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种交易方式,双方当事人通过EDI或者电子邮件来磋商。EDI一般是特定商家之间通过增殖网络进行的贸易模式,可按照其签订的电子数据交换协议,亦称EDI贸易伙伴协议,彼此间进行贸易往来,交换协议规定有收到电文的确认、发送者的责任、交易合同的有效成立、交易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等,根据交换协议很容易断定一项发文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而电子邮件“一对一”的传输方式,与传统的“书信传递”无太大分歧,但若在电子邮件中详细说明了合同成立的条件,并提示用户在网页上填写电子表格的相关栏目,再点击指定的图标,就可获该项服务或商品(通常是软件的下载),那么这个信息就应当被看作是要约。因此上述两种交易方式可用传统的区分方法对要约与要约邀请加以分辨。
第二种交易方式,通过网络商店、网络书店等销售实物,伴随物流陪送的贸易方式。虚拟商店网页关于商品的图文介绍、价格、规格等信息,应视为商业广告,要约邀请。
网络商店的商务信息视为要约邀请而非要约主要原因在于:这些非实物的“物品”,虽从内容上看具备要约的价格、条件明确、具体之规定,但其目的只是为了吸引顾客,功能等同于商店里的橱窗展示,发出的商品价目表、广告传单;其后果是如果消费者选择购买,则面临一系列的手续问题:挑选商品、投入购物车、结账、填订单、在线查询、确认等。所以,笔者以为,订单是购买者向商家发出的要约,而针对订单作出的“确认”(确认邮件、再线确认并附有网上订单查询)方为合同订立中的有效承诺。在实践中承诺的明示方式并不仅限于出卖人网上确认,还包括实际履行等行为。
第三种交易方式,网上软件、数位化商品、信息服务等不需借助物流陪送,在线即时交易,这些商业活动只需计算机与计算机之间的连接就可完成。顾客只需在网上登载的电子合同中,填写信用卡号和密码以及索购的软件和所需的服务类型,就可以通过网上下载得到所购的商品。网上软件下载就像自动货机,只要顾客填写一些个人资料,就可以马上得到求购的商品,而且信息合同的标的具有共享性,一般不会出现实物交易中存货售罄的情况。完全的网上交易是典型的电子商务合同,体现了电子商务轻松、快捷、高效率的购物、服务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