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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行者之家-现实社会-“到法院告法院”不是什么笑话

“到法院告法院”不是什么笑话

作者:珑铭 阅读6768次 更新时间:2006-10-31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欠市民李秀菊印刷费用5年不还,李秀菊在讨要无望后,欲通过诉讼追回法院所欠债务。礼泉县人民法院主管立案的副院长李选锋告诉李秀菊,在礼泉县人民法院起诉礼泉县人民法院,肯定不会受理,“到法院告法院简直就是笑话。”


欠账不还,即便在一般老百姓看来,也是非常理亏的,然而,礼泉县人民法院却显得底气十足,其底气无非是来源于自身的权力———它可以阻止公民对它的起诉。然而,这
样做却树立了一个恶劣的典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民法院也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如果身为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都如此蔑视法律,如此蔑视公民的权利,那么,它传递给公众的将是多么危险的一个信息!


法院凭借手中的权力,剥夺公民依法维护权益的机会,是对司法的公然亵渎。“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机关如果视法律为儿戏,公众必须效法,如此,法律还能被人信仰和敬畏吗?


虽然在诉讼领域,法院是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是诉讼法律关系中的具有主导地位的裁判者。但在民事领域,在涉及到民事权利争议中,在法院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时候,法院就可以作为被告。当然,在这个时候,被诉的法院不能再作为裁判者,不能自己审判自己。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魏小宁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得很清楚了,根据法律规定,礼泉县人民法院应该受理李秀菊的民事诉讼,礼泉县人民法院受理后,可将此案上报给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由中院指派其他基层法院审理此案。


显然,根据司法程序,“到法院告法院”并不是什么笑话,法院违法也可以作为被告被人提起诉讼。类似这样的案例很多。1997年,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以执行6万元“财产保全”为由,查封了呼和浩特中汽汽车配件公司库房的全部配件,价值100多万元,但因故造成汽车零配件大量损坏。法人代表王尚君的妻子戎光明把新城区法院告上了法庭。2000年,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委员会裁定:新城区法院赔偿中汽公司78万元。


但是,新城区法院不认账,戎光明走上了漫漫上访路。2003年,新城区法院调整领导班子,王广音出任院长,他支付了赔偿,并说了一句意味深长的话:“法院必须模范遵守法律,出了错就得接受法律的惩处。‘司法为民’不能仅仅是口号,法院缺乏‘公正’何来为民?”如果所有的法官,都如此守法,则民幸甚,国家幸甚。问题是,必须建立一种机制确保法官们严格守法,而不能依靠法院、法官的自觉。比如,当礼泉县人民法院拒绝立案的时候,如何确保公民依法维权顺利进行?应该对法院采取什么惩戒措施?否则,“到法院告法院简直就是笑话”的闹剧恐怕还会上演。


作为公权力机关,即使是法院,只要违反了法律,也应当且必须接受法律的审判。普通公民在自身权益遭受侵害时,有把包括法院、政府在内的公权力机关送上司法审判席的权利,这种权利是法律赋予的,任何人不得例外。如果我们能够建立一种机制,确保做到这一点,法律的权威就能逐渐建立起来,当每个公民、每个权力机关都严格遵守法律、敬畏法律的时候,法治社会就将建立起来,和谐社会也将跟着到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