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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行者之家-现实社会-从聂树斌佘祥林到黄静 05年中国十大影响性诉讼(上)

从聂树斌佘祥林到黄静 05年中国十大影响性诉讼(上)

作者:王亦 阅读5384次 更新时间:2006-01-23

  
   编者按:
2005年,在中国的法治进程中是不寻常的一年。这一年,很难选一个标志性的事件作为这一年的代表。但是,却有一系列进入司法程序的诉讼,推动了本年度法治进步。本报编辑部联合清华大学法学院宪法与公民权利中心,梳理出其中的10个,力图记录,力图见证,力图推动。


   一、从聂树斌案到佘祥林案

   入选理由

  
聂树斌、佘祥林、胥敬祥……这些名字使2005年显得分外沉重。佘祥林案与聂树斌案,一个水落石出,一个扑朔迷离。但它们的共同点在于都关乎人命。


   案情回放

  
2005年1月18日,河南荥阳警方抓获一名可疑男子,该男子交代了曾在河北广平等地奸杀4名妇女的犯罪事实。1月19日,河北广平警方将这个名叫王书金的男子押回作案现场指认时,却得知此案案发当年已被当地警方侦破,强奸杀人犯聂树斌10年前已被执行死刑。


  
3月16日,包括本报在内的多家媒体赶赴石家庄采访此事。3月18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介入此案,表示将调出案卷核查。但此后,报界不再见此案的追踪报道。


   3月底,佘祥林案的出现,转移了公众对聂树斌案的关注。

  
1994年1月20日,湖北农民佘祥林的妻子张在玉失踪。1994年4月11日,附近一水塘发现一女尸被认定为张在玉。1998年6月15日,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佘祥林有期徒刑15年。佘上诉之后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2005年3月28日,张在玉的突然归来证明佘祥林当年被冤枉了。已在狱中度过了11个春秋的佘祥林被宣判无罪。之后,佘祥林拿到了近26万元的国家赔偿。


   点评

   重新审视聂树斌案与佘祥林案,我们发现制度中还存在许多不完善的因素。

  
我国司法实践过程中,无罪推定原则没有得到彻底贯彻。首先是来自个别党政领导的干预,他们往往采取指示命令的方法或是采用由主管部门召集公、检、法三家共同商议,先定后审。


  
其次是来自司法机关内部,如法院作出证据不足的无罪判决,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往往会认为是对其辛勤工作的否定,这一切都导致无罪推定无法落实。


  
再次,在“命案必破”的指导思想下,命案破案率成为衡量公安机关工作成绩的重要评判标准之一。在侦查、起诉、审判等一系列司法制度不够完善,在对犯罪嫌疑人的保护不够充分的状况下,片面追求破案指标,可能会导致刑讯逼供的发生。


  
最后,我国关于死刑的规定也是一个因素。虽然刑事诉讼法设置了死刑复核程序,但由于死刑核准权的下放,使得死刑复核程序形同虚设。

   值得欣慰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宣布将收回死刑核准权,其他一些法律也在逐步完善中。

   二、中国公民赵燕在美被殴案

   入选理由

  
中国公民赵燕在美被殴一事,激起华文媒体与民间舆论的大讨论。一个普通的伤害案件,因为发生在关系微妙的中美之间,凸显出两国文化及制度的巨大差异,也刺激了国内的民族情绪,并引发出公共领域在日常话语中被私人化的论题。


   案情回放

  
2004年7月21日晚11时15分左右,在位于美国和加拿大边境尼亚加拉瀑布的彩虹桥,一名中国公民突遭美国国土安全部多名官员无辜殴打。据了解,这名被打的女游客名叫赵燕,今年37岁,在天津从事健身器材生意。


  
赵燕被殴后,中国驻纽约总领馆就此事发表声明,对这一事件表示严重关注,要求美方尽快对赵女士被殴事件进行认真和彻底的调查,并对无视生命、侵犯人权、粗暴施虐的有关人员依法惩处。


  
2004年7月27日,赵燕开始在纽约接受治疗。虽然事发已有5天时间,但赵燕依旧全身多处疼痛,并伴有神经麻痹、局部身体无法动弹等症状,连服用止痛药都无法镇痛。


  
2004年8月11日,美国大陪审团对殴打中国公民赵燕的美国边境执法人员正式起诉;代表联邦政府负责此案检诉工作的纽约西区检察官办公室助理检察长马丁·雷德菲尔当天向赵燕正式道歉。


  
2005年9月28日,美国水牛城西区联邦法庭宣布庭审结果,殴打赵燕的罗兹被判无罪。赵燕的律师李根对此表示不满,他认为,这是陪审团偏听偏信被告律师以反恐执法严格为由渲染的结果。李根表示,罗兹被判无罪,只是刑事诉讼部分,对赵燕1000万美元的民事诉讼赔偿影响不大。


   李根说,在听到法庭的判决后,赵燕表示失望,但她认为,她已经向法庭陈述了一切,目前不愿再面对美媒体。

   点评

  
美国社会及司法机关对赵燕被殴一案的处理,折射出美国社会与司法运行的几个特征。其一,该执法人员以往的不良好表现记录迅速被媒体披露公布,执法人员的执法表现处于透明度较高的受控状态;其二,事件发生后,美国的媒体迅速对事件进行报道;其三,赵燕受伤后,不但能在美国及时得到治疗,还能从一个美国的受害人权益基金得到所有医疗费的资助;其四,司法机关不因为被告是政府执法人员而拒绝受理案件。

   三、江苏南通福利院智障少女子宫被切除案

   入选理由

  
这是一个监护制度缺陷导致的悲剧,涉及法律、伦理、医学等问题。本案除引起公众极大愤慨之外,还暴露出我国法律的一个空白———福利院应如何行使监护权?


   案情回放

   此案的曝光,缘于2005年4月中旬一名为“青年医生”的网络帖子。

  
这则被广泛转载的帖子内容如下:“前天,医院来了两名少女,是南通市儿童福利院送来的,两名智力有障碍的女孩子,大约十三四岁。有人告诉我,她们是来做阑尾切除手术的,我当时就奇怪,好好的切什么阑尾?后来,她们看的是妇科。昨天,她们进行了手术,天啊,被切除的竟是子宫……手术是在福利院再三要求下做的,福利院的人说,两名女孩最近来了初潮,收拾起来非常麻烦,以后性成熟之后会更麻烦,反正她们也不能结婚生育,现在切了她们的子宫,省了许多麻烦。”


  
此案于2005年6月3日、12月9日经两次开庭审理尚未判决。引人注目的是,医院专家组认为,给智障女切除子宫“已成约定俗成的惯例”。


   两次开庭,福利院院长、副院长及两位主刀医生的律师均为他们作了无罪辩护,检察院对4人的公诉罪名仍是故意伤害罪。

   点评

  
如果受害少女是健康人,南通儿童福利院院长、副院长和手术医生的行为被认定为故意伤害,人们很容易理解。但由于受害者是两个智障少女,有人认为,她们要子宫也没用,不如切除的好。这就引发了一个问题,残疾人是否享有和健康人平等的公民权利——人身权、生育权?监护人是否有权决定切除残障人的人体器官?


   国家设置了儿童福利院这样的机构,尊重和保障残疾人权利,是它的法定义务和神圣职责,也是人道主义要求。

   四、杜宝良行政处罚案

   入选理由

  
驾驶员与交管部门、1000元的卖菜收入与10500元的巨额罚单、暗中执法与不知情违法等等关键词,成了本案备受关注的理由。从对于弱势群体的同情与对执法部门的更多期待出发,人们进而思考:行政机关的执法理念是什么?本案所引发的北京市交管部门大整顿,使其堪称“小人物产生大影响”的又一范例。


   案情回放

   2004年至2005年,杜宝良在北京市一路口连续违章105起。

  
2005年5月23日,杜宝良收到一张10500元的罚单,他被北京市西城区交管部门认定,交通违法105次,这接近于他全年的收入。


   此事经媒体报道后,杜宝良成了许多人同情的对象,人们对交管部门不及时提醒、教育,只是一味罚款,感到不满。

  
6月13日,杜宝良将北京市西城区交通支队西单队告上了法庭,他的理由主要是:执法程序违规,少送达81次违法记录的处罚决定书,未及时告知违法行为。


  
7月12日,北京市交管局表示,对于非现场违法者,今后将邮寄书面告知书,并利用街头的信息亭及时发布违章信息,此外,对于民警的暗中执法也有所约束。


   7月27日,杜宝良撤诉。

   点评

   “杜宝良案”的出现,关键在于反映了政府行政执法部门执法理念中,服务意识的不足、程序意识的缺乏。

  
另一方面,车主和司机也应当了解交通违法告知制度的意义,充分利用各种形式及时知晓自己是否违法等信息。法治与和谐社会的实现不仅仅需要约束、规制公权力,公民责任意识的增强也是非常重要的因素,这样才会形成政府与公民个体间在推动法治进程中的良性互动。


   五、法学博士状告“进津费”、“进沪费”

   入选理由

  
关于“进津费”,此前媒体进行了广泛报道,社会舆论多有批评,但似乎并未有所触动。也许在有关部门看来,收取“进津费”有很多正当的理由,但是只要仔细想想,如果全国其他地方都收取什么“进沪费”、“进粤费”、“进冀费”等等,那中国岂不回到了诸侯林立的春秋战国时代?对于这项近于荒唐的收费,学法出身的李刚终于起来和它叫板。


   案情回放

  
2005年7月6日,法学博士李刚以天津市市政工程局收取“进津费”违法侵害自己合法利益为由,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9月7日,天津市第一中级法院一审裁定,天津市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征收办公室向李刚收取天津市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驳回原告李刚的起诉。9月14日,李刚向天津高院提起上诉。


   李刚表示,提起诉讼的原因是为了维护公众利益。他还预测,无论审判结果如何,“进津费”都将被废止,一切只是时间问题。

  
2005年11月3日,清华大学法学博士李刚就上海市政工程管理局对外埠车辆收取“进沪费”行为,分两案向上海卢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要求保护公民的政府信息知情权和信息公开请求权,二要求认定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的收费行为违法并退费。


  
李刚认为,“进沪费”与“进津费”是性质相同的违法收费。他分析,上海和天津这类收费并不区分车辆行驶在贷款道路还是非贷款道路,因而有可能把原本应当由公共财政支付的免费道路建设费转嫁由消费者承担,把并没有利用贷款修建的道路捆绑在一起,以及把没有通行在贷款道路上的机动车辆捆绑在一起,这是在收取“乌龙钱”。


   点评

  
越来越多的法律界人士参与到公益诉讼当中,正如李刚在案件中认为的那样,上海和天津这类收费有可能把原本应当由公共财政支付的免费道路建设费转嫁由消费者承担。此事对于其他法律人士也是一个很好的示范:面对社会上的无理和不平之事,拍案而起,“告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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