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首页 > 网络世界与网络法

老行者之家-网络世界与网络法-网络犯罪:立法与司法的新课题

网络犯罪:立法与司法的新课题

作者:李继华 阅读10341次 更新时间:2001-12-06

  关于网络犯罪的概念,有不同的观点,这里包括针对网络的犯罪和以网络为工具的犯罪。诸多资料表明,网络犯罪日益加剧,如何加强网络安全,防范网络犯罪已成为各国政府面临的紧迫问题。下面是对全国著名的高科技园区中关村科技园区所在地——海淀区近两年网络犯罪的调查。

  一、基本情况

  2000年至2001年10月,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共收到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和提请逮捕的网络犯罪案件8件9人。其基本特点是:

  1.网络犯罪在短时间内凸现。1999年以来,我国互联网业出现所谓的“烧钱”态势,各种网站如雨后春笋般涌现。调查发现,1999年以前该院没有受理典型的网络犯罪案件,可以说,网络犯罪是在互联网迅猛发展、普及后开始凸现的。

  2.犯罪嫌疑人均为男性,且单独犯罪多,共同犯罪少。8起犯罪案件中,共同犯罪只有1件,其余均为单独犯罪,显示出网络犯罪嫌疑人“独行侠”的人格特征。

  3.犯罪嫌疑人呈现明显的低龄化特征。上述9名犯罪嫌疑人中,年龄最大的29岁,最小的19岁,平均年龄22.7岁,呈现出非常明显的低龄化特征。

  4.犯罪嫌疑人文化程度较高。在9名犯罪嫌疑人中,有博士研究生1人,大学本科学历的2人,大专学历的4人,中专、初中学历各1人。大专以上学历的占78%。

  5.高科技公司员工、学生和无业人员是网络犯罪的主体。在上述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系高科技公司的有4人,在校学生2人(其中1人系在公司兼职期间犯罪),无业人员2人,事业单位干部1人。高科技公司人员占44%,在校学生和无业人员占22%。

  6.犯罪手段体现出较强的高科技、专业化特征。以网络为工具的犯罪,只要熟悉互联网操作技术即可;大多表现为通过网上聊天交友、网上发布出租房屋信息等手段,骗取他人钱财。但是通过攻击网络然后进行财产性犯罪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则具有较高的、专业化的计算机及互联网技术水平,否则犯罪难以得逞。利用黑客程序攻击某公司账号的犯罪嫌疑人卢某是计算机应用专业的本科生;某大学博士研究生赵某在一网络科技公司电子商务网站兼职期间,通过jawa语言破译、修改了三个客户密码,然后盗用公司给客户的折扣点购买空调、照相机、手机等物品,总价值9987元;某证券公司职员傅某采用密码清零的手段,更改客户账号,盗窃资金20万元。

  7.犯罪行为具有极强的隐蔽性。从时间上看,网上犯罪不分白天黑夜,24小时均能作案;从空间上看,网上犯罪嫌疑人可以在家里、在办公室、在网吧等任何有联网计算机的地方实施犯罪,而且可以从头至尾不接触被害人,而将他人的钱财划入自己的账户。

  二、犯罪原因

  (一)主观原因

  1.好奇心和成就感。互联网是一个神奇的无边无际的虚拟世界,强烈吸引着众多的网迷的注意。尤其是青少年,几乎是身不由己地在网络空间里进行各种各样的尝试——甚至是犯罪。犯罪嫌疑人赵某把自己破译、修改密码“当成一种探险,一种尝试”,犯罪嫌疑人卢某觉得利用黑客程序攻破他人的网站“有成就感”。

  2.贪利图财。无论是网上盗窃、网上诈骗还是网上伪造印章、网上介绍卖淫,最终目的都是为了骗取财物。

  (二)客观原因

  1.互联网安全性能的缺陷。互联网的前身是20世纪60年代末期美国国防部所发展的分封交换网络ARPANET,ARPANET主要的研发目的是要将信息从传送端顺利地传送至目的端,网络安全并非ARPANET当初设计的目的。这是目前互联网上商务网站不堪一击的一个重要原因。

  2.系统软件存在漏洞。目前,网络上的操作系统软件多少存有一些漏洞,一些黑客利用这些漏洞设计专用程序或工具,并在网上传播、使用、攻击。

  3.色情网站的影响。网络世界无国界,使得网络色情无法杜绝。互联网助长了社会丑恶现象的滋生蔓延。如犯罪嫌疑人林某通过互联网认识了卖淫女石某、郭某,然后在互联网上为二人发布卖淫信息,从中收取提成。林某在亲笔供词中写道:“许多人都是从这里(色情网站)开始,背叛了妻子和女友,走上了嫖娼的道路。”

  4.立法滞后,查处困难。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百八十六条仅规定了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等犯罪的,依照金融诈骗、盗窃罪定罪处罚。实践表明,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诈骗、盗窃的犯罪行为,与一般手段的诈骗、盗窃行为往往有巨大差别,其行为不仅仅是将计算机、网络作为单纯的犯罪工具,而常常具有对网络安全、网络秩序的破坏性行为,因此,其侵犯的犯罪客体多为复杂客体,即同时侵犯了被害人的财产权和国家对网络的管理秩序,社会危害性比一般的财产犯罪要大得多。如果仅仅依照诈骗罪、盗窃罪定罪处罚,并不能准确反映这种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

  就如何认定犯罪数额方面,网络盗窃也提出了新的问题,如犯罪嫌疑人卢某盗窃他人账号,又有偿传播给第三人使用,其本人的获利额为5000元,但是使用人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达39万元。如何认定卢某的盗窃数额以及如何认定第三人的责任,就成了一个难题。如果仅仅认定5000元,法律上就难以评价39万元的损失,同时忽视了其利用黑客程序攻击网络的危害行为;如果认定为39万元,则难以符合盗窃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这一传统主观要件。

  另一方面,对网络犯罪的证据收集十分困难,一是网上操作的电磁记录容易被删除、消失,二是网上涉及的人多地广,真假难辨,给侦查工作带来极大困难。

  三、防范建议

  (一)完善计算机网络方面的立法。目前,我国的计算机网络立法方面尚处于起步阶段,由于立法的不全面,导致对此类犯罪行为无法惩治或不能恰当定罪处刑。因此,亟待制定出有前瞻性的、适应当前形势的法律法规,使网络违法犯罪分子无空可钻。

  (二)提高司法人员的科技素质。网络犯罪作为一种高科技犯罪,其犯罪者大多具有高超的计算机专业知识,而目前“电子警察”的力量尚显薄弱。因此,必须广招贤才,加大计算机、网络知识培训力度,培养一支高素质、高科技的司法队伍。

  (三)加强国际合作。网络犯罪的无国界性决定了打击网络犯罪必须加强国际合作,建立全球性的法网及国际性多边条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