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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行者之家-网络世界与网络法-网络法规新动向

网络法规新动向

作者: 阅读3931次 更新时间:2001-08-11

一、 网上明令禁止看病 :为了规范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活动,卫生部昨天颁布了《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卫生部要求医疗信息网站在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之前,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所有的卫生信息网站,只能提供医疗卫生咨询服务,不得从事网上诊断和治疗活动,利用互联网开展远程医疗会诊服务的属于医疗行为,只能在具有医疗机构职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之间进行。
  二、 网络安全呼唤“制网权”:信息安全已经成为维护国家安全及社会稳定的热点问题。近10年的几次弱肉强食的局域战争和亚洲金融风暴,教训和唤醒了没有“制网权”的国家和地区。 何谓“制网权”?通俗地讲:是指一个国家对本国的政治、军事、经济、文化等领域在技术上保证其信息网络系统的安全可靠和有效传输运转,使其免遭攻击和破坏,并同时拥有战胜对方的综合能力。
  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21世纪的战争极有可能告别“残酷”而变得“文明”:人们再也听不到恐怖的爆炸声、看不见血肉横飞的场面,突然之间发觉电视充斥着入侵者的嘴脸、电脑因病毒的侵袭而损坏、国库资金被抽走、军队的指挥系统瘫痪。此时的军队成了“盲军”,经济也全面崩溃……面对这种网络闪电战,遭到打击的国家不仅无还手之术,甚至全无招架之力,只能束手就擒,俯首称臣。这绝非是耸人听闻,而是即将可能出现的事实,也是没有“制网络”的国家在未来战争中无法躲避的厄运。
  三、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将受保护:国家版权局版权司司长王化鹏昨天透露:为了更好地保护中外著作权人的利益,中国著作权法将作重大修改,内容涉及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等6个重要方面。据《中国青年报》报道,王化鹏透露,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规定,包括在著作权法里增加作者在网络环境下的权利,将作者在网络环境下的权利列为单独权利;不经权利人许可不得去除或者改变权利人为其作品设置的权利管理信息,也不得擅自破解权利人为其产品设置的加密程序,即不得规避权利人为其作品设置的技术措施,以保证法律赋予的权利能够安全实施;为了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做到令行禁止,对于网络环境下的侵权行为,除规定民事责任外,还可给予行政处罚。此次修改还将完善著作权中财产权的有关内容,明确了财产权的10项权利,即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公开表演权、播发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将财产权具体化,并允许其转让;增加对著作权与邻接权保护内容,对数据库等汇编及版式设计、装帧设计给予保护;增加编写出版教科书使用他人作品的法定许可规定。同时,将修改广播电视组织继续无偿播放录音制品的规定,将改为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制作者许可,但应支付报酬。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颁布于1990年9月7日,1991年6月1日开始施行。据统计,截至1999年底,我国各级法院共审结知识产权案件30091个,其中版权案件3411个,江苏、四川等10个省成立了本地区的反盗版联盟。
  四、卫生部制定《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据新华社报道,卫生部近日制定的《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严格规范了互联网卫生信息服务,旨在促进互联网卫生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地发展。这份《办法》规定,今后,网上医疗卫生信息服务只能提供医疗卫生信息咨询服务,不得从事网上诊断和治疗活动。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经营性服务是指向网上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非经营性服务是指向网上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卫生信息;利用互联网进行远程医疗会诊服务,属于医疗行为,只能在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进行。这份《办法》还规定,未经卫生部批准,任何医疗卫生网站均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等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