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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行者之家-网络世界与网络法-法国2006年6月30日数字信息网络的立法过程和草案内容

法国2006年6月30日数字信息网络的立法过程和草案内容

作者:任军民 阅读7088次 更新时间:2006-09-17



<摘要>:在我国对信息网络传播权加强行政保护的同时,法国加快了对该领域欧盟指令的国内立法转化。在对指令确认的基础上,法国立法者还规定了某些原则的具体实施方法,就指令内容也提出了一定的创新性措施。对它的学习可帮助国内学术界了解发达国家在此方面立法的新思潮和新动向。


<关键词>:著作权及其邻接权的例外;信息和保护的技术措施;技术措施控制机构;侵权犯罪;非法下载的预防。


随着数字信息网络行业的迅速发展,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于1996年12月20日通过了"版权公约"和"表演和录音制品公约",对作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对权利例外的行使作了规定,同时列举有关侵犯技术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的违法行为。


我国没加入这两个公约,但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人大常委会对"著作权法"的修改已充分体现了与国际立法接轨的愿望<1>。根据该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国务院法制办会同国家版权局和信息产业部联合起草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草案<2>,于2005年10月交由公众提供意见<3>。2006年5月10日,国务院第135次常务会议批准该条例并决定自2006年7月1日起予以施行。


非常凑巧的是,在我国上述条例实施的前夜即2006年6月30日,法国国民议会和参议院两院通过了有关"在信息社会中的著作权及邻接权"的法律草案。目的是在於完成"在信息社会中的著作权及邻接权的几点统一"欧盟指令的国内立法转化<4>。


对数字信息网络的保护我国采用行政法规的方式,而法国则以立法形式予以认定。通过对法国6月30日法案全文的分析,我们发现它的规定较为详细,其内容很多方面具有先进性特点。


一。法国数字信息网络的立法过程



2000年6月8日,欧盟议会和欧盟理事会通过了"电子商业活动"的指令<5>,法国议会于2004年6月21日通过了"对数字经济的信心"法案,这是法国第一个有关信息网络所制定的法律,旨在对上述指令的确认<6>,。

为完成对世界知识产权组织1996年12月20日两个公约的接纳<7>,欧盟议会于2001年5月22日通过了"在信息社会中的著作权及邻接权的几点统一"(2001/29/CE)的指令<8>。它确定了作者、表演者、录音制品的制作者、原始电影的制作者和影视传播机构所拥有的复制、传播和发行的权利,并要求成员国制定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有意绕开"技术保护系统"的行为。它要求各成员国在2002年12月22日前将指令以国内法形式进行转化确认。


法国政府从2003年3月开始展开这方面的立法,由於未按时完成国内转化程序,法国政府于2003年12月16日被起诉到欧盟法院,2005年1月27日该法院作出了不利於法国的判决<9>。2003年11月12日法国政府提出"在信息社会中的著作权及邻接权"的法律草案,预计在2004年3月16日提交议会审议。由於各种原因,议会立法委员会2005年5月31日才开始草案审查,6月1日,VANNESTE先生向议会提交了立法报告。


议会对该法案讨论从2005年12月20日开始的,经过18次的公开辩论后,议案于2006年3月21日通过<10>。第二天即3月22日,法案被提交参议院审议。4月12日参议院报告人THIOLLIERE先生提交了审查报告,5月4日开始讨论并于5月10日提出议案的修改意见。由於议会和参议院存在分歧,7位国会议员和7位参议员共同组成了混合委员会,对法案进行更加严格的讨论和审查。6月22日,作为议案报告人的VANNESTE和VANNESTE先生分别向议会和参议院提交报告。2006年6月30日,两院通过了该法案的最终文件。


由於该法案遭到众多国会议员和参议员的反对,法国左派政党联合其它党派于7月7日向宪法委员会提出了对该法案的申诉<11>。一般来讲,这一行为不会影响宪法委员会对法案的合宪审查,法律的公布实施将不可避免。


二。法国2006年6月30日数字信息网络法案的主要内容



法国国民议会2006年3月21日通过的草案共三十条,而2006年6月30日的最终文本为五十二条。该文本对前法案进行了大量修改,增添了许多有关著作权及相邻权的例外条款、技术措施控制机构的设置和运行以及非法下载的预防等内容。

最终文本采用了3月21日法案的体系设置,范围分为五大部分:

第一部分 对2001年5月22日欧盟议会2001/29/CE号关于"在信息社会中的

著作权及邻接权几点统一"指令的转化 (共三十条)

第二部分 国家、地方行政机构和行政公共机构人员的著作权 (共三条)

第三部分 对接收和权利分配公司的适用规定 (共五条)

第四部分 版本备案 (共九条)

第五部分 其它规定 (共五条)


从条款的分配比例来看,该法案的重点落脚于对欧盟指令的转化,其精髓也体现在这一部分。为此,我们本文的重点将突出对该部分内容的介绍。为了使国内学者便於了解文本的全貌,我们将对本文的第一部分做非删除性完整的翻译。

法案 第一部分 对2001年5月22日欧盟议会2001/29/CE号关于"在信息社会中的著作权及邻接权几点统一"指令的转化

第一章著作权及其邻接权的例外

第一条

第一项:知识产权法典第L - 122-5条的修正:一旦作品被公开,其作者不能禁止<12> :

1。第L - 122-5-3°条的最后一款被删除。

2。第L - 122-5-3°条被补充增加 e) 小项:

"
e)在清楚标明著作权人姓名和作品来源的情况下,为教育目的对作品进行部分的表演或复制,为教学和研究专用目的对数字编辑的音乐乐谱和作品进行表演或复制,条件是该例外不适用于游戏或再创造的活动。这一表演或复制针对的公众必须主要由中小学生、大学生、教师或直接有关研究人员所组成,表演或复制的使用不得具有任何商业活动而且需向作者支付一定的报酬,该报酬的商议可采用承包形式但不得对知识产权法典第L- 122-10条规定的复制技术下的复制权的转让构成侵害"。

3。法典第L - 122-5条增加以下十款:


"6°具有暂时或辅助特点的临时复制,当它从属于一技术程序完整和基本的部分时和当它实施的目的或者便於通过中间人使第三者之间的网络信息能够有效传送或者实现某一作品的合法使用时;尽管如此,这一临时复制只能针对除软件和基本数据外的作品并不得具有经济价值的成分;


"7°由法人和为公众开放的机构如图书馆、档案馆、资料中心和多媒体文化机构,为满足于运动机能、身体、感觉器官、智力、认识或心理一部分或几部分残疾者对作品的个人查询而进行的复制和演示,残疾人丧失能力的程度必需相等或高于国家行政法院命令所规定的尺度,并被特殊教育部门的省级委员会、就业和职业再认定技术委员会、由''社会和家庭行为法典''规定的残疾人自由和权利委员会认可或者由医学证明认定残疾者在矫正后仍被受到阅读的阻止。本款的法人和为公众开放的机构应被列举在国家行政机关认定的名单中,并保证上述的复制和演示不具有营利目的并在残疾人能获得的条件下实施。


"本款所指法人和机构应提供有关证据,以证明其营业活动的设想、实现和载体传播,从实现的社会目标、对会员和使用者的重要性、其拥有的物质和人员条件以及所提供的服务等方面,能够使本款所指的自然人受益。


"本款所指法人和机构可在印刷作品备案两年内提出要求,就作品编辑的数字文件向国家书籍中心或行政命令指定的机构提交,这些文件将被放置于2004年6月21日有关''数字经济信任''法律(n° 2004-575)第四条所规定的平台上以供上述法人和机构使用。国家书籍中心或命令指定的机构应保证这些文件的秘密性和文件使用通道的安全"。


"8°为保存目的或保证公众图书馆、博物馆或档案服务机构就地查询的条件对某一作品进行的复制,条件是它们不得寻求任何经济或商业利益。


"9°通过书写、影像媒体或网站方法,为及时信息的专有目的和与及时信息连接,在清楚标明作者姓名的条件下,对一项书画刻印、造型艺术或建筑作品而进行整体或部分的复制或表演";

"第L - 122-5-9°条第一项不适用于针对阐述自己信息的作品,特别是摄影或插 图作品。


"复制或表演,特别是它们的数量或尺寸,与及时信息的实施目的不成严格的比例或与及时信息不直接相连,应按照现行有关营业部门使用的协议或价格为基础支付作者的报酬。

"本条所列举的例外条款不能对作品的正常实施造成侵害也不能对作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本条实施的具体办法,特别是第L - 122-5-3° d) 条所规定的材料分发的条件和 特征、第L - 122-5-7°条所规定的行政机构以及第L - 122-5-7°条所指的有关数字文件提交机构和其进入通道认定的条件,由国家行政法院以命令形式进行详细确定"。

第二项:知识产权法典第L - 122-5-3° e) 条的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实行。

第三项:在知识产权法典第 L - 122-7条后增加以下条款:

"法典第L - 122-7-1条:作者可自由地将自己的作品无偿向公众提供,条件是他必须保障共同作者和第三人的权益以及遵守他所签订的各种合同"。

第四项:有关修改社会保险法典的内容 (略) 。

第二条

第一项:有关知识产权法典第L - 211-3条的修改:享有本章规定权利的权益人不能 禁止:

1。法典第L - 211-3-3°条补充增加一款:


"为教育目的及教学和研究领域的使用特定目的,对受邻接权保护的制品进行部分的向公众传播或复制,条件是该例外不适用于游戏或再创造的活动。当然,公众传播或复制所针对的公众必须主要由中小学生、大学生、教师或直接有关研究人员所组成,公众传播或复制的使用不具有任何商业实施活动而且需支付一定报酬,该报酬的商议可采用承包形式"。

2。对法典第L - 211-3条增加以下四款:


"5°具有暂时或辅助特点的临时复制,当它从属于一技术程序完整和基本的部分时和当它实施的目的或者便於通过中间人使第三者之间的网络信息能够有效传送或者实现受邻接权保护的制品的合法使用时;尽管如此,这一临时复制不得具有经济价值的成分;

"6°对一项表演、一种唱片、一种录像片或一项节目的复制和公众传播必须在本法典第L -122-5-7° 前两款所规定的条件下进行;


"7°为保存目的或保持公众图书馆、博物馆或档案服务机构就地查询的条件而对一项表演、一种唱片、一种录像片或一项节目进行的复制,条件是它们不得寻求任何经济和商业利益。


"本条所列举的例外措施不能对表演、唱片、录像片或节目的正常实施造成侵害,也不能对表演者、制造者或音像传播企业的合法权益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第二项:知识产权法典第L - 211-3-3° 条最后一款的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实行。

第三条

第一项:对知识产权法典第L - 342-3条的修改:当某一基本数据被权利人置于公众之下,权利人不能 禁止 :

1。在法典第L - 342-3-2°条后,增加3°和4°两款:

"3°对一项基本数据的删除和再使用必须在本法典第L - 122-5-7° 前两款定义的条件下进行";


"4°对基本数据的内容在数量或质量上具有实体性质的一部分进行删除和再使用,条件是这些基本数据的构成以教育为目的并且是为文字数字编辑而实现,以及适用于教学和研究领域的特定目的,这一例外排除了游戏或再创造的行为。当然,这一删除和再使用针对的公众主要由中小学生、大学生、教师或直接有关研究人员所组成,数据的来源必须指明,而且删除和再使用的实施不具有任何的商业活动而且需支付一定报酬,该报酬的商议可采用承包形式"。

2。在法典第L - 342-3条中增加一款:


"本条所列举的例外措施不能对基本数据的正常实施造成侵害也不能对数据制作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第二项:知识产权法典第L - 342-3-4° 条的规定(关于教育、教学和研究部门对基本数据的使用) 自2009年1月1日起实行。

第四条

第一项:在知识产权法典第L - 122-3条后,增加第L - 122-3-1条:

"法典第L - 122-3-1条:当一件作品的一份或多份样品由作者或权利享有人许可在欧盟某一成员国或欧洲经济圈的另一签署国领土上第一次出售,这些样品在欧盟成员国和欧洲经济圈签署国内的销售将不再受到禁止"。

第二项:在本法典第L - 211-5后,增加第L - 211-6条

"知识产权法典第L - 211-6 条:当受邻接权保护的某固定制品的一份和多份样品由权利人或权利享有人许可在欧盟某一成员国或欧洲经济圈的另一签署国领土上第一次出售,这些固定制品的样品在欧盟成员国和欧洲经济圈签署国内的销售将不再受到禁止"。

第五条

知识产权法典第L - 214-1-2°条的修改 :当某一录音制品为商业目的而公开,表演者和制作者不得反对:


"2°它的电台传播、具有同时与整体特点的有线电播发以及严格为此目的而进行的复制,这一复制是由电台传播企业或者是为该企业利益而实施,从而使自己配音制作的节目在本广播电台以及在能获得合理收益的其它传播企业的广播电台上传播。

"在其他所有情况下,上述节目的制作者有义务使自己的行为与法典第L - 212-3 和 L -213-1条规定的邻接权享有人的特权相符合"。

第六条

在知识产权法典第L - 331-4条规定的"程序"后增加"由议会实施控制的"(第L - 331-4条的内容为:本法典第一部分所认定的权利不能影响为完成法律所规定的由议会实施控制的司法程序和行政程序的行为或为国家安全所实施的行为)。

第二章邻接权的期间

第七条

知识产权法典第L - 211-4条的草拟 :

"法典第L - 211-4条:本章所规定的制品财产权保护期为五十年,从下列行为完成后的第二年一月一日起开始计算:


"1°表演者的表演。尽管如此,如果一项表演的固定在第一款规定的期间内通过实际样品或公众传播被置于公众获得状态,表演者的财产权只能从该行为第一次实施后的第二年一月一日起五十年后丧失;


"2°为唱片制作者对某一段声音的第一次固定。尽管如此,如果一种唱片在第一款规定的期间内通过实际样品或公众传播被置于公众获得状态,唱片制作者的财产权只能从该行为实施后的第二年一月一日起五十年后丧失。如果未被置于公众获得状态,其权利从第一次公众传播后的第二年一月一日起五十年后丧失。


"3°为或不为影像制作者将配有声音的图像的一部分进行第一次固定。尽管如此,如果一种影像带在第一款规定的期间内通过实际样品被置于公众获得状态或被向公众传播,影像带制作者的财产权只能从该行为第一次实施后的第二年一月一日起五十年后丧失。

"4°为视听传播企业对第L - 216-1条所指的节目向公众第一次传播"。

第八条

知识产权法典第L - 212-7条的最后一句被删除。

第三章个人复制的佣金

第九条

知识产权法典第L - 311-4条被补充增加一款:

"这一报酬应参照对法典第L - 331-5条定义的技术措施的使用程度和对个人复制例外使用的后果。它不能针对已受到财政补偿的个人复制行为"。

第十条

知识产权法典第L - 311-5条第三款被补充增加以下两句 :


"负责个人复制的委员会会议记录必须根据行政命令所规定的程序向公众公布。这一委员会发布年度报告并将此提交国民议会"。

第四章信息和保护的技术措施

第十一条

第一项:在知识产权法典第L -131-8条后,增加第L - 131-9条:

"法典第L - 131-9条:合同应标明制作者可以采用法典第L - 331-5条规定的技术措施以及第 L - 331-22条规定的电子形式的信息,并详细标明每一种实施方式所实现的目的以及作者实现进入连通上述数字形式技术措施和信息的基本特征的条件,这些措施和信息可被制作者切实采用以保证作品的实施"。

第二项:在知识产权法典第L - 212-10条后,增加第L - 212-11条:

"法典第L - 212-11条:第L - 131-9条的规定可适用于制作者和表演者根据第 L - 212-3条和第L - 212-4条所签订的旨在促使获得实施许可的合同"。

第三项: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的条款适用于本法生效后所签订的合同。

第十二条


在知识产权法典中著作权部分一般规定的章节内设立"程序的一般规定"和"信息和保护的技术措施"两个专题,第一专题包括第L- 331-1条到第L - 331-4条。

第十三条

在"信息和保护的技术措施"专题中,增加第L - 331-5条:

"第L - 331-5条:为阻止或限制未经著作权人或著作邻接权人许可对一件除软件外的作品、一项表演、一种唱片、一种影像带或一项节目的的使用而采取的有效技术措施在本章规定的条件下受到保护。


"第一款的技术措施包括所有在其正常运行框架下可实现本项所规定职能的技术、装置和组成。当本项针对的''使用''能够被权利人利用通道密码、一项保护方法如密码设置、干扰或其他对保护制品的改变或利用某一能实现保护目标的复制品调控机制而实行控制,这些技术措施被认为是有效的。

"一项协定、一种格式、一种密码设置、干扰或改变方法本身不能构成本条所指的技术措施。


"在尊重著作权的情况下,技术措施不能产生阻碍相互兼容性原则实际执行的效果。技术措施的提供人应提供在第L- 331-6条和第L - 331-7条规定的条件下实现相 互兼容性的基本信息。

"本章内容不影响1986年9月30日通过的''传播自由''法律第79-1到79-6条和第95条规定的司法保护。

"技术措施不反对在本法典规定或权利人允许的权利限度内对作品和保护制品的自由使用。

"本条的规定应对本法典第L - 122-6-1条的内容不会产生妨碍"。

第十四条

在知识产权法典增加第L - 331-6条和第L - 331-7条:

"第L - 331-6条:第L - 331-17条指的技术措施控制机构必须保证第 L - 334-5条设定的技术措施不得,由於它的相互不兼容或不具备相互兼容的能力,导致,在一件作品的使用中,对著作权人就软件以外的一件作品或邻接权人就一项表演、一种唱片、一种影像带或一项节目所做决定限制的补充和独立性限制"。

"第L - 331-7条:软件编辑者、技术系统制造者和服务实施者,在不能进入连通相互兼容性的基本信息时,在尊重当事人权益的基础上,可以向技术措施控制机构申请以保障现有系统和服务的相互兼容,并从技术措施的权利人处获得实现相互兼容性所需的基本信息。从收到申请之日起,上述机构应在两个月的期间内作出决定。


"实现相互兼容性的基本信息包括必需的技术材料和程序编制界面,它们能允许一项技术装置,在尊重原始作品或保护制品使用的条件下,进入,包括2004年6月21日 的有关''数字经济信任''法律 (n° 2004-575)第四条设定的平台在内,某一作品或受技术措施保护的制品和电子形式信息。


"只有设置技术措施的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使用人的行为将对技术措施的有效性和安全造成重大妨碍时,他才能要求受益人放弃对它独立和相互兼容软件的编码来源及技术材料的公开。


"上述机构可以接受当事人建议的保障条款以结束与相互兼容性相违背的实施行为。在当事人协商不成时,上述机构在审查有关当事人提交的观察报告后作出附带理由的驳回决定或发布一项命令,如有实施强制措施的必要,该命令应规定申请人能获得进入相互兼容性基本信息的条件和为保障技术措施的完整性、有效性所作出的保证以及进入和使用保护内容的条件。上述机构作出的禁止命令由该机构予以解除。


"上述机构有权对当事人在不执行强制措施或不遵守它所接受的保证时作出财产性处罚。每一处罚应与当事人受到损失的程度、被处罚企业或机构的状况和违背相互兼容性行为可能的反复成一定比例。处罚应单独作出并列举理由。其金额最多不超过当事人世界范围内税外销售额的5%,该数字应是这一企业实施违背相互兼容性行为以来在某一具体营业活动中实现的最高销售额;在其它情况下,处罚为一百五十万欧元。


"上述机构的决定,在法律保护的秘密受到遵重下,向公众公布。该决定应向当事人送达,当事人可就此向巴黎上诉法院提起诉讼。诉讼具有中止的效力。


"技术措施控制机构主席在获悉技术措施领域内违反自由竞争的行为后,可以向国家竞争垄断和行为滥用理事会提出对该行为惩处的申请。此申请可以依据"商业法典"第L- 464-1条规定的条件在紧急程序框架下提出。上述机构的主席还可以就职权范围内的有关问题向该理事会提出获得建议的申请。理事会向上述机构通知它有权审理的所有申请,并接受该机构在本法典第L- 331-5条所指的技术措施领域内的上述 行为的观点"。

第十五条


"对可以处理保护作品的软件,其包含的技术措施能允许对一个或几个功用进行远程直接或间接控制或进入个人数据,而实施的进口、从欧盟一成员国的转让、材料提供或编辑,应向国家负责信息系统安全的服务机构作出事先申报。提供者、编辑者或负责进口或从欧盟一成员国实施转让的人员,应向上述服务机构转交有关软件的详细说明和编码来源、图书馆使用的编码来源当软件能自由处理时以及从这些编码能获得软件的整体方法和工具。负责信息系统安全的国家服务机构可以,如果这些软件重点是第三者制作、进口或设计的图书馆和组成软件,要求第三者提供相同的材料。国家行政法院的命令将确定上述申报的签发和技术信息的传送的条件。


"只有当第一款所指的软件的实施,在遵守1978年1月6日关于''计算机、文件和自由''的法律规定基础上和在不会对法律保护的秘密和公共利益造成损害的条件时,软件才能应用在对数据进行自动处理的系统上,该系统的实行对保护作品的权利保障是必要的。


"国家被允许设定第一款所指软件可以适用于国家行政机构、地方行政机关和公共或私人组织为保证''国家安全法典''第L- 1332-1条到第L - 1332-7条规定的根本重大利益的安置而采用的数据自动处理的系统的条件。

"国家行政法院的命令将决定对本条的适用条件以及这些条件应用于数据自动处理系统的实质和特点"。

第十六条

在知识产权法典中,增加第L - 331-8条到第L - 331-16条共九款:

"法典第L - 331-8条 :享有个人复制例外和本条所指例外的权利由本条和第 L - 331-9条到第L - 331-16条的规定予以保障。

"第L - 331-17针对的技术措施控制机构保证技术措施的实施不会剥夺下列条款规定的例外措施受益者的权益:

"第L - 122-5条的第二项、从2009年1月1日起的第三项 e) 、第七和第八项;

"第L - 211-3条的第二项、从2009年1月1日起的第三项最后一点、第六和第七 项;

"第L - 342-3条的第三项、从2009年1月1日起的第四项。

"在遵守第L - 331-9条到第L - 331-16条的规定下,根据作品和保护制品的种类、公众传播的不同方式和自由实施保护技术提供的可能性,上述机构决定例外措施实施的具体程序以及特别是认定在个人复制例外的框架中被允许制作的复制品的最小数量"。

"法典第L - 331-9条 :采用第L - 331-5条定义的保护技术措施的权利人可以将例外措施的受益人进行司法控告以限制复制品的数量。但他们应采用有效方法使技术措施的使用不会剥夺第L - 331-8条所指例外条款受益人对其权利的实施。他们应尽力与有关消费者协会和其他当事人一起确定这些措施。


"在技术允许的情况下,本条规定可以取决于对一件作品、一种唱片、一种影像带或一项节目利用例外条款合法获得的实际收益,并保证这些例外条款不会对作品和保护制品的正常实施造成妨碍或对权利人在此方面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法典第L - 331-10条 :但是,当作品或另一受邻接权保护的物品根据当事人的合同协议被置于公众获得状态,以至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可以在其选择的地点和时间获得时,权利人不能坚持适用第L- 331-9条的规定"。

"法典第L - 331-11条 :在法典第L - 122-5条和第L -211-3条所表明的条件下,编辑者和电视服务的分发者不得采取能剥夺公众享有个人复制权的技术措施,包括复制在一种载体和一项数字格式上。


"国家视听高级理事会保证第一款的义务在1986年9月30日''传播自由''法律第42条和第48-1条所规定的条件下得到遵守"。

"法典第L - 331-12条 :由於保护技术措施的使用对一件作品、一种唱片、一种影像带或一项节目的阅读的进入连通条件以及对法典第L - 122-5-2°条和第 L -211-3-2°条所列举的影响个人复制例外权的限制,必须使网络使用者获知"。

"法典第L - 331-13条 :所有获得法典第L - 331-8条列举的例外条款的受益人或代表该受益人的法人可以就第L - 331-5条定义的保护技术措施对例外使用造成的限制而引起的纠纷向技术措施控制机构提起有关申请"。

"法典第L - 331-14条:法典第L -122-5-7°条所指的法人和向公众开放的组织为适应残疾人的需要而对一件作品或一项保护制品进行复制和表演,它们可就印刷文章向数字文件转化过程中方式的纠纷向技术措施控制机构提起有关申请"。

"法典第L - 331-15条 :在尊重当事人权利的基础上,技术措施控制机构努力促进一项调解协议。当它作出一项调解笔录时,笔录具有可执行的效力;并应向一审法院的书记员处备案。


"从接受申请后,在两个月的期间内没有达成调解协议,上述机构在审查有关当事人提交的观察报告后作出附带理由的驳回决定或发布命令,如有实施强制措施的必要,该命令应载明保证例外权利的具体措施。上述机构作出的强制措施由该机构予以解除。


"这些决定和调解笔录在法律保护的秘密得到遵守下向公众公布。决定必须向当事人送达,后者可就此向巴黎上诉法院提起诉讼。诉讼具有中止的效力"。

"法典第L - 331-16条:国家行政法院的命令将具体规定本章实施的条件。它应 规定第L- 331-12条所指一件作品、一种唱片、一种影像带或一项节目使用者的信息 的方法"。

第十七条

在知识产权法典中,增加第L - 331-17条到第L - 331-21条的五款内容:

"法典第L - 331-17条 :技术措施控制机构是一独立的行政机构。它具有对著作权或邻接权作品或制品的认定和保护技术措施方面进行监督的一般职责。


"该机构每年在向政府和议会提交的报告中重点提出它所观察到的这一领域内最显明的演变和它们对文化内容传播可预测的影响。该机构可以被议会委员会就使上述演变对立法规范适应的需要进行询问。

"该机构同时重视它就个人复制方面依据法典第L - 331-8条的基础所确定的方向,并依据第L - 331-7条所作出的决定 "。

"法典第L - 331-18条 :技术措施控制机构由行政命令任命的六名成员组成。

"除法典第L - 331-15条指明的参加委员会工作具有建议投票权的委员会主任外,其他人员为:

"1° 由国家行政法院副院长指定的一名国家顾问;

"2° 由最高法院第一院长指定的一名最高法院的顾问;

"3° 由审计法院第一院长指定的一名审计法院的主任顾问;

"4° 由科学院院长指定的一名在信息技术方面能力适合的成员,;

"5° 由文学艺术高级理事会主任指定的一名该理事会成员;

"该机构成员的任命期限为六年。他既不能连任也不能罢免。

"当该机构的成员出现空缺时,职位由替代者行使,其任命期间为前任剩余的时间。

"该机构的主席从1°,2°和3°指明的人员中选举产生"。

"法典第L - 331-19条 :技术措施控制机构成员的职权与本部分第二章认定的公司、其它从事视听和影像带制作活动或提供保护作品下载服务企业的管理者、职工或曾经是管理者、职工的职权是不相容的。

"技术措施控制机构成员不能直接或间接的在从事第一款所列举营业活动的企业中拥有任何权益。


"技术措施控制机构的任何成员不能参加一企业或公司的商议活动,这里的企业或公司是被''商业法典''第L -233-16条规定的某一企业所控制,上述成员曾在该企业商议活动的前三年中从事过职业活动或拥有过委托权。

"法典第L - 331-20条 :技术措施控制机构的所有服务应置于其秘书长的领导之下。

"对提交到上述机构的案件,根据机构主席的建议,由文化部长命令确定负责此案的报告人。


"上述机构可以要求专家的介入。在年度财政立法草案的起草时,它建议实现其职权所需的经费。这些经费列入国家的一般预算。

"上述机构的主席是所有费用支出的决定者。他负责向审计法院提交机构的账目 " 。

"法典第L - 331-21条 :技术措施控制机构的决定是按照多数票原则而作出的 。在出现相等票数时,机构主席的投票是决定性的。

"国家行政法院的命令将决定适应案件立案和程序的有关规范"。

第十八条

在知识产权法典中,增加第L - 331-22条:

"法典第L - 331-22条:当信息要素、数码或编码的一项与复制相连或与作品、表演、唱片、影像带或节目的公众传播有联系时,涉及对一件作品、一项表演、一种唱片、一种影像带或一项节目拥有权利的电子形式信息,在本章设定的条件下,受到保护。


"上述的电子形式信息包括某一权利人提供的能够验明一件作品、一项表演、一种唱片、一种影像带、一项节目或权利享有者的所有信息、对某一作品、表演、唱片、影像带或节目使用的方式和条件的所有信息以及代表全部或部分上述信息的号码和密码"。

第十九条

对知识产权法典第L - 332-1条的修改 :

第一项被补充为: "或所有对法典第L - 331-5和L - 331-22条所表明的技术措施和信息造成妨碍的样品、产品、机器、装置、组成或方法"。

第L - 332-1°条被补充为:(命令中止正在对某一作品进行非法复制的行为) "或 对第L - 331-5和L - 331-22条表明的技术措施和信息实现侵害的行为"。

第L - 332-2°条补充为:在 "命令扣押,不论任何时间,已经或正在制造的对作品的非法复制品"后增加"已经或正在制造的侵害第L - 331-5和L - 331-22条所指技措施和信息的样品、产品、机器、装置、组成或方法" …

第L - 332-3°条补充为:(命令扣押收入,这些收入来自各种方式的对作品进行违反著作权的复制、表演和分发), "或来自对第L - 331-5和L - 331-22条所规定的技术措施和信息的侵害"。

第二十条

对知识产权法典第L - 335-1条的修改:

"法典第L - 335-1条 :司法警察中的有权官员可以,自发现有本法第L - 335-4到第L - 335-4-2条的违法犯罪行为起,扣押违法复制的唱片和影像带、违法制造和进口的样本和制品、侵害法典第L - 331-5和L - 331-22条所规定的技术措施和信息的所有样品、产品、机器、装置、组成或方法以及为进行上述活动所特别安装的机器设备"。

第二十一条

在知识产权法典第L - 335-2条后,增加第L - 335-2-1条的内容:

"第L - 335-2-1条 :处三年监禁和三十万欧元罚金的行为是:


"1。故意和以各种方式编辑、置于公众获得状态或向公众传播以使公众非法获得作品和保护制品为目的的一项软件的行为;

"2。故意唆使包括通过广告宣传在内使用前款所指软件的行为。

"本条不适用于以共同合作、研究或对不需要支付作者补偿的文件或制品进行交换为目的的软件"。

第二十二条

在知识产权法典第L - 335-3条后,增加第L - 335-3-1和L - 335-3-2条两款:

"第L - 335-3-1条:(一) 为研究以外的目的,有意通过译码、编码和其它旨在绕开、抵消或取消一项保护和控制设置的个人介入行为以改变一件作品的保护,从而对法典第L -331-5条规定的一项有效技术措施进行侵害,当该侵害是通过使用下款所指某一技术应用、设施和部件以外的方式而实现的时,处三千七百五十欧元的罚金。

"(二)通过下列某一方法,直接或间接故意获取或向他人建议使用设计或专门适合对法典第L -331-5条定义的一项有效技术措施造成侵害的方法的,处罚为六个月监 禁和三万欧元罚金 :

"1。为研究以外的目的,对一项技术应用、一项装置或一个部件进行制造或进口的;


"2。无论采用何种方式,以一项技术应用、一项装置或一个部件的销售、出借或出租为目的而进行储存,或为此目的而提供或将其置于公众获得状态的;

"3。对实现这一目的而提供某项服务的;

"4。对前三款所列其中一项方法进行促使应用或定做、设计、组织、复制、分发或散布广告的"。

"(三)这些条款不适用于,在本法典所设定的权利限度内,为实现相互兼容性和计算机安全为目的而实施的行为"。

"第L - 335-3-2条:(一)为研究以外的目的,通过个人介入有意取消、改变第L -331-22条针对的信息要素的设置,但不要求该介入对具有设计或专门适合该目的的一项技术应用、一项装置或一项存在部件的实施,其目的是为了对著作权进行侵害、掩盖或有利於这一侵害的,处以三千七百五十欧元的罚金。

"(二)通过下列某一方法,直接或间接故意获取或向他人建议使用设计或专门对法典第L -331-22条定义的一项信息要素进行删除或改变甚至是部分性的方法的行为,其目的是为了对著作权进行侵害、掩盖或有利於这一侵害的,处六个月监禁和三万欧元罚金:

"1。为研究以外的目的,对一项技术应用、一项装置或一个部件进行制造或进口的;


"2。无论采用何种方式,以一项技术应用、一项装置或一个部件的销售、出借或出租为目的而进行储存,或为此目的而提供或将其置于公众获得状态的;

"3。对实现这一目的而提供某项服务的;

"4。对前三款所列其中一项方法进行促使应用或定做、设计、组织、复制、分发或散布广告的"。

"(三)对第L - 331-22条所指的已被删除或改变某一信息要素的作品,有意直接或间接的实施进口、分发、以任何形式将其置于公众获得的状态或向公众传播,目的是对著作权进行侵害、掩盖或有利於这一侵害的,处六个月监禁和三万欧元罚金。


"(四)这些条款不适用于,在本法典所设定的权利限度内,以研究实现相互兼容性和计算机安全为目的而实施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在知识产权法典第L - 335-4条后,增加第L - 335-4-1和L - 335-4-2条两款内容:

"法典第L - 335-4-1条 :(一)为研究以外的目的,有意通过译码、编码和其它旨在绕开、抵消或取消一项保护和控制设置的个人介入行为以改变一项表演、一种唱片、一种影像带或一项节目的保护,从而对法典第L- 331-5条规定的一项有效技术措施进行侵害,当该侵害是通过使用下款所指某一技术应用、设施和部件以外的方式而实现的时,处三千七百五十欧元的罚金。

"(二)通过下列某一方法,故意获取或直接或间接向他人建议使用设计或专门适合对法典第L -331-5条针对的有效技术措施进行侵害的方法的,处六个月监禁和三万 欧元罚金:

"1。为研究以外的目的,对一项技术应用、一项装置或一个部件进行制造或进口的;


"2。无论采用何种方式,以一项技术应用、一项装置或一个部件的销售、出借或出租为目的而储存,为此目的而予以提供或将其置于公众获得状态的;

"3。对实现这一目的而提供某项服务的;

"4。对前三款所列其中一项方法进行促使应用或定做、设计、组织、复制、分发或散布广告的"。


"(三)这些条款不适用于,在本法典所设定的权利限度内,为相互兼容性和计算机安全为目的而实施的行为
"。

"第L - 335-4-2条:(一) 为研究以外的目的,通过个人介入有意取消、改变第L -331-22条 针对的信息要素的设置,但不要求对具有设计或专门适合该目的的一项技术应用、一项装置或一项部件的实施,其目的是为了对著作邻接权进行侵害、掩盖或有利於这一侵害的,处以三千七百五十欧元的罚金。


"(二)通过下列某一方法,直接或间接故意获取或向他人建议使用设计或专门对法典第L-331-22条针对的一项信息要素进行删除或改变甚至是部分性的方法的行为,其目的是为了对著作邻接权进行侵害、掩盖或有利於这一侵害的,处六个月监禁和三万欧元罚金:

"1。为研究以外的目的,对一项技术应用、一项装置或一个部件进行制造或进口的;


"2。无论采用何种方式,以一项技术应用、一项装置或一个部件的销售、出借或出租为目的而储存,或为此目的而提供或将其置于公众获得状态的;

"3。对实现这一目的而提供某项服务的;

"4。对前三款所列其中一项方法进行促使应用或定做、设计、组织、复制、分发或散布广告的"。

"(三) 对第L - 331-22条所指的已被删除或改变某一信息要素的一项表演、一项视听制品、一种影像带或一项节目,有意直接或间接的实施进口、分发、以任何形式将其置于公众获得的状态或向公众传播,目的是对著作邻接权进行侵害、掩盖或有利於这一侵害的,处六个月监禁和三万欧元罚金


"(四)这些条款不适用于,在本法典所设定的权利限度内,为实现相互兼容性和计算机安全为目的而实施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在知识产权法典第L - 335-10条后,增加第L - 335-11条:

"法典第L - 335-11条:本章的规定不适用于为个人目的对著作权或邻接权保护并利用相互交换软件提供的一件作品、一项表演、一种唱片、一种影像带或一项节目所进行的未经许可的复制。


"这些规定同样不适用于,当公共传播是辅助性的并自动来源于上款规定条件下的复制,为非商业目的,利用公共网络传播服务方式对一件作品、一项表演、一种唱片、一种影像带或一项节目而进行的公共传播行为。

"上述两款所针对的行为构成国家行政法院命令所认定和制止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五条

在知识产权法典第L - 335-10条后,增加第L - 335-12条:

"法典第L - 335-12条:拥有到达网络公众传播服务的权利人,当在获得有关权利人同意并依照2004年6月21日''数字经济的信任''法律第6-I-1条的规定将进入通道提供者建议的安全措施予以实施时,应保证通道进入的使用不具有以未获本部分第一和第二部分确定的权利人的许可而对其作品进行复制或表演的目的"。

第二十六条

有关修改知识产权法典第L - 335-5到第L - 335-9条的词语适用,不具有实质性内容(略) 。

第二十七条

在知识产权法典第L - 335-10条后,增加第四章:

第四章 非法下载的预防

"法典第L - 336-1条:当一种软件被主要用于非法获得文学艺术产权保护的作品和制品时,一审法院院长就保全申请可以责令以强制措施形式采取必要措施对这一权利予以保护并符合作品的原状。

"所采用的措施不能产生歪曲软件基本特征或其原始用途的效果。

"法典第L - 332-4条的规定适用于本条所指的软件"。

第二十八条

在知识产权法典第L - 335-10条后,增加第L - 336-2条:

"法典第L - 336-2条:从事将进入通道提供给网络公众传播服务机构的营业活动人员,应自己付费向这一通道的使用者寄送对艺术作品下载危险和非法实施行为的警惕性邮件。国家行政法院的命令将决定对该邮件散发的具体方法"。

第二十九条

在知识产权法典第L - 342-3条后,增加第L - 342-3-1和L - 342-3-2条的内容:

"法典第L - 342-3-1条:第L - 331-5条的有效技术措施是为了阻止或限制依据第L - 342-1条规定制作者不允许的基本数据使用而采取的,该措施可以享有法典第 L - 335-4-1条规定的保护。

"但是,允许使用第一款指的保护技术措施的基本数据制作者,根据第L - 331-8及后几条款的条件,应采用有效方式使这些措施的实施不会剥夺第L - 342-3定义的例外措施受益人的权益。

"所有涉及本条第一款技术措施引起的对第L - 342-3条规定的例外措施享有权限的纠纷由法典第L - 331-17条规定的技术措施控制机构负责处理。

"法典第L - 342-3-2条:与基本数据制造者权利有关的电子形式的信息,根据 法典第L- 331-22条的规定,可以享有第L - 335-4-2条规定的保护"。

第三十条

(一)知识产权法典第L - 132-20条被补充增加第4°项:

" 4°条:通过电磁波途径对某一作品电视传播的许可,包括对在建筑物或所有居住性集体建筑物内部网络上进行的非商业目的电视传播的播发,该网络是由产权人、共同产权人或共同产权人的代表负责安装的,其唯一目的是使这些建筑物或所有居住性集体建筑物的每一家庭能够连接在本区域内通过电磁波接收电视传播的集体装置 "。

(二)在知识产权法典第L - 216-1条后,增加第L - 216-2条:

"第L - 216-2条:通过电磁波对一位表演者的服务、一个视听传播企业的一种唱片、一种影像带或一项节目的电视播发的许可,包括对在建筑物或所有居住性集体建筑物内部网络上进行的非商业目的电视传播的播发,该网络由产权人、共同产权人或共同产权人的代表负责安装的,其唯一目的是使这些建筑物或所有居住性集体建筑物的每一家庭能够连接在本区域内通过电磁波接收电视传播的集体装置"。

法案第二部分 国家、地方行政机构和行政公共机构人员的著作权 (略)

法案第三部分 对接收和权利分配的公司的适用规定 (略)

法案第四部分 版本备案 (略)

法案第五部分 其它规定 (略)

结束语


通过对法国2006年6月30日数字信息网络法律的分析,我们发现其立法者不只是停留于对指令一些基本原则的认可,而是对其内容作出具体和详尽的规定,使公众和司法人员可以清楚的了解、遵守和应用。如对教育领域范围的确认、对残疾者资格的认定,对享有例外权主体的要求等。另外,由於著作权、著作邻接权和基本数据的保护的内容和特点存在差异,法国立法者采用了其知识产权法典的条款模式一一作出规定,而没有加以混合。至于侵权的刑事保护,该法案对不同方式的侵权采用了不同的处罚标准,条款的详细程度值得我们借鉴。


就技术措施方面,该法案在肯定其使用的合法性时,对其实施的标准和范围作了相应的限制。这种将知识产权人权利和使用人利益结合在一起的做法,虽然遭到了一些信息网络服务公司的反对,但其积极意义不可忽视。


为了处理好保护技术措施和使用人之间的关系,法国新法案设立了专门机构加以调整。虽然该机构具有行政性特点,但不受其它任何行政机构约束,其独立性和公正性办案方式具有显著的进步因素。

注释:

<1> 刘波林,《完善数字网络环境下的中国著作权制度 》, 摘自《China patents & Trademarks》2004年 第一期,第72-75页。


<2>《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明年将正式出台,来源:第一财经日报,http://www.ce.cn


<3>《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正在征求意见,材料来自网站:http://www.pep.com.cn/200503

<4> 该指令的全文见欧盟官方网站: http://europa。eu。int

<5> 该指令的全文见欧盟官方网站: http://europa。eu。int

<6> 资料来自法国政府网站 : http://www.legifrance.gouv.fr

<7> http://europa.eu.int/rapid : le 9 avril
2001, le communiqué de presse : La Commission se
félicite de l''adoption par le Conseil de la
directive sur le droit d''auteur dans la société de l''information.

<8> 该指令的全文见欧盟官方网站: http://europa.eu.int

<9>
材料来自法国国民议会2005年7月6日的会议纪要:http://www.assemblee-nationale.fr/12/europe/rap-info/i2447.asp

<10> 法国许多新闻媒体对法律的通过作了评论和报道, 如 :
http://fr.news.yahoo.com,
http://permanent.nouvelobs.com,
http://www.humanite.presse.fr:由於法国右派 - 共和国保卫联盟 -
在议会 中的议员占据绝对优势,虽然左派和其他小党派的极力反对,该议案最终以286票赞成,
193票反对, 22票弃权的结果通过。

<11>
材料来自法国国民议会官方网站:http://www.assemblee-nationale.fr;雅虎网站: http://fr.news.yahoo.com, le 7 juillet 2006, Fran?ois Bayrou signe le recours du PS sur les droits d''auteur.

<12> 文章中斜体部分是本文笔者加入的。

***

作者系 法国巴黎十大欧盟和比较法研究中心知识产权博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