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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行者之家-现实社会-司法机关要多讲法律----一个并非可笑的话题

司法机关要多讲法律----一个并非可笑的话题

作者:尔心贵正 阅读6831次 更新时间:2007-01-01



写下这样的题目,连我自己都感到很荒唐了,司法机关不讲法律还讲什么呢。这样的话题,是要引起许多人大笑的。然而,提出如此观点,却是建立在事实上的。从历史上看,还是从现实分析,一些司法机关脱离了法律来讲政治,或者用政治来替代法律的现象,还是客观存在的。因此,这是一个使人笑不出来的沉重的话题。

从历史上看,我们有过不少离开法律紧跟政治的沉痛教训。一九五七年,毛泽东同志发表了著名的《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一文,科学阐述了在当时社会条件下的社会矛盾以及处理的办法。这样的深邃的理论,当然是对全国工作具有重大指导意义,从而对司法工作也具有指导意义的。但这个对司法工作的指导,应当是建立在法律基础上的指导,而不是单纯地直接地将其作为法律的东西来执行。然而,有的司法机关在极左思想的影响下,为了突出政治,极其片面地运用这个指导理论。例如从行为人家庭出身、本人成分出发分析其是否与社会主义相冲突。又如以政治态度作为标准,先判断是属于人民内部矛盾还是敌我矛盾,画好框框,然后判断案件的性质和定罪量刑。例如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厅《克服右倾思想、改进法院工作》一文中提出“为正确处理案件,必须有明确的阶级立场和阶级观点,进行阶级分析辨别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又如河南省第六次司法工作会议总结破坏人民公社的行为时提出,对地富反坏右的阴识破坏,坚决采取严厉惩办。对富裕中农的一般违法行为主要组织群众辩沦,严格批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根据具体犯罪情节严肃制裁。少数群众的落后言行主要通过法律宣传进行政策教育。这造成了“血统论”、“唯成分论”滋长,出现了放纵犯罪、滥罚无辜的错案,甚至产生了“人民内部矛盾”的强奸犯、杀人犯、“反革命流氓犯”、“反革命人贩子犯”等混乱的罪名。(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制史》)司法机关如此讲政治,不办错案才怪呢。

从现实来看,司法机关脱离法律单纯地讲政治的事情也是不为鲜见的。说实在的,我国长期推行人治主义,政策观念极强,看“政治气候”办事的做法盛行。这样的经历,导致社会法治氛围匮乏,人们法律意识极其淡薄的结果。虽然现在依法治国已经是宪法纲领了,但过去那种政治挂帅的“左倾”思想,像梦魇一样挥之不去,在不同程度上干扰着我们司法人员的执法理念,使的一些司法人员身上多了份“政治”气味,而少了份“法律”精神。他们更像一名“政治人”,而绝对不是一位法律人。法律在他们手中,其实是很简单的东西,就是用来为“政治”服务的。比如,经济建设是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任何工作都必须围绕这一中心来开展,这是当代最根本的政治。于是,有的司法人员就片面理解了这一观点,在具体执法过程中走到了一个极端,以为只要能够促进一个地方的经济发展,法律变通执行也是可行的,并且称之是“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例如,当一个单位犯罪时,严格执法自然要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这个企业的发展,此时应当从社会的整体和长远利益来考虑问题,依法处理案件。但是,有的司法机关在片面的为中心工作服务的观念支配下,脱离法律来处理问题,为企业的发展松了法律的“绑”。诸如此类的不良现象,我们难道不是要认真提一下司法机关要多讲法律的问题吗?

从根本意义上说,如此讲“政治”,其实是最最不讲政治的表现。固然,司法机关作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是不能不讲政治的。但政治从来不是抽象的,必须赋予其具体的内容。作为司法机关而言,是绝对不能离开法律来抽象地讲政治的。如果司法机关离开法律来讲“政治”,人们不禁要问,这样的司法机关到底是在维护社会秩序、实现公平正义,还是在损害社会秩序和社会正义。因为司法机关如此讲“政治”,危害必然是极大的。一是严重损害了法律的尊严,法律没有被严格遵守,使法律的社会作用大大降低了。二是严重阻碍了国家的法治建设,法制难以得到统一,社会秩序处于不确定状态。三是严重破坏了正义的政治,不同程度削弱了国家政治的权威。因此,在建设法治国家的进程中,司法机关一定要多讲法律,惟有如此,才是真正多讲政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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