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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行者之家-网络世界与网络法-2000年互联网法律问题研讨会学术综述

2000年互联网法律问题研讨会学术综述

作者: 阅读4416次 更新时间:2001-08-11

“由上海远程教育集团、上海电视大学发起并主办的“2000年互联网法律问题研讨会”,已于11月25日至26日在上海隆重举行。来自北京、福建、浙江、江苏及本地的近60位代表参加了会议,共收到论文12篇及有关资料汇编若干。
此次会议因重点讨论倍受社会关注的互联网法律监管问题而受到了诸位著名专家、学者的重视。如最高人民法院民事第三审判庭庭长蒋志培、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厅长杨立新、国家版权局副司长许超、研究知识产权问题的著名学者薛虹博士、郭懿美博士等欣然赴会并发表了精彩纷呈的演讲,国内一些专业法律网站及法律BBS的斑竹和活跃网虫如野山闲水、大李等也前来与会。上海市的一批从事法律、新闻研究的专业人士,还有东方网的新闻总监徐世平等也出席了会议。值得一提的是,上海市委宣传部对此次会议给予了高度重视和极大的支持。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华东政法学院教授郝铁川专程到会并做了重要发言。
本次会议讨论的中心议题是政府对互联网的法律监管以及远程教育中的著作权保护的两大新问题。下面,将结合会议论文和报告发言,对有关讨论议题进行概要综述。
一、 关于政府对互联网的法律监管
由于互联网在中国的兴起,特别随着网络的大众化与普及化已成为一种无法逆转的时代潮流,网络社会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如网上言论、BBS的网上监管、网上新闻登载、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等,已引起了社会各界,特别是政府的高度关注。尤其,自今年9月以来,国家陆续出台了有关网络监管的系列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这使法律界人士再次意识到重新审视网络法律问题并寻求有关的应对措施,已是刻不容缓之事。故围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及对BBS和新闻登载管理的两个“规定”,大家展开了激烈的争鸣探讨。其焦点话题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
1、政府对互联网要不要管?
多数与会代表认为,政府对互联网应该管,但究竟应该如何管理才能有实效,这又是一件很值得讨论的话题。
上海市委宣传部副部长郝铁川,从政府的立场上指出了对互联网监管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他向大家介绍了中宣部丁关根部长来上海调研时对互联网监管问题所作的指示。这就是,对于网络,以及网上言论和新闻登载,我们政府要管。因为我们不仅有了三个法律,还有了两个规定。现在网上谣言很多,如旅法作家高行健获得诺贝尔文学奖后,网上就有什么巴金要辞去中国作协主席之类的谣传。这套法律管理规定要严格执行。当然,有了规定不一定就管得住,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对于网站上出现的一些问题,事实证明只要敢管,就一定能有所作为。例如,最近我们抓了网上骂人、诬陷他人的一件事,中央电视台的焦点访谈制作了节目,人民日报、人民论坛也发表了讲话,结果效果很好。在网上,我们要敢于掌握主动权。对于西方网站上的一些消息,我们要有清醒地认识,不要看了CNN、ABC的一些东西就信以为真,把西方网站上的东西拿到我们的网站上发。尽管他们说的话也许是事实,但是不一定全面,只是一面之词。那样的话,我们没有给网民带来正确、全面、客观的消息。只有在全面的基础上,才能真正做到客观、公正。比如说,太阳有黑点,但只报道黑点是不全面的,不能片面地说太阳是黑的。因此,客观、公正必须建立在全面的基础上。这点,我们必须坚持,就连西方的媒体也不得不承认。丁关根同志还特别指出,对于网上的新问题,我们要搞些应对的措施,关键是我们要很好地利用网络,重点抓网站建设和管理,办出一些名牌栏目。上海在互联网法律监管上也可以有自己的一些特色做法。
郝铁川副部长在讲话发言时,还着重引用了江总书记的几句话,即“要把我们的网办成对外宣传的新渠道,办成开展宣传思想政治工作的新阵地,要主动出击,唱响主旋律,打好主动仗,掌握网上斗争的主动权。另外,同时要利用网络宣传科学社会理论、传播先进文化、塑造美好心灵、弘杨社会正气。郝铁川副部长还从一个法律专家的角度提出他自己关于互联网管理的一些想法。他说,对于我们从事法律工作的人来说,研究互联网法律问题,一方面要加强政府对网站及网民监管力度的研究入手,同时还要注意对公民权利保障,因为言论自由是被载进宪法的一种公民的基本权利。换言之,我们要运用法律手段在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寻求一种新的平衡。管不是要管死,而是要创造一些条件,建立一种管而不死、放而不乱的新鲜体制,从而走出以往一管就死、一放就乱的怪圈。所以,这就希望各位专家、学者为上海的互联网法制建设提供有创意的开拓性建议和宝贵意见。因为,随着WTO的即将加入,上海、广州、深圳等城市将首当其冲地会面临来自西方意识形态的挑战和冲击,要守住我们的文化阵地,就必须积极主动地采取应对措施,这需要我们法律界人士的共同努力。
与会代表提交的论文中,涉及到政府对互联网监管的有“互联网信息政府管制的初步研究”(宋华琳)、“浅论网络虚拟社区的法制化管理”(芦琦)、“论网络立法的价值取向”(王海英)等。在讨论过程中,大家围绕这一相关话题也展开了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热烈争鸣。最高人民法院民事第三审判庭庭长蒋志培、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厅长杨立新等网络问题研究专家都非常赞同郝铁川副部长的观点,认为对网上出现的一些问题,尤其是侵权、犯罪等行为应该加以管制。有部分代表强调应从互联网的自身特点出发,让“互联网信息的生成者自己去管理”,即认为政府不应该对网络加以严格的管制,如朱国华代表对此有自己的独特看法。
2、政府应如何对互联网进行管制?
许多代表认为,最近国家出台的有关互联网法律监管的系列法规、规定,标志着我国的互联网事业发展正式进入了“有法可依”的新阶段。但是,如何看待和评价互联网的政府管制,可谓是众说纷纭、百花齐放。
一种意见认为,政府对互联网的监管不仅应该,而且应着重从对网上不良言论的信息监管及对由网上言论引起的各种侵权问题的处置入手。持此种意见者多为政府官员、法官、检察官及部分学者。运用立法、行政、司法等有效手段规制网上虚拟空间中的各种不良及违法言行,不仅是社会主义现代化法制建设的现实要求,更是中国迎接新世纪来自西方意识形态强有力挑战的必然选择。例如,有代表指出,前一阶段网上讨论中竟颇有一批人发表了对“抗美援朝”等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政治事件的根本否定以及反向引导性的言论,而且在一些人气度较高的网上社区中起到了非常消极的影响。对于这种网上言论,政府理应发挥其网上监管的积极主导作用,对网络的法制化管理是政府不可推卸的当然职责。
持上述意见者还认为,国家政府首先通过立法,或者说行政立法的方法去监管网上信息及其发布行为,不失为中国在目前互联网高速发展阶段的有效应对之举。如果听任网上言论自行其道,或是由网民们自主实行自律性管理,恐怕中国的互联网事业将很难步入积极向上的健康发展轨道。
另一种意见认为,政府对互联网的监管看似容易做却难,是否能切合中国互联网的发展实际,寻找到一条能适时适度、有理有利有节地发挥政府在互联网监管中的积极作用的特色道路,这一点还有待于理性的考量与评说。持这一观点者多为学者和法律网虫。
例如,有代表认为,在承认政府对互联网信息管制的必要性的前提下,我们更应该审慎地反思我们目前互联网政府管制的模式。这种带有浓重的“管理法”味道的行政规制模式还过于单调,从总体上不能适应中国互联网蓬勃发展的现实要求。政府在侧重于对网络秩序维护的同时,如果不充分考虑到网络快速、自由、流通的天性,则会多多少少阻滞网络的生机和活力(宋华琳)。 
也有代表尖锐地提出,在互联网的法律监管问题上,政府是否有能力去对网上每秒钟都会冒出的成千上万条信息进行筛选管制。即使投入大量的人、财、物力,也未必能达到预期目的。况且,以行政规章这种位阶较低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去限制公民享有的宪法性的言论自由权利,这种做法是否会引发政府以自我授权的公权力来压制公民的私权利的不当后果(曹呈宏)。
持上述第二种意见的大多数人,在选择何种模式对互联网进行监管的问题上达成了这样一种共识,即能否借鉴西方一些信息发达国家的“自律监管”经验,在中国互联网的高速发展时期,采用一种以政府的间接干预和以业者的自律管理相结合的监管模式,并以此推动网上虚拟社区的健康文明发展。
3、政府在互联网信息监管中应重点关注哪些问题?
与会代表围绕国家新近出台的互联网立法,尤其是“两规一办法”(即指《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以及《互联网内容服务管理办法》)展开了热烈而又理性的学术争鸣。尤其是一批专事法律职业且活跃在网络空间的“网络法律人”,对政府在互联网信息监管中应重点关注的问题,提出了颇具理论建树性的独到观点和看法。其中有代表性的意见是:
第一、 关于网络法构建的宗旨、动向和限度(李永红)
李永红检察官认为,以法制为基础的互联网信息政府监管制度,其核心在于建构起一个有效的网络法体系。首先,网络法的立法宗旨应该跳出网络的圈子之外,着眼于我国“十.五”计划的既定政策目标——“国民经济和社会生活的现代化”这一根本出发点。换言之,网络法的最终价值定位在于为推动和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生活的现代化而服务。我们不应把网络当成一个敌人来管住管死,网络法的制定就是要充分体现和发挥法律为国家信息化服务这一积极作用。其次,网络法的立法动因。应充分考虑促成网络自由、网络安全和网络利益三大价值的实现。因为网络形成的虚拟社区是以社会为基础的又一社会活动空间,网络自由是互联网的自有价值属性,而网络上的人的自由同样是受宪法和国际公约保护的一种公民权利,如果网络立法仅仅着眼于网络安全秩序,却忽略了网络自由,有可能会逐本求末。所以在网络领域如何尊重公民的言论自由是网络立法必须加以考虑的重要问题;网络安全需要通过网络立法来实现和维护,但由于政府所获取的关于互联网信息的不对称和不全面,加之一些媒体的片面宣传报道,使得政府将网络安全问题放到了网络立法的第一要义位置上来考虑。而通过法律效力层次较低的行政规制立法来解决网络安全问题未见得十分妥帖。因为违法和犯罪本来就应该由刑法来管辖和处置;关于网络利益,这一范畴显然大于一般的权利或权力,要做到兼顾国家、社会、公民的各种利益平衡,是网络立法又必须整体考虑、综合考量的一大方面。只有充分注意到网络自由、安全、利益这三种网络价值的纵横交错和叠加实现,才能准确把握网络法的立法动因的导向与定位。最后,关于网络法的立法限度。任何法律只有在它应该发挥作用的领域才是至上的,越过这一道槛也许只会适得其反。由于网络不仅有其自治规则,还有网络伦理道德和技术规则,或者说存在着民间法和一些约定俗成的习惯,网络法只有和以上这些因素共同发挥作用,才能真正实现网络法律预期的规范调整作用和规制功能,才能协调平衡网络主体和国家政府之间的各种权利义务,推动网络自由、安全、利益的全面实现,也才能真正实现法律为国民经济和社会生活的现代化即信息现代化的最终目的服务的预设功能。政府对互联网的法律监管由此才会水到渠成、共荣双赢。
第二、 关于网络虚拟社区法制化管理中应着重把握的几对关系(芦琦)
芦琦副教授认为,网络虚拟社区是一种法律意思上的准社团。对此种性质的群聚“居民”的涉法行为进行研究,不仅应注意到四种现实的矛盾冲突,即网络虚拟社区主体的复杂化与多变性、互联网自身特点及自有规则的公众认同性、现代科技进步与法律滞后的矛盾冲突以及不同意识形态之间的价值任知冲突矛盾,还应考虑主体价值取向的“灰色互动”、群体失范的叠加效应、亚文化群体结盟的多样性等群体涉法行为的活动特点。在此基础上进行的以政府为主导的、对网络虚拟社区的法制化管理,应首先处理好四对关系。此即政府、网站与网民之间的相互关系、网民个体行为与网络虚拟社区居民群体之间的相互关系、行政执法、司法与自律管理之间的关系,还有弘扬主旋律与保留个性化发展空间之间的关系。只有这样,才能将我国的互联网法制监管导入一条既顺应互联网自身发展规律又不失我国特色的、张弛结合的有序发展之道。

二、 关于与网络侵权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
许多代表对与互联网监管有关的其他问题,如网上链接的合法性、ISP的法律责任问题、网络空间的个人数据与隐私权保护问题,特别是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等问题也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探讨与交流。其中主要论题集中在以下方面:
1、关于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第三审判庭(原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蒋志培向大会提交了近7万字的学术论文,并就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司法实践中出现的诸多新问题发表了精辟论述与演讲。蒋庭长结合我国的司法审判实践,着重对如网络著作权的侵权纠纷、网络邻接权的保护、网络域名与商标权争议、网络中的不正当竞争以及涉及计算机软件、商业方法的专利保护国际新动向进行了详尽的介绍和分析,使与会者了解并深刻感悟到当代知识产权跳跃式的发展态势已对中国司法保护提出了严峻的新挑战。
国家版权局副司长许超,就网络传播与著作权的关系做了前瞻、务实的分析阐论。他认为,网络的快速发展已在知识产权领域形成了新的焦点问题,如域名、商标与著作权各自领域内以及知识产权各要素之间的新冲突矛盾,还有数字图书馆、远程教育、网上新闻登载各项活动中也引发了不少著作权保护问题。我国的著作权法的加紧修改也会更好地实现对权利人在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
另外,联系新近出现的上海东方网被山东一家网站“克隆”的法律纠纷,有代表也提出了对“未注册商标”,如商业域名或商业域号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进一步思考。
2、关于网上链接行为及ISP的侵权责任
有代表专门就互联网上链接的合法性与新闻源代码的技术性法律问题提交了精彩论文,并引起了不少代表的浓厚兴趣,如薛虹博士也参与了对链接的类型与性质的法律探讨,并发表了其独特观点。游振辉法官从互联网法律监管和知识产权保护的双重角度,对网上链接有可能引起的侵权或行政违法问题,进行了由技术层面渗透法律层面的深入剖析。他特别指出,对网上链接要采取宽容规则,对新闻源代码的使用也不能望文生义,不要把技术名词简单地与如新闻登载等法律规制的对象等同起来。
关于ISP的法律地位与侵权责任问题研究,也是不少代表讨论的热点话题。不仅蒋志培庭长在论文中多处提及这一问题,许超副司长联系网络行政法制监管也对此发表了意见,而且,象朱国华代表专门就ISP在提供服务、广告活动中发生的法律问题做了较详尽的研究分析。

三、 关于远程教育中的著作权保护问题
远程教育是在互联网信息服务和应用领域崛起的一支新生力量,关于远程教育的著作权保护问题就更是法律界关注的一个暂新话题。在此次研讨会上,来自北京的两位女性法律专家、薛虹博士与郭懿美教授专门就这一问题做了主题新颖与思路开拓的演讲报告,并与大家进行了交流探讨。郭懿美博士在她提交的“网上大学远程教育授课著作权问题之研究”报告中,主要向大家介绍了美国关于远程教育的著作权保护最新概况与立法规定,例如美国版权局发表的最新报告中,提到了如允许在“媒体化授课”的情况下的陈列与表演、扩大被允许材料的范围、废除仅于教室与类似地点传输及教育经验的规定等涉及远程教育的新举措,郭懿美博士希望能通过借鉴这种先进经验和做法为我国的远程教育预先设定一种尊重著作权人权利的新思路。薛虹博士不仅是一位知识产权问题的专家,也是国内目前对远程教育著作权保护颇有研究的为数不多的学者之一。她结合上海远程教育集团的实际情况,主要围绕“合理使用”在网络教学中可能遇到的新问题发表了独到的看法。她认为,象拥有五、六万学生的上海电视大学,在远程教学的各个环节中都要注意恰如其分地运用“合理使用”这项法律规定,否则将会引起著作权的法律侵权问题。如只有注册的特定学生才能接受虚拟课堂的教育;在授课过程中对著作权人作品的使用也应本着适当、适度的原则进行;学生在下载免费资料后是否应有义务对其进行销毁而不是永久性的留存;还有远程教学提供单位在主张合理使用要求时,是否应证明自己的非赢利性,等等。

四、关于关于“网络法学会”的构想及其他有关问题
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厅长杨立新教授,在会议讨论过程中结合网络法制建设的有关问题,提出了创设“网络法学会”的建设性构想,并得到了多数与会代表的极大响应和认同。上海交通大学宣传部谢海光部长还提出了一个十分中肯的建议,认为我们在研究互联网法律问题的同时,不能忽略了网络的道德建设。中国互联网的整体健康发展必须有赖于法制的建立与完善,更有赖于政策、法律、道德整体社会文化结构的提升与进步。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把互联网的道德建设与高校的政治思想工作联系在一起,将互联网的法制建设延伸到道德文化领域,形成一道立体的网络健康发展新防线。
总之,此次互联网法律问题研讨会的成功举行,将为上海在今后应对网络法律新问题提供许多有益的创新思路和经验借鉴,也将对上海互联网信息监管的法制化运作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