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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言论与司法独立

作者:贺卫方 阅读3046次 更新时间:2008-03-27


不管你喜欢还是不喜欢,今天的我们已经毫无疑问地进入到了言论的网络时代。越来越多的人们依赖网络上的各种信息,同时也在网络上发出自己的信息。每天二十四小时,每小时六十分钟,不知道有多少人挂在网上:办公室的职员在网上打发着无聊的时光。记者们在那里搜集各种新闻线索。遍地开花的网吧里中学生们在相互Q言Q语。“芙蓉姐姐”上传了她的很多照片引来一片嘘声。王怡因为网络而崭露头角并成为“关天茶舍”里大老级人物。数以万计的“博客”——这个词注定要进入《现代汉语词典》的下一次修订版——在打理着他们的言论家园。各种奇怪的表达层出不穷:“偶”(我),“sigh”(感叹),“^_^”(笑脸的一种,表示开心),“狂顶”(强烈支持),“B4你”(鄙视你)……

这是一个多么奇妙的空间!你要发表高论可以实名,也可以用网名。发表文章不再像传统媒体那样过五关、斩六将,被编辑改得面目全非——写完之后点击“提交”,顷刻间一篇文章就横空问世了。“问世”应当加着重号,因为真正是世界上每个角落都可以看得到。这种发表过程的轻而易举使得民意得以展现,与此同时,笔墨时代不容易也不轻易发言带来的言辞的审慎性质也大打折扣,甚至毫无责任感的言论也可以大行其道。一些触动人们敏感神经的事件一经披露就马上引发嚣嚣民愤,十万网友在这个虚拟空间的怒吼足以给人一种“国人皆曰可杀”的真实感觉,对于相关决策者产生巨大的压力。

正是从这个角度观察,网络时代的言论与司法制度之间的关系有了特别的意义。过去我们讨论媒体与司法之间的关系,致力于确立三个层面的规则,第一,如何强化媒体对司法权行使过程的监督。司法权是国家的公共权力,它必须对人民负责,接受人民监督,否则,就会像任何不受制约的权力一样走向滥用。而现代民主实践表明,在国家治理越来越趋向专业化的时代,活跃的媒体能够将权力运行的过程及其影响加以展现,并显示民众的评价,形成对于公权力的有效约束。第二,需要切实防止媒体超越合理的界线,维护司法应有的独立性。媒体言论过于强权,或者以真理自居,或者煽动民意,对司法施加压力,都有可能造成案件实际上是由媒体判决的结果。第三,司法如何通过案件的审理和司法解释保护我国宪法所规定的言论和出版自由。

参照上面所说的三个方面,可以说,在前网络时代,我们的媒体与司法之间关系就没有理顺,到了网络时代,一些原有的弊端将变得更为严重。很明显,网络言论对司法权的监督较之传统媒体要更加严厉,这是值得欢迎的趋势。可以说,如果没有网络的巨大力量,像孙志刚案那类案件是不可能得到后来那样的处理的。但是,媒体的双刃剑效应在网络时代又格外凸现出来,它可以让一些案件得到较为公正的审理,同时也能够施加更大的压力让司法屈从于舆论,从而加剧了司法判决与法律准则之间的背离,也进一步削弱了司法的公信力,加剧了司法权的边缘化。自然,指望这样手足无措、动辄得咎的司法能够有力地保障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利也是不现实的。

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有人希望通过加强对网络言论的控制,例如网络言论实名制、管理人员时刻删帖等,从而减少那些“不负责任”的言论。不过,这样的方案显然成本太高。首先是管理网络不比管理传统媒体,每一秒都在不断涌出的言论仿佛“离离原上草”一般删不尽也删不及。另外,什么样的言论该删,什么样的言论不该删,根本无法提前作出详尽的规定,只好凭版主们的判断,对标准把握的参差不齐将会带来删帖尺度的严重不平衡。加之管理者在追查责任的压力下,本能地趋向是从严把关,结果很可能“伤及无辜”,把有价值的言论也删除一空,本来该是生机勃勃的网络最终却是一片肃杀之气。在这种情况下,媒体对司法的监督就必然是一句空话。我们前面说过的,没有了监督,就不可能有公正的司法。于是,本来为减少司法所承受压力所进行的言论控制带来的却是司法的更加不公正,“以君子始,以小人终”,此之谓乎!

也许,那句说俗了的话还是用得上: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需要通过进一步改革加以解决。一方面,我们需要建立真正独立而负责的司法体制,另一方面,创造更多的途径,利用网络的巨大优势,让各种言论都能加以充分表达,最终应当相信人民的判断和选择能力,才是合理的解决之道。“让人民说话,天不会塌下来。”“只有人民起来监督政府,才不会人亡政息。”毛泽东的这两句话值得“狂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