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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行者之家-网络世界与网络法-“新闻源代码”的法律问题

“新闻源代码”的法律问题

作者:游振辉 阅读7601次 更新时间:2005-12-29


  2000年11月7日凌晨在新华网全文登载了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信息产业部发布的《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和信息产业部发布的《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很快引起了网上网下的强烈震动。对这两个规定的理解适用,有不同的认识。其中,有网民问:在个人主页中放置了“新闻源代码”,算不算违反规定?下面对此问题作一分析。

  所谓“新闻源代码”是指一段用Javascript语言编写的一段语句(可视为客户端程序),嵌套在个人主页中的某一Html文件中的适当位置中,当该Html文件被显示时,浏览器会自动根据javascript的指令去读取提供源代码网站上所特定类别的新闻,并显示在Html文件所设定的位置上,看上去是这一页面的内容一样。另一特点是,服务器端的javascript程序中设定了一定的时间自动刷新。这样,在个人主页中显示的新闻也就是常新的了。在个人主页上显示出来的只是新闻标题,要看新闻内容,则点击标题,这样会以打开一个新窗口的形式(完全脱离个人主页)显示新闻内容。比如下面这段代码是“门户手把手”网站提供的“新闻源代码”,将它放在一个Html文件中,就能够显示网站上的法制新闻的标题:

<script
src="http://www.portalhands.com/xitong/newsserver/list.php3?id=107558_fznews"></script>

  根据《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规定所称登载新闻,是指通过互联网发布和转载新闻。”很显然,“发布新闻”具有新闻源、首次公开等意思,这种“新闻源代码”方式不属于发布新闻,而且发布的主体也不是个人网站拥有者。那么,是不是“转载新闻”呢?通常对转载的理解是指对他方已经发布的新闻“搬”过来,在自己拥有的介质上,读者能够在“搬运”者的介质上看到具体的新闻内容,因而,“新闻源代码”的方式也不属于转载新闻。由此可见,“新闻源代码”的方式不属于该规定的调整范围。

  另一方面,从上述的技术特征来看,所谓个人主页加入“新闻源代码”,显示出来的只是新闻标题,而这些标题被链接的新闻内容是在源代码提供者的网站上,并不在个人主页中,个人主页的拥有者即不是发布新闻,也不是转载新闻。因此,“新闻源代码”在本质上只是个人主页链接了新闻标题。链接是互联网的最重要的技术特征之一,是信息共享理念的技术支持,如果没有了链接,那么,互联网也就不成其为互联网了。因此,只要提供源代码的网站经过了审批是合法的登载新闻的网站,则向个人主页提供源代码是其网站经营的一种模式,个人主页和提供源代码的网站都是不违法的。这样可以增加点击量,等于把新闻目录做在了广大的个人特性主页中,这是一个非常了不起的创意。如果把“新闻源代码”方式也视为“发布和转载新闻”的一种,那么,实质上是对体现互联网生命的链接的扼杀,这明显不符合邓小平的“三个有利于”的标准。此外,如果提供“新闻源代码”的网站未按规定登记或备案,则该网站“发布和转载新闻”就是违法的,向他人提供“新闻源代码”是“发布和转载新闻”的一种方式,自然也是不允许的;但这不能视为是使用“新闻源代码”的个人主页的违法,有关机关只须对提供“新闻源代码”的网站进行查处即可实现在个人主页中不再显示新闻标题链接的目的。

  总之,离开了互联网的特性和网络技术特征,讨论某种情形是否违法就将是空谈,这就是研究网络法律问题的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