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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行者之家-网络世界与网络法-DMCA给研究套上紧箍咒

DMCA给研究套上紧箍咒

作者:黄辉 阅读7100次 更新时间:2005-10-20


美国于1998年10月颁布了《数字千禧版权法》(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 of 1998,缩写为“DMCA”),作为数字时代网上作品著作权立法的开端,对网上著作权的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为保护网上作品著作权,该法案第103条特别规定“禁止破坏著作权之保护体系”,第一次违反者将受到被判处五年以下的徒刑、五十万美元以下的罚金的处罚。

DMCA中规定的“著作权保护体系”指的是用来控制获取作品的渠道或者重制作品的科技保护措施。任何针对著作权人对数字化作品的这类保护措施的非法破解行为,都构成对DMCA的违反。DMCA还对“非法破解行为”作了进一步的规定,包括将已经乱码化的数字化作品重新译码、将已加密之数字化作品解密,回避、绕道、移除、使控制获取作品的渠道或者重制作品的科技保护措施无效。

这一规定的本意是希望禁止解除著作权人利用有效科技方法防止其作品被非法利用的行为,使得数字化作品的著作权能获得更好的保护。然而,自DMCA实施以来,这一规则却成为著作权人实现技术垄断、保护自己缺陷技术的法律工具,对科学研究及言论自由都构成了限制,从而引起广泛的争议。

一、 DMCA对科学研究的限制与阻碍

著作权人对DMCA条款的滥用,限制了数字化技术的科学研究工作,阻碍了科学的进步。

2000年9月,Secure Digital Music Initiative集团公司自己公开向大众挑战,鼓励有经验的技术人员尝试破坏用于保护数字音乐的某项水印技术,以证明这种保护措施的有效性。普林斯顿的Edward Felten教授和一个科研小组接受了挑战,结果成功地解除这种水印保护措施。

然而,就在该研究小组准备在一个学术会议上发表其研究成果时,Secure Digital Music Initiative集团公司的代表威胁这些研究人员说他们这么做将会因违反DMCA而承担责任。这封威胁信也同时寄给了这些研究人员的单位和学术会议组织者。在与会议组委会进行了多次讨论之后,研究人员很勉强地从大会上撤回了他们的论文。在这里,保护网上作品著作权的《美国数字千禧版权法》,成了Secure Digital Music Initiative集团公司保护自己缺陷技术的法律工具。之后,研究人员就此事起诉至联邦法院,Secure Digital Music Initiative集团公司最终不得不撤消了其威胁,从而使得一部分的研究成果也在随后的一次会议上发表。但经历此事之后,至少有一个涉及此事的研究员已经决定放弃在这个领域的研究。

美国警方对俄国程序员Dmitry Sklyarov的拘捕及对其所在的俄国ElcomSoft公司的起诉,更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ElcomSoft公司研制和销售的一种名为“高级电子书籍处理器”的软件,其希望能够让用户拷贝带有保护机制的电子书籍,并将它们传输到笔记本电脑上,使计算机为存在视力障碍的用户读书。Dmitry Sklyarov就是这个软件程序的研究者,这套软件由ElcomSoft公司在互联网上发行。由于“高级电子书籍处理器”在使用过程中,能将著名的软件巨头Adobe Systems Inc.的Adobe电子书籍格式转化成PDF文件,这一功能的操作将会撤消电子书籍出版商设置在电子书籍中的限制保护措施。于是,在软件巨头Adobe Systems Inc.的鼓动下,2001年7月美国警方以违反DMCA为由,将在拉斯维加斯出席科技会议的Dmitry Sklyarov拘捕,其遭到了几个星期的监禁并被扣留在美国达五个月。Dmitry Sklyarov不得不与美国司法部达成一项协议,同意出庭代表公司雇主作证情况下,检控方放弃对其起诉。2001年12月,Dmitry Sklyarov才被获准回家。但司法部是以销售并合谋销售盗版程序为由,根据DMCA中的刑事条款继续起诉其雇用单位ElcomSoft公司。

ElcomSoft公司制作的“高级电子书籍处理器”软件不过是帮助那些对数字化作品合法使用权人更为方便地使用该数字化作品,例如,人们为了旅行方便,可以将电子书籍从台式机拷贝到笔记本电脑上,或将电子图书传输到其他电脑并在电脑上以语音方式读出。但因为这一新技术中的某些功能可能会威胁到著作权人Adobe Systems Inc.在电子书籍上设置的保护措施,因此,其试图利用DMCA的103条款对ElcomSoft公司及其软件研制者采取司法措施。

2002年12月17日,这个倍受全世界关视的案件终于有了结果,硅谷圣荷西联邦陪审团在经过两个礼拜的庭审与三天的讨论之后,裁定Dmitry Sklyarov的雇主、俄国的ElcomSoft公司所面对的七项控罪全部不成立。陪审团认为,作为控方不能够证明ElcomSoft故意违反DMCA法案。

然而此案的影响极坏。本案中的Dmitry Sklyarov作为一个软件专家,他在研究密码技术的时候,涉及到研究一些具体加密技术的缺陷。他发现了微软公司和Adobe公司加密技术的非常不成熟的地方,并运用其研究结果帮助视力有障碍的人士使用其合法取得的电子书籍,对于推动软件技术的发展本是十分有益的。而Adobe公司却利用DMCA的规定,通过借用刑事手段打击一个揭露出他们公司产品缺陷的外国专家和其所在的软件公司,这显然已远离DMCA立法者的初衷。

以上两个案件发生之后,许多著名的电脑安全专家由于担心可能触犯DMCA条款,已减少了他们的合法研究活动。荷兰著名的编码和安全系统分析专家Neils Ferguson发现在英特尔公司“高速宽带数字内容保护”的影像编码系统中存在一个重大安全缺陷。但他却拒绝发表研究成果并且撤走了其网站上所有与这一系统缺陷有关的参考资料。原因是他经常前往美国,担心会因触犯美国的DMCA而步入俄国Dmitry Sklyarov后尘,被起诉或承当责任。2001年6月左右,一个匿名的程序专家发现了微软公司独家享有的电子书籍数字权益管理密码中的一个易遭受攻击的缺陷,但也因担心触犯DMCA而拒绝发表其研究成果。

另外,外国的软件科学家们对前往美国日益不安,他们当心会因可能触犯DMCA而承担责任。一些数字化技术方面的科技会议也已开始移师美国境外。普林斯顿的Edward Felten教授及其研究小组打算发表其研究成果的会议,即国际信息隐藏工作大会,在Edward Felten教授教授及或研究小组受到Secure Digital Music Initiative集团公司威胁之后,已决定其今后所有的会议都将在美国境外召开。在俄国程序员被捕之后,很多科学家都对赴美表示担心。有些外国科学家倡议共同抵制在美国召开的会议,有不少会务组已经决定把会议地点转移到美国境外。俄国对赴美的俄国程序专家们发出出行警告。备受尊敬的英国Linux程序师Alan Cox辞去了他在高级电脑系统协会USENIX委员会的职务。该委员会组织了许多在美国召开的电脑方面会议。由于担心赴美会有麻烦,Alan Cox已敦促USENIX委员会在美国境外召开其年会。

《美国数字千禧版权法》中关于禁止对数字化作品的防盗版技术的破解,目的是为了帮助著作权人对付网络上日益猖獗的盗版现象。然而,这一规则设计上的缺陷,却在另一方面沉重打击了数字化技术研究人员改进技术的积极性。以上的实例可以看出,DMCA让电脑专家们对网络安全技术的研究望而却步,这一形势的发展使电脑安全研究人员避免进行可能触犯DMCA条款的研究,结果可能会导致所有的电脑使用者都更加没有安全保障。具有讽刺意味的是,依靠技术手段保护其产品的版权所有者也同样不能幸免。这势必最终损害到著作权人的利益。

二、DMCA对言论自由的限制

DMCA对于数字化作品保护措施的笼统规定,不仅使得正常的技术研究遭受法律追究的威胁,也开始让人们对有关版权保护系统的讨论小心翼翼,生怕一不留神,也会因此带来麻烦。

比如网络服务供应商和公告栏管理人,尤其是在美国,都开始审查有关版权保护系统的讨论,学生、科学家和安全专家已不再发表他们对现有的安全实验报告的研究细节。

这一系列与DMCA有关的案件也令小型网络布告栏胆战心惊。比如AVSforum.com是数码录像机机主们所喜欢的一个网站,他们经常在该网站上讨论TIVO的特点。但2001年6月TIVO网站负责人却审查了所有与一个软件程序有关的讨论。据称这一软件允许TIVO的使用者把TIVO上的录像转移到他们的个人电脑上。论坛负责人说:“我的担心多少是因为心里没底,不知道TIVO中哪个系统是受版权保护的,哪一个是不受保护的。所以我担心网站受影响。”可见,著作权人对DMCA条款的使用,开始威胁到人们对数字化技术的自由讨论。

世界著名的电脑科学杂志的出版单位电力电子工程师研究所,也在DMCA条款与科学研究、言论自由之间产生了争议。为了避免遭受法律的制裁,电力电子工程师研究所甚至于2001年11月开始实施一项政策,如果该研究所出版的杂志中任何文章因触犯DMCA产生法律纠纷,文章的作者必须赔偿其损失。可想而知,这种情况下,言论自由与科研工作面临巨大的压力。

三、DMCA成了技术垄断的助手

《美国数字千禧版权法》还给了著作权人实现技术垄断的法律依据。DMCA关于禁止对数字化作品的科技保护措施破解的笼统性规定,使得数字化作品在未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下,不得进行研究和改进,即使发现该作品有明显的缺陷也不得公布其缺陷,否则,可能遭到法律上的处罚。因此,著作权人利用这种规定,可以轻而易举地实现技术垄断。

苹果公司DMCA禁止其经销商对其软件进一步开发就是一个例子。苹果公司开发的iDVD刻录软件应用程序仅允许用户在苹果公司生产的内部设备上进行DVD的刻录。该程序禁止利用第三方制造的外围设备进行DVD的刻录。这意味着那些旧的计算机或者笔记本电脑的拥有者,以及那些在购买Mac机器时没有选择“Superdrive"这一硬件设置的用户,都不能使用iDVD来保存电影文件。因此,Macintosh经销公司开始开发一种名为"DVD Enabler"的产品,来对iDVD进行修改从而使该程序能在其他外围设备上进行完全的DVD刻录。但这一方便用户的技术改良,在苹果公司以触犯DMCA条款的威胁下,不得不受到禁止。于2002年8月,该经销公司宣布停止销售这一改良技术,苹果公司也因此实现自身的技术垄断。

四、展望《美国数字千禧版权法》的走向

从以上实例可以看出,《美国数字千禧版权法》是数字化技术条件下网络作品保护的立法尝试,为著作权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在有些规定中,没有照顾到社会的利益,没有保护技术进步,因此遭来众多的非议。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不仅仅是保护知识产权本身,其最终目的是要保护科学的进步、科技的发展,实现社会生产力的进步。因此,立法既要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也应同时保护社会生产力的进步,不能让版权法成为阻碍科技进步的规则。用电力电子工程师研究所知识产权部负责人Bill Hagen的话说:“DMCA已经成了我们作者所讨论的一个非常敏感的话题。它意在保护数字成果,但该法在一些具体个案中的运用好象已吓跑了大部分的科研人员。”看来《美国数字千禧版权法》的修改已是势在必行,公众期待着对“禁止破解著作权之保护体系”的规定予以修正。

注:本文发表在2003年7月《计算机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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