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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行者之家-现实社会-用文学透视时代的法律生活

用文学透视时代的法律生活

作者:徐忠明\杜金 阅读3565次 更新时间:2006-06-15


徐忠明,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研究中心教授。除法律学著作外,还著有《法学与文学之间》、《包公故事》等随笔集。


徐忠明的法学随笔集《包公故事》、《法学与文学之间》

一、文学反映民众的法律心态

近年来,法律与文学在我国渐渐地受到了学者的关注,而您是国内较早从事这一研究的学者。请问,您当初为什么会将文学作品作为法律史研究的材料?

徐忠明:坦白地说,最初是受到了陈寅恪先生“诗史互证”的影响,尝试用文学作品描写的法律故事来印证史书的记载,用“文史互证”的手段来挖掘中国法律史研究的材料。随着思考的渐渐深入,有些问题也慢慢地带了出来。比如说,文学作品作为一种虚构文本,为什么会有这么多的作品都用同样的模式反映类似的问题?这种带有普遍意义的相似是否反映出某些结构性的问题?比如说,中国古人对于法律的理解和认知,他们的法律意识和法律心态,等等。事实上,后来的研究已经不仅仅是挖掘史料的问题,可以说是希望利用这样一种文本来考察和理解中国古人的法律意识和法律心态的问题。

是否可以具体谈谈如何用文学作品来研究中国古人的法律意识呢?

徐忠明:在十年前,我曾经利用明清小说资料写过一篇关于中国古人的诉讼观念的论文,这是最初的尝试。后来,这一方面的思考变得自觉起来。比如,在《包公故事》中,我把历史叙事中的包公形象,包公文集对于法律思想和司法理念的阐述,以及文学叙事中的包公形象掺和起来研究,探讨中国古人的法律意识和法律心态。更为重要的是,我想通过考察三种不同的叙事风格来瓦解以往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研究的“单声道”的模式,从而彰显其中的多元化的特色。也就是说,借用巴赫金关于“多声道”或者“众声喧哗”的理论,考掘和辨析我们听起来有些嘈杂的声音,来倾听和领悟民间千年流传的包公故事所要表达的法律心态。就像一面镜子,原本映照出来的图像是很清晰的,比如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什么模样的;现在这面镜子突然被打碎了,在每一块小镜片上映照出来的图像也就变得不完整了,有交叉,有重叠,有离散。

既然每块碎片上的图像可能都不同,如何从中把握大众普遍的法律意识呢?

徐忠明:我们还是以包公故事为例。包公故事从宋朝就开始流传了,到清朝大概有七八百年的历史。其间,由于不断被添附和改写,包公形象也渐渐被凝固起来了,形成了一种比较固定的格式。比如说,铁面无私、六亲不认、清廉奉公,这当然是正面的;但是,有时我们还是能够读到,在几乎所有的包公故事里面,包公变成了一个很残暴的清官,动辄刑讯逼供。在我看来,这是中国民众有关“法律等于刑罚”或者“诉讼是打官司”的心理反映。这样一种包公形象,丰富了或者说也改变了我们以前对于清官形象的正面理解。还有,关于包公故事广泛流传的原因,胡适的评论比较到位。他说,包公乃是“中国的福尔摩斯”。所以,包公故事更吸引老百姓的地方,可能在于包公是一个破案能手。很多故事赋予包公一种神性的禀赋和力量,能够“上达天庭,下探阴间”调查案件事实,击破案件真相,缉拿真凶归案,依法作出判决。在这种故事里,我们看到了包公既是清官又是“青天”的双重形象。

您似乎特别关注传统中国的庶民百姓的“法律心态”问题?

徐忠明:是的。这与我有意识地借鉴法国年鉴学派所谓“心态史”的研究方法有关。你知道,年鉴学派也提倡用文学作品来考察民众心态。由于这种启发,我也试图通过文学作品来研究传统中国民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律心态。关于传统中国民众的法律心态,以往的学者基本上没有给予太多的关注。这是我在研究法律与文学时希望进行的一项工作,也是与其他学者有所差异的地方。

二、文学反映社会的法律精神

有人曾说“文学不是历史,历史不是文学”。那么,您觉得借助于文学来研究法律史是否具有正当性呢?

徐忠明:实际上,文学与历史之间的关系是一个老问题。比如《史记》吧,有人觉得《史记》纯粹是司马迁的个人作品,而不是历史著作。这是因为,他对历史故事的叙述不仅文笔非常典雅,表达也很高妙,而且体现出来的想象力和虚构性,也非历史学家所能具备。钱钟书先生也讲得很清楚——历史旨在求真求实,要有证据;文学可以虚构,并不排斥写实。换句话说,文学可以想象,但是未必完全虚构;史学求真,也未必排斥想象。实际上,被记载下来的历史难免有所筛选。最后,既然历史主要是依靠文字来记录,那么“词不达意”就是一个宿命。所以,根据历史的记载来研究历史,是不是能够复原历史的真相,这本身是一个所谓“崇高的梦想”。

历史未必真实,文学难道比历史更“真实”吗?

徐忠明:俗话说,文学是时代精神的反映。因此,处在某个时代的作者,或多或少、自觉不自觉都会流露出时代对他的影响。也就是说,他的笔端流露和表达出来的东西也会有意无意地表露出这个时代的真实。不过,文学的真实不是特殊事件的真实,而是一种我称之为“抽象的真实”,它反映了特定社会的情状、习惯、人情和心态。就此而言,我觉得文学描写是真实的。甚至有些历史哲学家,包括一些理论家会说,诗比历史更真实。因为诗代表了一种时代精神,因而比史学家笔下的具体事件、人物,在抽象意义或者普遍意义上可能更加高超。

那么,文学中的虚构因素会不会干扰对于法律历史真实状况的探求呢?

徐忠明:在整体上,文学描写是真实的,就是前面所谓“抽象的真实”。而正因为有这样一种真实存在,我们也就可以用这些材料来透视那个时代人们的法律生活,以及人们对法律的基本态度。甚至有些看似夸张、怪诞的故事,我觉得实际上也没有逃脱中国古人对法律的普遍想象。就像我前段时间写的《娱乐与讽刺》,拿《笑林广记》来讨论明清时期庶民百姓的法律心态。实际上,这些笑话故事只是用了比较怪诞的故事要素,来讽刺当时的法制和司法的黑暗或者说腐败。但是,里面透现出来的一些内容,比如说契约写法、司法程序还是符合明清时期的制度结构的。

就研究法律制度而论,利用正史记载似乎更具有说服力吧?

徐忠明:中国的二十四史基本上是帝王将相的家谱,描写的是历史上的一些大人物,关注的是政治史。一般来说,平民百姓都没有进入历史的机会。所以,我们从正史角度来研究中国法律文化只是一个非常重要的侧面,然而还是很不完整。

我们不是可以借助档案资料来弥补正史的上述不足吗?

徐忠明:实际上我们在检阅档案资料时也可以发现,中国的档案资料对于人们的法律生活的描述在细节上还是不够的。可是文学故事却有全景式的展现,细节非常丰富,也非常逼真。它补充了某些正史和档案所不能提供的东西,比如说作者对于当时当地社会的理解,对于当时当地人们的法律心态、行为方式的把握;另外,我们从判决文书里固然可以分析法官判案的技巧、推理、解释等等。但是我们很难推测法官在裁判这个案件时的心理状态,比如说,为什么有些案件要通过平衡的手段来解决,有些案件没有依法判决,有些案件衙门不予受理。这些动机在档案里是看不出来的,但是小说里面往往会有法官基于何种理由没有受理这个案件,以及基于什么原因如此裁决那个案件的详尽解释。我觉得,这种补充对于我们理解那个时代的司法实践是一种很有价值的叙述。

三、文学反映作者的法律意识

除了这些以外,您认为文学作品对于法律史研究还有没有其他价值?

徐忠明:我觉得,文学作品也可以作为一种非常重要的思想史的资料。比如《红楼梦》,对法律事件的描述和评论具有两重性:一方面可能反映了清代司法实践的真切实况,另一方面也反映了曹雪芹本人对于这样一种法律实践的评论,乃至批判。还有,既然我们可以拿《论语》和《孟子》来研究孔子和孟子的法律思想,为什么不能拿《红楼梦》来研究曹雪芹的法律思想呢?所以我觉得《红楼梦》可以成为法律思想史研究的很好资料,因为这是曹雪芹对法律问题的观察、判断、理解和阐述。再比如说,关汉卿的杂剧,虽然表达了当时社会对法律实践的批判态度,但是,我觉得他对这些故事内容和叙事风格的改写,是不是也表达了他自己对这些法律问题的理解,对司法实践的批判?这种分析角度未必是完全凿空的,毫无依据的,应当是很有可为的。

可是有些文学作品我们并不知道作者是谁,这种作品代表谁的法律意识呢?

徐忠明:某些“无名氏”的作品,故事的来源是很早的。鉴于这些文本在社会中不断流传,广有影响,反而更能反映这个社会当中比较普遍的法律意识和法律想象,乃至对于司法实践的批判。这种作者不太明确的、广泛流传的作品是一种社会意识的表达。尽管经过后来有人的编写,编者会对原来的故事进行改写,赋予新的意义。这也就成为另一个很有意思的话题:这种民间故事经过文人的改写,很难说完全表达的是庶民百姓的思想;换句话说,其所透现出来的是文人和庶民的思想的交融。如果这种推测有一定道理的话,它所反映的问题可能更具有普遍意义,也更能彰显出大传统与小传统之间的互动,它们之间充满张力的关系。

这类作品能够反映出什么问题呢?

徐忠明:对一些“无名氏”的故事,我觉得,正因为它们是无名的,也正因为它们是在当时社会中不断流传的,所以通过考察这些作品的版本和价格、流传的渠道、读者或者听众,我们恰恰可以据此探究它们的流传情况,把握它们的社会意义和文化意义。我觉得,明清时期繁荣起来的公案小说,可以作为很好的例子。这种法律故事给我们带来了两个可以深入思考的问题:其一是,这些故事里面描写的制度和体现的法律知识、司法技巧,会不会起到与“讼师秘本”这样一些作品类似的社会功能或者法律功能?读这种故事你会看到,当时的民众动辄起诉,因为很小的事由起诉。而且,有些公案故事编辑的方法很有意思,第一段收录的是起诉状,下面是答辩状,再下面是法官的判词。读这种故事,实际上可以使你获得一些打官司的知识上的启蒙,所以在一定意义上具有“普法”的作用。另外,官府把包公故事之类的作品列为禁书,原因也是因为它们具有“唆讼”的功能。其二是,大家听这样的故事,读这样的作品,代代相传,这套话语实际上也在不断地规训读者和听众。通过这种长期的规训,必将会对他们产生如下影响:强化法律意识,养成法律心态,型塑社会秩序,其作用绝对不可小视。我们完全可以用这些作品来考察、来透视、来分析中国民众的法律知识的状况,法律意识的强弱,法律心态的特色。我觉得这种材料具有其他材料所不可替代的价值。我觉得利用文学作品来研究传统中国法律,乃是一个还有待进一步开拓的领域。

四、文学拓宽法律史研究的空间

您可以具体谈谈还有哪些值得开拓的空间吗?

徐忠明:刚才已经说了,文学作品不仅可以作为史料来印证当时的法律实践,还可以放在更为广阔的背景里面,比如说把它作为思想史和心态史的资料,作为测量中国民众的法律知识、法律意识的标本。就我来说,写完包公故事以后,我自己的研究领域还在悄悄地拓展。比如说《办成“疑案”:对春阿氏杀夫案件的分析》这篇文章,可以说是作了一种新的尝试——用文学资料来重建这个案件发生和审判过程的情景。所以我实际上是用文学资料来重建被档案所忽略的内容,因为小说《春阿氏》是利用了当时报纸的报道、司法档案的材料写成的,有相当的真实性,尽管也经过了作者的文学加工,添加了一些可能在当时的报纸、档案里没有的情节。但是,凭借我们法律史家的敏锐直觉,有些内容完全可以拿来作为重现历史的很好材料。还有,比如说用某些文学资料来体察法官的判案心理,在这篇文章中也有所尝试。还有一件也是我想尝试的事情,也就是在个案研究中采用文学叙事的方法来讲故事。而《办成“疑案”:对春阿氏杀夫案件的分析》的前面部分是讲故事,讲案件发生的来龙去脉。采用叙事方法来作法律文化史的研究,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希望稍稍改变以前那种研究方法比较单一、可读性不太强的法律文化史的研究状况。

除了文学叙事之外,有没有可能将更多的文学研究方法引入法律史领域?

徐忠明:我想,我们可以运用文学批评的某些技巧和方法来研究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或者中国法律史。比如说我分析过一份明代徽州的档案资料,写了《关于明清时期司法档案中的虚构与真实》的论文,特别关注的问题就是起诉书、答辩书的修辞问题——在道德主义语境里,诉讼两造采取的一些修辞策略。我觉得这也可以说是一种法律的文学研究,法律与文学的另一议题。再比如说,我在这篇文章中也略略提到过对古典中国骈体判决文书的写作方法、修辞风格的分析,也可以运用文学批评的一些方法和技巧。比如,在骈体判牍中,作者往往引证大量的典故,著名的《龙筋凤髓判》和《折狱新语》就是例证。我觉得这些都可以运用文学批评的方法来加以研究,使我们重新反省:这些词藻华丽、追求写作个人风格的判牍,它的法律意义与文学意义之间到底是一种什么样的关联。我有一个推测,也许这些作者沾沾自喜的不一定是对纠纷案件的解决本身,而是满足于他对文学的偏好,把它作为自己写作的成就而收入自己的文集加以流传。这样一种的分析可能会使我们看到以往被遮蔽的一些问题,我觉得,这也是法律与文学的研究对中国传统法律、司法实践、法律文化所可能带来的贡献。

看来,法律与文学还是一个大有可为的研究领域。

徐忠明:是的,上前所说只是我个人研究实践得到的一些粗浅想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