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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与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有关的域名纠纷案件的审理情况及问题

作者:李燕蓉 阅读4765次 更新时间:2002-07-25

  随着互联网络的迅速发展和应用的普及,涉及域名注册的知识产权纠纷日渐增多。由于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以下称CNNIC)在我国域名注册体系中的特殊地位和作用,在涉及域名注册纠纷的知识产权诉讼案件中,以CNNIC作为被告的案件开始出现。我院2001年受理并审结了3起与CNNIC有关的域名纠纷案件。这3起案件所涉及的内容各不相同,但极具代表性。由于此类案件为新类型案件,没有先例可循,审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比较复杂,现行法律中没有规定,需要在司法实践中进行研究和总结。
  一、我国互联网络域名发展的历史情况
  1990年10月,钱天白教授代表中国正式在国际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前身DDN-NIC(当时尚未正式成立Internic,而是由美国国防部ARPANET网络中心DDN-NIC负责全球互联网络域名和IP地址的分配)注册登记了我国的顶级域名CN,并且从此开通了使用中国顶级域名CN的国际电子邮件服务。1993年4月,中国科学院计算机网络信息中心召集在京部分网络专家调查了各国的域名体系,提出并确定了我国的域名体系。
  1994年4月20日,NCFC(中关村地区教育与科研示范网络)工程通过美国Sprint公司连入Internet的64K国际专线开通,实现了与Internet的全功能连接。从此我国被国际上正式承认为有Internet的国家。1994年5月21日,中国科学院计算机网络信息中心完成了中国国家顶级域名(CN)服务器的设置。
  1996年1月,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成立,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CHINANET)全国骨干网建成并正式开通,全国范围的公用计算机互联网络开始提供服务。1997年5月30日,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授权中国科学院组建和管理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Networ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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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nter,简称CNNIC),要为互联网络用户提供可靠的域名注册服务、目录数据库服务和相关信息服务。1997年6月3日,CNNIC成立,它是一个非盈利管理与服务机构,行使国家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职责。CNNIC的成立,标志着我国互联网络的管理、运行和服务进入了更加有序和规范的发展轨道,是我国互联网络发展中的一件大事。
  二、我院受理涉及CNNIC的案件情况及特点
  (一)受理案件的基本情况
  我院今年受理了3起涉及CNNIC的域名纠纷案件,具体情况如下:
  案件1:北邮公司诉中国科学院计算机网络信息中心(中科院信息中心)委托合同纠纷案
  案件2:正普公司诉中科院信息中心\阿里巴巴公司侵权及域名注册纠纷案
  案件3:北京亚视听文化艺术中心诉CNNIC域名预注册授权纠纷案
  (二)受理情况分析
  我院自1999年受理第一起域名纠纷案以来,已经受理此类案件近20件,是我国受理此类案件较多的法院之一。但是,在受理的域名纠纷案件中,以我国域名注册服务和管理机构CNNIC作为被告的,是今年的新现象。受理的这3起案件,因所涉及的案情不同,每一案件又各具代表意义。
  (三)受理案件特点分析
  1.从诉讼主体看:
  3起案件的原告中,案件1的原告系因委托CNNIC代缴域名续费而产生了委托合同纠纷,案件2、3均因原告向CNNIC申请注册域名而未获准注册而起诉CNNIC,其中案件2是我国首例中文域名注册的纠纷,在互联网业界及新闻媒体产生了极大影响,受到广泛关注。
  2.从案件来源看:
  由于CNNIC的住所地位于我院辖区内,故有关以CNNIC作为被告的域名纠纷案件,根据地域管辖的原则,我院是该类案件的一审法院。
  3.从案件影响看:
  网络域名虽然只是互联网络上用于识别网络服务商的一个地址标记,但是,由于网络域名的唯一性、标识性,人们已逐渐认识到网络域名所具有的重大商业价值,网络域名甚至被称为“互联网上的商标”。近两年人民法院已受理和审结了一批“域名抢注”的案件,引起了社会各界的极大关注。而以CNNIC作为被告的域名纠纷案件,由于涉及到我国互联网络的服务和管理者,比较敏感,因此,这类案件的审理同样引起了社会各界尤其是业界和法律界的关注,并为新闻媒体争相报道。
  三、案件审结情况及分析
  (一)审结案件数量及结案方式
  今年受理的这3起案件,已全部审结。其中,案件1、是以判决的方式审结,而案件3系以裁定的方式审结。并且案件1已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二)审结案件特点
  1.从案件类型看:
  在受理的案件2、3中,对CNNIC的主体地位存在相反的两种认识。其一认为,CNNIC是行政机关,其所作的不予注册域名的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所以,以CNNIC作为被告的案件应为行政诉讼案件,应适用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审理。其二认为,CNNIC是一个民间机构,是与域名注册申请人地位平等的民事主体,故其所作出的行为,应是民事行为,以CNNIC作为被告的案件应属于民事案件。我院在审理时,持相当谨慎的态度,进行了认真、细致的研究和讨论,并邀请民法学、行政法学专家召开了研讨会,征求了专家、学者的意见。
  2.从结案方式看:
  这3起域名纠纷案件,因系最早几起以CNNIC作为被告的案件,没有先例可循,而且目前法律没有明确的处理原则,当事人都不愿意进行和解,只能通过法院判决解决。
  (三)审理中确立的几个原则
  1.以CNNIC作为被告的案件应属于民事案件,遵循民法原则审理。
  CNNIC是在信息产业部的授权和领导下,得到国际互联网络管理机构认可的中立的、非营利性的管理和服务机构。作为国家级的域名注册和管理机构,其主要的职责为:
  (1)注册服务:负责顶级域名为CN的域名注册、IP地址分配、自治系统号分配等。
  (2)目录数据库服务:建立和维护全国最高层次的网络目录数据库,提供信息查询。
  (3)信息服务:提供有关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的统计调查分析报告,提供有关中国互联网络的政策、法规及其他互联网络资料的查询。
  (4)科研开发。
  (5)国际合作:作为国家级的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代表中国与国际相关组织及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进行业务协调与合作。
  域名注册各国公认是商业服务行为。域名可向CNNIC和NSI(Network
Solution,Inc)申请,但后缀不同。任何有网络服务器的人均可提供申请域名注册服务,CNNIC不是唯一一家提供该服务的国内机构。域名注册是商业运作,它是连接网络及用户的纽带。如引入行政模式不利于网络的快速发展。作为域名注册服务提供者,CNNIC与域名注册申请人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域名注册申请人申请注册域名,意味着同意在域名注册方面接受CNNIC的相关管理,因此CNNIC相对于域名注册申请人的登记权系因合同关系而取得,域名注册行为是民事行为,由此产生的纠纷也应是民事纠纷。没有根据认为域名注册是政府的行政管理权力、域名注册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故CNNIC的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的范畴,此类案件不符合行政诉讼案件的受理条件。故对案件3作出了驳回起诉的行政裁定。
  CNNIC是中科院信息中心所属的域名管理与服务性机构,由于CNNIC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故CNNIC在管理与服务活动中所产生的民事责任,应由中科院信息中心承担。在以CNNIC作为被告的案件中,应将中国科学院计算机网络信息中心列为被告,由其承担CNNIC的权利义务。
  2.作为域名注册服务机构,CNNIC在提供域名注册服务时,应给予注册申请人平等、不歧视待遇,执行“先申请先注册”的原则,而无权对涉及民事权益的域名进行预留。
  所谓域名预留措施,也称为日出条款,它是在域名注册系统开放注册之前,根据一定的标准,通过技术手段,将某些域名人为排除保留出来,使得这些域名的注册申请人不能注册该域名,而留给有权使用这些名称的机构和组织来注册的措施。对此,各国的作法不一,但多数国家是不预留的。
  从维护国家公共利益及正常的互联网络域名服务和管理秩序的原则出发,应允许CNNIC对某些出于技术原因的符号、行政区划、政府机关、教育机构等的名称,采取必要的预留措施。但对于涉及以商标、企业名称、字号、姓名、知名商品名称等民事权利作为域名的,则不宜采取预留措施。
  3.知名网站的名称应受到法律保护。
  网站名称是互联网络上区别网络服务商的标志,含有知识产权的内容,他人将知名网站名称注册为域名使用,会使互联网用户将含有知名网站名称的域名与知名网站产生联系,并足以造成混淆和误认。在中文网络环境下,亦会给网站的权益人造成损害,从而构成不正当竞争。故对知名网站的名称应当予以保护。
  四、案件审理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及相关对策和建议
  (一)关于CNNIC诉讼主体地位的确定问题
  将CNNIC界定在民事主体的范畴,与国际惯例是一致的,并且亦有利于我国互联网络事业的发展。从目前趋势看,CNNIC已逐渐摆脱了独家的域名注册服务商的身份,而将域名注册服务的资格交给若干家域名注册服务商。域名注册服务的政府色彩更加淡化,有利于在域名注册服务领域引入公平竞争的机制,从而提高域名注册服务商的服务水平。
  (二)关于CNNIC是否有权进行域名预留的问题
  CNNIC对某些出于技术原因的符号、行政区划、政府机关、教育机构等的名称,可以采取必要的预留措施。但对于涉及以商标、企业名称、字号、姓名、知名商品名称等民事权利作为域名的,则不宜采取预留措施。理由如下:
  1.根据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只有民事权利的权利人才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他人不应干涉。商标权人、企业、自然人等权利人有权决定是否将自己的商标或企业名称、姓名等注册为域名,CNNIC不能代替民事权利的权利人来行使民事权利,而限制他人注册域名。人民法院判令驰名商标权利人、知名企业有权禁止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企业名称注册为网络域名,也是依权利人的请求而进行的。
  2.CNNIC作为域名注册的服务机构,与域名注册申请人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应平等地对待接受服务的域名注册申请人,而不应采取区别或歧视待遇。
  3.对于商标是否驰名,企业名称是否知名等的判断,应由有权部门作出,国家并没有授予CNNIC拥有认定驰名商标、知名企业名称等的权利,CNNIC也没有能力作出这样的判断,更不能自行制定判断标准。
  4.《中文域名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15条明确规定,中文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注册服务机构不负责判断其注册的二级域名是否侵害了第三者的权益。
  故CNNIC对涉及民事权益的域名采取预留措施没有根据。
  就上述两个问题,我院专门邀请知识产权、行政法学、民事法学专家进行了研讨,在综合听取各方面专家的意见的基础上,我院作出了上述原则性的认定。是否可行,建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统一解释。
  (三)关于知名网站的确定问题
  2001年12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作出了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考虑如下因素:
  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北京高院在《关于审理反不正当竞争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规定了对知名商品的认定,应当综合考虑该商品在特定市场的生产销售历史和生产占有率,商品的质量、信誉情况及其广告投资和覆盖面等因素。
  而关于知名网站的确定问题,目前没有明确的标准,我院在对网站是否知名进行认定时,参考了上述两个认定标准,确定了如下考虑因素:
  1.相关互联网络用户对该网站的知晓程度;
  2.该网站广告、宣传的情况;
  3.该网站的获奖情况;
  4.该网站的页面月、日浏览量、会话量;
  5.该网站拥有的会员数量。
  另外,由于互联网络是一个发展迅猛,不断变化的事物,有的网站可能会一夜成名,也可能很快消失,所以,网站开通的时间长短,并不能完全说明网站的知名情况。
  建议北京高院根据互联网络发展的情况,作出统一的认定标准,指导审判实践。
  (四)关于《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中文域名暂行管理办法》、《中文域名管理办法》(试行)的法律性质问题
  1997年5月30日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发布施行的《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是为保护和促进我国互联网络的健康发展、加强我国互联网络域名系统的管理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该《办法》对域名注册和管理行为具有规范作用。该办法规定由CNNIC工作委员会,协助国务院信息办管理我国互联网络域名系统。CNNIC是CNNIC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管理和运行中国顶级域名CN.2000年1月由CNNIC发布的《中文域名暂行管理办法》和2000年11月发布的《中文域名管理办法》(试行),是CNNIC制定的有关中文域名注册服务和管理的公示性文件,对作为发布方的CNNIC的注册服务和管理行为具有约束作用。顶级域名为CN的申请及服务应遵照上述文件执行。
  上述问题仅是我院在审理涉及CNNIC的域名纠纷案件中遇到的一些典型问题。虽然在我们的司法实践中进行了一定的探索,但彻底解决这些问题,还有待司法界同仁的一致能力。这对加强我国互联网络域名的管理,促进我国互联网络的健康发展,将起到不可估量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