚(中国现行法律多如此规定),为什么不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