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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行者之家-网络世界与网络法-对ISP的法律探讨

对ISP的法律探讨

作者: 阅读4044次 更新时间:2001-08-11

(ISP即网络服务商)     ISP,你的前程未卜 就ISP的法律责任,法院与行政部门的倾向截然相反 记者观察
  广受大众关注的《大学生》杂志社诉首都在线263终于有了初审判决,这是诉至法院的需要确定ISP著作权法律责任的全国第一案,因为北京市法院屡次为全国各地法院审理网络案件树立典范,所以这个判决结果就可能成为确定ISP法律责任的样本。无论是ISP,还是著作权人,抑或是普通网民都为之捏了一把汗。法院判决的结果出来了,ISP不负任何责任。这也是预料之外,也是预料之中。为什么这么说,预料之外,是因为此前不论是主管部门说法、还是舆论倾向,大都认为首都在线应负侵权责任,现在法院的初审判决却是ISP不负侵权责任;预料之中,是因为网络具有世界共通性,从目前外国相关判例来看,这种情况外国法院也是不支持对ISP追究责任。所以我们的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也在情理之中。   但有意思的是:在法院审理该案并作出判决的时候,国务院与信息产业部发布了两份法律性文件,它们分别是,《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及其下位法《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它们都规定了ISP应当对提供的信息内容加以记录,并负有监控职责。与法院作出有利于ISP的判決,行政部门明显倾向于对ISP的法律责任采严苛标准。   因此,我们可以看出,就同样一件事情,法院系统与行政部门的看法并不一致。这是我们必须予以注意并加以分析的地方,否则在很多事情上我们会搞得稀里糊涂的。 网络上法律问题,始終是一件不易解决的事情。对于直接侵害者,负侵权民事責任应是毫无疑义的,但对于利用ISP设备或服务进行侵权的,ISP到底应否负责,或者可以置身事外,已在国际上引起广泛的争议。就像美国官方所举的例子,ISP好比是雇主,因为他要从雇员的行为中获利,所以就应当对雇员的侵权行为负责,即使他已经警告过雇员不要去侵害他人。虽然许多ISP也在其服务中警告网民要遵守规矩,但如果网民出事了,ISP仍然要为之承担责任。但ISP却不这么认为,他们也举出有力的例子,ISP如同房东,他也从房客处牟利,但他不能随便搜查房客的房间,也不对其行为合法性与否负责。 应该来说,行政部门为了管理的需要,它的行为方式更偏向稳健;而法院系统,它以解决纠纷为已任,所以对个案的判决更倾向于追求正义,更具有前瞻性。所以在不确知高科技发展的未来是什么样子时,就一定要首先保护传统已加以严格保护的权利,不可轻纵任何可能须负责任的对象,否则就会造成法律已有规定的权利得不到保障,而对有很多不确定因素的事物却有模棱两可的保护。所以有稳健倾向的行政部门必然对ISP采严苛标准。但IS面对每日千万之流通信息,是否有能力判定各种违法情形,并得以适当处理,理论上与实际间有很大的差距。而且,如果要ISP对于他人之侵权行为负责,提高其注意义务,无形中加大了其经营成本,而成本肯定是要转嫁给用户的。现在是信息时代,信息可推动着社会的发展,所以从保障信息的充分流通,民众能普遍得益这个角度,法院就倾向于保护ISP,以利于其发展,因此,“首都在线263”得以逃过一劫。 但无论如何,对于ISP而言,不确定的因素仍然存在,就随时有可能要为客戶之侵权行为负责。唯有通过立法机关立法,产生统一的网络法律,并确定哪种情形,ISP应当负责,哪种情形,ISP勿须负责,才是长久之策。                                                                                                                                      
 新闻背景    法院对ISP疼受有加 11月28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大学生》杂志社诉北京京讯公众技术信息有限公司(简称京讯公司)、南开大学硕士研究生李翔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认为,《大学生》杂志社对《考研胜经》这部编辑作品享有著作权,李翔未经杂志社许可,在个人网站上载《考研胜经》的主要内容的行为,构成了对《大学生》杂志社著作权的侵害。判决李翔不得未经许可在其个人网站上载与《考研胜经》选材、编排相同的内容;在“首都在线263”个人主页频道的首页上发表致歉声明;赔偿《大学生》杂志社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元。 据了解,1998年9月,《大学生》杂志社编辑出版了《大学生》杂志特刊《考研胜经》。但该刊刚上市不久,编辑部就多次接到读者电话质疑《考研胜经》的内容是不是从网上下载而编辑的。1999年11月,杂志社的律师终于查出事实的由来,原来是有人将该刊的大部分内容搬到了“首都在线263”的个人主页上,首都在线属于京讯公司。1999年12月,《大学生》杂志社将京讯公司告上法庭。由于个人主页只是在网站简单地进行登记,查找真正的页主很不容易。所以首都在线对考研站点采取技术屏蔽,过了一天,页主南开大学经管系99级研究生李翔就给首都在线发一一份E-MAIL,声称自己的个人主页受到黑客袭击。由此,真正的复制者就被牵了出来,并被列为被告。   无独有偶,1995年美国法院审结的RTC诉Netcome On-Line Communications Services案中,法院就ISP的法律责任作出最经典性的判决。案情是这样的,原告RTC享有某团体创办人已发行及未发行的著作的所有著作权。李氏原是团体的成员,后却成为批评该团体的主力。李氏经常在BBS上讨论及批评该团体。后来原告发现李氏将上述著作帖到了被告的BBS上,就要求被告将上述内容删除。被告就回复说RTC应先证明其对著作享有权利﹐而RTC认为该项要求不合理就拒绝了。于是RTC就将被告诉上法庭。法院判定:李氏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帖到BBS上,侵害了原告的著作权是毫无疑问。那么本案的关键就是,被告是否是李氏直接侵害行为的辅助者,是否要承担次要责任。本案中被告对李氏的侵权行为并不知情,而且原告又拒绝提供其享有著作权的证明,所以ISP不负侵权责任。 以上两个在中美具有广泛影响的判决,对ISP的法律责任确定是相当一致。主要是看ISP对侵权是否知情、有没有采取必要的防止行為而定。司法对于ISP的责任是倾向于采宽松标准的。因此法院屡屡作出有利ISP的判決。                                                                 域外传真

  行政部门对ISP吹毛求疵 互联网缺乏具体细节的法律规定已成为共识,于是乎在众人的焦急等待下,互联网法规千呼万唤始出来。2000年9月25日国务院出台了《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之后下位法《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也于11月7日颁布施行。法规与规章步调一致地对ISP苛以严格责任,《办法》第13、14条规定,ISP应当保证所提供的信息内容合法;从事BBS等服务项目的ISP还应当有记录和监控的职责,要将记录备份的内容保存60日,并随时接受国家有关机关的查询。《规定》提出,提供电子公告服务项目的ISP除了依法要申请许可和备案之外,还需提出专项申请或备案。 最引人注目的还是:BBS服务提供者如果发现其系统中出现明显违规的信息时,应当立即删除,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也就是说,网民们藏在地球上的某一偏僻之处,但至少有三双眼睛盯着你,一是ISP,二是信息主管部门,三是公安机关。

由此可见,我国政府系统的倾向是:对于ISP的责任是倾向于采严苛标准的。

  美国政府近期发表的关于网络的官方声明,称:ISP与其客户有业务上的关联,他们—也许只有他们能知道客戶的身分及了解客户的行为,并进而阻止非法活动。虽然ISP从其客户所获得的收益或许与其所须负担的责任不相匹配,但ISP与著作权人相比,对于预防及阻止侵害行为是处于绝对有利的地位。对于同属无辜的两方,最好的策略是让ISP担起责任。至于对ISP苛以严格责任,有可能导致其经营成本加大,但ISP可考虑通过互保协议或保險等途径分散其责任,也不失一种好办法 。

可见,两国国政府在信息产业的政策上,对ISP的法律责任的看法是一致的。显然采取偏重著作权人之权利保护,而倾向于加重ISP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