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既兴电子邮件之利,又抑其弊,在保障和促进因特网通讯正常发展的同时,最大限度地保护用户的合法权益,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法之一便是加强法制。目前,世界各国对因特网的立法还微乎其微,即便作为因特网技术发源地和领导者的美国,它也还没有一部全面调整因特网法律关系的立法,但在诸如网上隐私保护,计算机软件版权保护、网上通讯保护、网上交易税务、网上签名与认证、网上赌博等具体问题上,国会提出了一些相应的法案。其中关于电子邮件的有1997年电子邮箱保护法案(Electronic Mailbox Protection Act of l997)和1998年电子邮件使用者保护法案(E-mail User Protection Act of1998)。
1997年电子邮箱保护法案共七条。第一条规定法案的简称;第五条规定各州不得制定和实施与法案冲突的法律;第六条授权联邦贸易委员会研究垃圾邮件问题,并在法案制定后的18个月内向国会提交修改法案的报告;第七条对法案所涉若干术语定义。其中第二条立法理由,第三条法案禁止各种不法行为和第凹条民事责任,是法案的主要内容。
立法理由。法案所陈述的立法理由除了保护和促进电子商务发展,发挥因特网的最大潜能等一般理由外,具体的理由有:
1.垃圾邮件可以成为零售商、非赢利纠织和其他服务商在网上 招聘成员、广告和吸引客户的重要工具;
2.垃圾邮件消耗收件人的资源:垃圾邮件占据收件人主机的空 间;阅读、审查和删除垃圾邮件耗费收件人的时间。而收件人无法据收垃圾邮件;
3.大量的垃圾邮件佼得必须随时予以处理的ISP、其他商业企业、教育机构和非赢利组织承受很大负担。大量发送垃圾邮件对ISP的服务质量会产生负面影响;
4.一部分大批量垃圾邮件发送者为收件人提供了可拒绝或选择接收的简单而可靠的方法,而另一部分未提供这种方法;
5.越来越多的大批量垃圾邮件发送者故意模糊这些邮件的来源,意在使收件人无法对其立即作出反映;
6.许多大批量垃圾邮件发送者未经潜在收件人同意,收集其地址,违反了有关规则和规定;
7.那些装有新邮件预警机制的电子邮件软件的收件人,垃圾邮件的到达打断了他们正常的计算机操作,侵害他们的隐私权。 法案禁止的不法行为。基于以上理由,法案第三条明确禁止各种可能妨害电子信箱通讯功能和损害电子信箱使用者正当权利的行为。美国是联邦制国家,各州有立法权和执法权。美国宪法规定,国会有权对州际商务和对外贸易立法。十九世纪后半期以来,国会以这‘规定为依据,不断扩大解释,强化联邦在某些领域的管辖权,如反托拉斯。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国会再次借助这一宪法规定,强化其对因特网的立法权。在电子邮箱保护法案中,国会强调在州际或国际商务中,禁止下列行为:
1 为防止收件人通过正常的答复程序作答和防止未交付邮件的通知,从未注朋或虚拟的因特网域名或地址发送垃圾邮件;
2 利用计算机程序或别的技术机制隐蔽垃圾邮件的来源,意在防止 收件人或收件人的计算机使用邮件过滤工具,阻止垃圾邮件到达收件人;
3 罔顾收件人对邮件发送人或电子邮件群管理人停止发送邮件的要求,仍然向其传输垃圾邮件;
4 明知接收人有意发送垃圾邮件,仍然向其发送一些电子邮件地址,而事先已有一个或多个地址主人向其表示不希望收到垃圾邮件;
5 收件人直接或通过自在改善设施控制垃圾邮件的因特网标准制定组织通知,表示不接收垃圾邮件而仍向其发送垃圾邮件;
6 注册、创制或促使创制一个因特网域名,或申请、注册或以别的方式获得使用因特网电子邮件,其唯一或首要的白的是发送垃圾邮件;
7 明知违反计算机互联服务关于垃圾邮件的规则,仍然通过计算机互联服务器指令将垃圾邮件发送至该互联服务的一个或多个订阅人:
8 明知违反计算机互联服务的有关规则,仍然通过互联服务器或使用某个计算机 程序收集该互联服务的订阅人的电子邮件地址,旨在向订阅人发送垃圾邮件 ,或明知地址的收集者是为广发送垃圾邮件,仍向其提供地址
9 为了规避法案中关于大批量垃圾邮件的规定,将大批量垃圾邮件分成较小的邮 件发送。
民事责任。法案规定丁上诉各种不法行为的两种责任形式:其一,联邦贸易委员会有权提起诉讼,对上述每一种行为判处以5,000美元的民事罚款;其二,计算机互联服务或邮箱受到上述任何一种行为侵害的受害人,可向侵权的个人或组织提起民事赔偿诉讼,法案规定的贻偿范围包括三部分:1 适当的预先救济或其他衡平或宣告式救济;2 赔偿实际的资金损失。制定法上的损害赔偿为每项行为500美元,如果法院发现被告侵权行为特别严重或明知违反上述规定而故意侵权,法院可以自由裁量增加赔偿数额,直至制定法赔偿额的10倍;3 合理的律师费和其他诉讼费用。
1998年,美国众议院提出了电子邮件使用者保护法案。该法案的诸多内容与电子邮箱保护法案不无相似之处,但它从保护电子邮件使用者的角度,对1934年的通讯法案作了相关修改,即将各种禁止使用垃圾电子商务邮件的情况作为第231条,插入通讯法案第230条之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