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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行者之家-网络世界与网络法-剿灭个人音乐网站于法有据

剿灭个人音乐网站于法有据

作者:张樊 阅读4296次 更新时间:2001-08-14

  从今年5月开始,国内有上百家个人音乐网站站长收到来自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的律师函。他们被告知要删除在网站上所上载的的侵权音乐作品,解决侵权问题。这一事件发生以后,引发了个人音乐网站站长的强烈反对,并深得不少网友的同情。

  对于音乐作品属于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这不存在争议。争议的焦点在于个人音乐网站使用这些音乐作品,不是以营利为目的,属不属于侵权行为。

  1、个人音乐网站使用音乐作品,不属于著作权的合理使用

  根据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著作权人以外的人,在某些情况下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的姓名、作品名,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

  也就是说,这些情况已经构成对著作权人的侵犯,只是因为出于考虑社会公众的利益,以及这些行为在一定的技术发展水平的背景下对著作权人的利益损害不大,法律上不认为是侵权行为。

  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为了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就属于一种合理使用。因此不少网友就据以认定个人音乐网站使用这些音乐作品,属于这种合理使用,不需要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但是“为了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应当其中一个限制,就是只能用来满足个人实现“学习、研究或欣赏”的目的,而不能扩展至第三人或者家庭、单位等。个人音乐网站把音乐作品放在网络上提供免费下载,使得大面积的传播,就不仅仅局限于个人的某些正当目的了!

  从国外的立法来看,这种行为也属于非法。《美国著作权法》认定“合理使用”的范围规定了四条标准。其中有一条是“看使用行为对被用作品的潜在市场价值有无重大不利影响,如果有这种影响,则不属于合理”。由此可见,把音乐作品放在网络上供免费下载,将会使得音乐作品的市场销售额大大减少,对其潜在市场价值有着重大影响,所以按照美国著作权法,这种行为也属于侵权行为。

  2、不能说不以营利为目的,就不构成侵权

  不少网友认为个人音乐网站是否构成侵权,应该看网站的目的,是否具有商业性质。如果以营利为目的,就构成侵权;反之,就不构成侵权。依据的是我国《著作权法》第46条的一项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其作品”。

  这里我们要弄清这一条规定的法律含义。侵犯著作权行为,因性质不同危害程度和范围也有区别。有些侵权行为只侵害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但是有些侵权行为不仅侵害了著作权人的权益,同时,还欺骗了广大公众,损害了社会利益,破坏了国家正常的经济秩序。对这种行为,除了依法要承担民事责任以外,还应该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著作权法》第46条“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其作品”的这条规定,就属于这种依法要承担民事责任以外,还应该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的行为。

   对个人音乐网站未经许可使用音乐作品的行为,如果不是以营利为目的,不承担行政责任,但并不排除其要向著作权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不管是承担民事责任还是行政责任,这些行为都是侵权行为。

   诚然,我国著作权法还有很多不完善之处,比如第43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非营业性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制作者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我国著作权法正在修订之中,并且针对互联网的网络版权法即将出台,也势必会进一步加强对著作权的保护! 

老行者的话:音乐作品的使用如果严重影响作品的销量,则应该不属于合理使用,即使其不以盈利为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