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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行者之家-网络世界与网络法-个人音乐网站缘何被剿?

个人音乐网站缘何被剿?

作者:布衣挽歌 阅读9764次 更新时间:2001-08-14

我友刘三是一个地道的摇滚青年,有关摇滚的事情没有能够难住他的,他甚至知道唐朝乐队主唱他舅舅家的狗叫什么名字,虽然我很不以为然,认为唱歌一道为雕虫小技,无法与科学或者文学相比,但是也不得不佩服他的痴迷。2年前刘三上网,学会做网页后的第一件事就是把唐朝乐队的资料和歌曲一骨脑搬到了网上,做了一个专门收集摇滚乐的个人网站,2年间倒也红红火火,通过这个网站找到了一批同样热爱摇滚的狐朋狗友,通过这个音乐网站他们互通有无、自娱自乐,倒也是逍遥快活。有时候碰到他,他就会得意洋洋地告诉我他的网站又有多少人浏览,又注册了多少会员诸如此类的废话,看他讲得热心我也就只好耐着性子听了。不过由于不感兴趣,听过也就忘了。 

今天上午又碰到刘三,但是他的脸拉得象一个苦瓜一样,嘴撅得可以拴一头驴,见到我就诉苦,说没法活了,这是什么世道!原来他前几日收到一封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律师信,信中说他未经协会的许可就使用了协会会员的音乐作品,上载到互联网上及提供公众点播、试听及下载,严重侵犯了协会会员的合法权益。责令立即删除所有的侵权音乐,并赔偿人民币若干等等诸如此类狠话。刘三看了有些气愤,同时也有些害怕,气愤是这两年来这个个人网站一直是他与朋友们自娱自乐的场所,根本就没有用它来赚一分钱,倒是在这上面花去了n多的金钱和精力无数。因为刘三为了充实网站上的歌曲数量,自己掏腰包买了大量的cd,转成mp3放到网上。刘三讲,nnd,我就怕他们说我什么,巴巴的都是花高价买的正版cd,可是没有想到还是被他们惦记上了,早知道我就去买盗版了,还能够省下点钱。至于害怕吗,那就没有什么好解释的了,听到打官司、赔偿损失等词谁的头皮都会发麻,况且对方还是一个行使权利的机构。 

回到家之后我就老寻思这件事情,总觉的哪里不太对劲。因为按照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那封信里的意思,只要是我们用了或是演奏了他们的歌曲都要给他们使用费,那么我们在大街上吹口哨或者是瞎哼哼,如果一个不小心哼哼成了他们管辖下的任何一首歌,那么我们岂不是都需要给他们付钱了,这个理好像说不过去啊,如果我们沿街卖唱倒也罢了,好歹还有个收入,你来分钱也算是名正言顺,但是我们只是哼哼一番自娱自乐,却要收钱,道理上很难说的通,好在还没有“协会”为此来找我麻烦,但是为什么同样是自娱自乐性质的个人音乐网站就被“协会”惦记上了呢?他们这么做有没什么法律的依据呢? 

为了弄个清楚,我临时恶补,找来了很多有关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和《著作权法》资料翻了一气,果然让我发现了该协会的规定和《著作权法》相矛盾的一个地方,而且还有一个极为有趣的案例。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规定的收取使用费的对象非常广泛:对音乐作品的机械复制如出版音像制品、制作电脑OK机等,举办现场演出活动,在餐厅、酒吧、宾馆、歌厅、飞机、火车等公共场所播放音乐,广播电台、电视台使音乐,国际互联网使用音乐作品。上述的规定中包括了音乐著作权的三个部分:复制发行权、表演权、广播权。但是实际上协会力所能及的范围,还只限于复制发行权以及表演权,至于能够收到大量使用费广播权却管理不利,换言之,电台和电视台的音乐使用费它一直都收不上来。为什么呢? 

其实原因就出在被该协会视若圣经的《著作权法》上,《著作权法》的第43条规订:“广播电台、电视台非营业性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制作者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而广播电台和电视台就是援引这条法律条文与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力争,一毛钱也不给他们,咱们先不说电台和电视台的做法是否妥当,毕竟他们是能够盈利的机构,但是这个案例对于广大的个人网站拒绝交这笔音乐使用费却是一个实实在在的依据。 

因为与电台电视台相比,个人网站本身更有非盈利的特性,所以在个人网站上播放或者让人试听已经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时,也属于可以不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范畴,完全可以援引《著作权法》的第43条与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据理力争的。而且《著作权法》规定了的12种可以“不经过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而使用作品的情况,除了43条说到的情况以外,还包括“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这也可以作为个人网站不必向音乐著作权协会支付使用报酬的一个依据。 

由此可知,对于不是以盈利为目的的个人音乐网站来讲,在收到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的律师信的时候大可不必惊惶失措,忙不迭的流着眼泪把自己辛苦收集的音乐删除,如果你的网站不是盈利为目的的,完全可以跟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据理力争的,不支付他们要求的使用费。他们又不会吃了你。怕个啥!当然,如果你的网站是以盈利为目的的话吗,那就别装傻了,该给人家多少就给人家多少吧,因为《著作权法》的这些条款并不保护你们。 

本来问题到这里就该结束了,但是还有一个更深层次的问题一直困扰着我,如梗在喉,不吐不快,索性在这里一块说出来共同探讨一下: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向众多的个人音乐网站发难,单单是为了收取音乐使用费那么简单吗?其实我看未必,因为作为一个一直从事音乐版权管理的机构,肯定深知向个人讨要音乐使用费是一个多么费力不讨好的事情,而且在现行法律中有不利于他们此次行动的条款他们也肯定很清楚,所以他们一定知道未必能够如愿将这笔音乐使用费收取上来,即使退一步讲他们可以收上一些使用费,但是这笔费用一定不会有多少,(要知道你是在向一群穷得叮当响的个人网站站长要钱,而他们的口头语是要钱没有,要命一条)这勉强收到的仨瓜俩枣肯定连协会支付的律师咨询费(顺便说一句,现在律师费贵到了近乎无耻的地步,以至于我想转行考律师本)和进行此次行动的其他人工。既然是如此,那么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向众多的个人音乐网站发难的真实目的是什么?难道仅仅是替天行道? 

呵呵,这样说说只是搞笑而已,当然并非如此,其实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此一式“项庄舞剑”含有深意,意在以侵权为名,通过大规模的统一行动,将数以万计的个人音乐网站扫荡一番,希望能够借此把他们清理出局,给传统的音乐企业如唱片公司进入网上音乐服务领域扫清道路,腾出足够的市场空间。虽然还有诸多的问题,但是不可否认网上音乐服务领域是一块很诱人的大蛋糕,如果能够规范运作的话,对于音乐产业将是一个革命性的变革,到那时音乐发行的载体将不再是磁带或者是cd,而是直接在网上发行,这样就可以极大地降低发行的成本,提高发行速度,扩大发行的范围,而且还可以杜绝盗版的泛滥,这里面任何一项都是唱片长时间以来可望而不可及的,现在都有了解决的办法。 

当然我们刚才所说的是一个很理想化的构想,之所以说是理想话,是因为传统音乐企业实现起网络化来还有很多的绊脚石,而数以万计的个人音乐网站就是这些绊脚石中最大的一块,因为个人音乐网站本身不象用户收取任何的费用,所以致使很多原先唱片公司的顾客或者是潜在顾客都流失殆尽,如果个人音乐网站存在一天的话,可以说传统音乐企业网络化的变革一天就不能实现。这样说并没有一点耸人听闻的成分,传统的音乐企业对此也非常的清楚,所以长时间来只有对这这个潜在的巨大的蛋糕流泪。当然如果说个人音乐网站只是侵蚀了传统音乐企业的未来利益的话,他们还未必非要非要杀之后快,问题在于个人音乐网站已经侵害到了这些传统音乐企业的现在的既得的利益,使得唱片公司唱片的销量大幅的减少,因为很多歌都可以从网上下载来听了,就没有必要再去购买唱片,而且这种情况会在宽带时代到来之后更加严重,甚至威胁到了传统音乐企业的生存,相信这一点他们已经看出来或者是切身感到了,所以才采取了如此断然的行动。因此我们有理由相信在音乐著作权协会的背后,站满了传统音乐企业,正在紧张的关注着这一场他们亲手策划的剿杀个人音乐网站的行动的进展状况。 

所以,想到这些,我就深为吾友刘三担心,虽然他和他的音乐网站有理由与“协会”据理力争,在不交使用费的问题上或许还有一些胜算,但是在众多的传统音乐企业的联合剿杀下,个人音乐网站能否活下去,却是一点胜算也没有,真的一点也没有。 

老行者的话:从老行者看来,广播电台使用已经出版的音乐作品与个人音乐网站使用已经出版的音乐作品,其性质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