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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行者之家-网络世界与网络法-杨立新教授在“互联网法律问题研讨会”上的发言

杨立新教授在“互联网法律问题研讨会”上的发言

作者:杨立新 阅读3284次 更新时间:2001-08-11

我本来想讲讲网络环境下人身权的法律保护问题,现在想来机会难得,所以想就“关于成立中国网络法学会”这样一个问题作一可行性说明。
这一问题大致应包括以下四方面内容:
第一、关于倡议的提出。
今年8、9月份,网络上一些活跃的法律人,我们在北京聚了一次会。在会上我们提出来要成立一个网络法学研究会。因为在中国法学会下面已成立了许多具体的法学研究会,能否成立这样一个研究机构,考虑把大家分散的研究集中起来,来发展网络法学研究、同时也推动网络立法。经商议后大家做了一些工作,比如大家手里拿到的这个“非法出版物”(戏指2000年11月创刊号的《网络法研究》资料集)。本来大家想搞一个资料,汇编起来,给一些部门看一下,再在网友之间作一交流。但是,负责这项工作的同志太认真了,筹集了些经费,而且才华又太多,结果弄得比正式的刊物还正式。这样一来,弄得大家感到比较担心,怕被追究责任。现在你们拿到这个东西后,千万不要把它当成一个刊物,否则麻烦就比较大了。
后来,我们又进行了一些工作,前一段时间我和中国法学会的领导及一些管项目的同志商议,大家觉得应该有这样一个学会,是在中国法学会下面设立的二级学会。(杨教授解释道)现在中国法学会下属共有17个研究会,正在考虑的有WTO研究会及另一个,目前在论证,并基本立项。原先也考虑网络法研究会,但谁也没提出过,我提出后,现在他们觉得这一设想很好,正在考虑。
我们的想法是:应该把对网络法学研究的力量集中起来,成立一个团体,共同努力,来推动这项法学建设事业的发展。
第二、关于网络法到底是否部门法的问题。
刚才大家讨论的是这样一个问题的另一方面,即现实社会的法律是不是要对虚拟社会的法律另起炉灶。从另一个角度说,网络社会的虚拟空间中的权利义务之间关系、主体行为及其结果等确实需要有专门的法律规范,以便与现实法律相区别。网络法的存在有其必要性。这就为网络法研究提供了基础。过去关于这块的东西基本上没有。最近,有关国家部门连续出台了有关网络方面的一些规定。初步说,这就是说对网络进行规范还是确有必要的,出现了这么多法规、规章性质的东西,这说明网络法已确实存在了。这是第一点。第二点就是对网络进行规范想说明的东西。
首先,网络法不是部门法,它是从多个方面规范网络社会及其行为的规范总和,这样要包括行政法、民法、刑法方面的内容。象行政法,政府出台的两个规定、几个办法,是要解决国家对网络管理这样一个任务。第二方面,更主要的可能还是民法上的东西。因为在网络社会中,会出现如网络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什么?网络行为如何进行规范等问题。蒋志培刚才提出权利问题、责任问题、侵权及合同责任等,其最终还是要归到刑法上,这就是第三层含义。在网络上,诽谤引出的诽谤罪照样是要治罪的,在网络上侵权造成后果特别严重的,照理也要构成承担刑事责任。所以,网络法从以上三个方面都构成了规范网络的必要性。虽然,网络法不是独立的部门法,但各个部门法都要对网络社会加以规范,把它们集中起来,倒可以叫做广义上的网络法,这也未尝不可。以上都说明了网络法学有其存在的基础。
第三、关于网络法学学科。
尽管有网络法存在,从广义上说,研究这样一种问题的法律应成为一门学科。如果网络法是由松散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从理论上讲,对网络法的研究倒应成立一个严格的学科来进行,这才有特别意义。把分立、松散的不同学科集中起来,进行整体学科建设研究,对推动网络法发展有积极意义。
可以说,网络法学建设有以下四方面的意义:
1、国家对网络的管理。
2、民事法律研究的意义。
从民事法上说,这种研究会深入涉及到网络具体问题。如网络主体会构成什么样的情况;网站、网民、网络提供者,这些主体之间是什么权利义务关系;构成何种网络法律关系;主体在设立、变更、消灭权利义务关系时的行为如何;如何规制网络主体的行为,其特殊性何在等。
3、对法律责任进行界定的意义。
如在网上发表言论、组织经营性网站、网民发表言论的行为后果等,都需要从行政、民事、刑事等各个方面,深入到网络法学研究的专门领域进行对法律责任的界定研究。
4、网络法学在利用上所产生的问题。
应该说,利用网络进行教学,如我们的上海远程教育集团所进行的教学活动,利用网络进行电子商务、法学研究、传播新闻等,这些运用网络进行的各种活动都是需要用网络法律加以规制的。如何按规范内容去做?初步讲,象这样的问题,可以建成整一的学科,所以建立网络法学研究 ?很重要。 
第四、关于网络法学的组成、运作。
参照中国法学会二级学科的模式来考察,法律院校、法学研究所、关于研究网络的机关、网站、法律网民,都可以作为研究网络法学的主体,参加研究会、成立领导机构、每年召开年会,进行学术交流、承担国家关于网络立法方面的一些课题,这样就可以把网络法学研究会做得很好,能为推动网络法的发展起到更大的作用。
我想,以上是法律网虫们一起商量的意见,我只是其中的操办者。提供这些意见供大家讨论,等到“串联”到一定程度,再向中国法学会正式提出申请。我提出这个想法,供大家批评,也请大家提出建设性意见。谢谢大家!
点评(吕国强法官——上海市高院知识产权庭庭长):刚才杨立新教授是从多角度提出关于建立网络法学会的设想。我个人认为这个想法是相当好的,至少可以集中全国网络研究方面的人才资源,集中研究网络方面的法律问题。下面请另一位主持人、上海交通大学党委宣传部部长谢海光发言。
(以上内容系录音整理,个别之处可能稍微改动。因未经杨立新教授本人审核,故如有较大出入之处,还请杨教授和各位网友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