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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行者之家-现实社会-在教授与法官之间穿行

在教授与法官之间穿行

作者:吕忠梅 阅读3671次 更新时间:2004-04-01



  想当初,在从教多年以后选择去做法官,仅仅是因为有相当的好奇心,加上一点挑战自我的勇气。既然获得了检验生存能力的条件,当然盼望精彩。生存实验中,遇到的最大挑战来自于思维方式。我发现,面对案件,教授的习惯思维对于解决其中一些问题十分顺手,但在很多时候教授的认识不仅难以被接受,而且确实无助于纠纷的解决。

  现实告诉我,多年的理论研究与教学实践所养成的法律思维在案件面前并非得心应手,那么,是否在学理式的法律思维以外,还存在着不同的法律思维——法官的法律思维呢?

  于是,开始寻找。

  教授思维与法官思维的不同源于角色的定位,从教授到法官要完成什么样的角色转变呢?一次偶然,被朋友押到音乐厅去看节目,无意中得到了答案:教授就是那些个性突出的独唱演员,而法官则是共性强烈的合唱队员。

  无论是独唱演员还是合唱队员,都从事同一行当——歌唱,都必须有一定的基本条件并懂得乐理、乐谱,掌握一定的发声方法,并按照乐谱的旋律唱歌。否则,就不是歌唱,而是制造噪声了。法学教授与法官也莫不如此,他们从事的也是同一职业——法律,都必须有一定的文化水平并懂得法理、法律逻辑,掌握法律适用方法,按照法律思维来解决问题,否则,就不是维护法律秩序,而是制造社会混乱。

  可以想象,如果让一个优秀的独唱演员不加任何改变地去参加合唱,独唱演员的“鹤立鸡群”会将合唱破坏殆尽。应当承认,无论合唱队员成为独唱演员,还是独唱演员进行合唱,他们都必须有所改变,必须遵守相应的规律。如今,越来越多的法官走在法学研究的前列,也有相当数量的教授成为法官,但两者都有一个共同点:即法官的学术研究必须遵循学术规律,而教授判案也必须遵守法律适用规则。如果让教授在判案时首先批判法律然后修正法律,法律的权威将无以维护。同理,如果法官进行研究时不对法律反思与检讨,只是一味地维护现行法律的稳定,法律将无以完善与进步。

  我认为,教授与法官的最大不同,在于他们在法律大舞台上扮演了不同角色,演绎着法律思维的不同特性,体现的是法律的不同“性格”。

  ——教授求异,法官求同。教授对于法律的认识永远求新、求异,以树立“一家之言”为目标,排斥人云亦云;教授必须是个性化的,他的人格魅力、治学风格与学术观点一样的鲜明,他以代表性著作、代表性观点、独特的个人品格而存身立世。法官对于法律的认识永远求稳、求同,以实现法律的确定性为目标,排斥“一家之言”;法官必须是共性化的,国家法制的统一性不允许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任意“创造”,同样问题同样对待是对法官的基本要求。法官的基本工作就是忠实于法律,将自己的各种认识纳入合法性思维的框架以内。

  ——教授是批判者,法官是捍卫者。教授的天职在于发现问题,通过对现行法律严格的审视与检讨,找出其中存在的问题并认真加以分析,提出解决问题的新方案,以促进法律的进步。法官的天职在于解决纠纷,以诉讼方式将各种矛盾与冲突保持在社会秩序能够容纳的范围之内,通过审判这一特定权力的行使,将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具体化,司法的功能要求法官对待法律的态度必须有相当程度的保守性,对现行法律不得任意加以批判或者解释。

  ——教授是理想主义者,法官是现实主义者。教授面对的法律是学术的,学术要求开放与争鸣,各种认识在争鸣与碰撞中完成且得到修正。学术无止境,学术的浪漫很可能是创新的不竭动力。法官面对的法律是现实的,每一个案件的当事人都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与具体的争议焦点,法官必须面对现实,一一将这些问题转化为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并切实解决争议,或者说为解决现实问题寻找答案;对于法官来说,“不得拒绝裁判案件”意味着必须“拒绝浪漫”,拒绝理想主义的空谈。

  ——教授是科学家,法官是工程师。教授以法律为研究对象,终极关怀是探求法律运行的规律,并将这种规律以各种方式进行阐释与传播,如何描述“规律”以及如何以更加清晰明了的方法传播他的思想是教授工作的核心,他们致力于“著书”与“立说”,通过不断的理性思维建立一个科学的合理的理论体系。法官以法律为工作基础,根本目标是将法律具体应用于个案,并使当事人以及社会感受到司法公正,如何将法律理论与法律条款适用于“这一个”案件、如何完成事实与法律的逻辑连接是法官工作的主题,他们致力于“找法”与“释法”,不断通过案件的经验积累形成司法的技术、技能、传统并世代相传。

  ——教授代表法律的知识理性,法官代表法律的实践理性。法律的实践理性要求从业者必须不断地认识社会生活运作的新要求,从而将社会生活贴切地翻译成制度语言。法律的知识理性决定了其从业者在对法律制度进行以实践为标准的价值批判的同时,还必须注意对已有法律知识体系的梳理和整合,以实现法律作为纯粹知识的传播和继承的要求。

  法学教授与法官同属法律职业的范畴,但角色定位却不完全相同。正因为法官担任着法律两种理性的转化任务,并且处于社会矛盾的现实冲突之中,所以做法官比做教授更难。

  (作者系中南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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