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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行者之家-名著名篇-《社会契约论》

《社会契约论》

作者:[法]卢梭 阅读18337次 更新时间:2002-11-29


《社会契约论》(Du Contrat Social)
<法>卢梭(Jean Jacques Rousseau,1712-1788)

  本书是18世纪法国杰出的启蒙思想家让·雅克·卢梭最重要的著作。卢梭出身于日内瓦一个钟表匠的家庭,从小失去父母,靠别人抚养教育长大,生活贫穷艰辛,当过学徒、仆役、私人秘书、乐谱抄写员,一生颠沛流离。长期流浪生活的经历,使他对人民的疾苦感受至深,深表同情,极度憎恶他所处的那个黑暗的社会。他聪明好学,才华过人,在政治、法律、哲学、教育、文学、音乐、戏剧等许多领域的研究均有建树。他在政治法律方面的主要著作除《社会契约论》外,另有《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1755),该书可视为《社会契约论》的基础和绪论,书中提出人类不平等—贫困和奴役是随着私有制产生的;到专制暴政时代,不平等发展到顶点,这个顶点同时也是转向新的平等的原因和起点,即暴力支持暴君,但革命的暴力也必将推翻暴君。恩格斯把这一思想称作辩证法的杰作。《社会契约论》(1762)是激进资产阶级民主派革命理论的集中概括,该书早在本世纪初就被我国资产阶级革命派译为中文,以《民约论》为名在杂志上连载;1958年法律出版社出版何兆武译《民约论》,1963年移交商务印书馆重版时更名为《社会契约论》,1980年修订第 2版,1982年第三次印刷。全书共4卷48章,阐述了政治权利的原理。

  《社会契约论》以反对封建专制、倡言民主共和、主张人民主权为其主题和中心内容,提出了富于革命性的宪政理论。卢梭认为,自由的人们最初生活在自然状态,人们的行为受自然法支配。自然法以理性为基础,赋予人类一系列普遍的、永恒的自然权利,即生存、自由、平等、追求幸福、获得财产和人身、财产不受侵犯的权利。由于自然状态存在种种弊端,自由的人们以平等的资格订立契约,从自然状态下摆脱出来,“寻找出一种结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卫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每一个与全体相联合的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自己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地自由。”(第23页)这种结合的形式就是国家。由于国家是自由的人们以平等的资格订立契约产生的,人们只是把自然权利转让给整个社会而并不是奉献给任何个人,因此人民在国家中仍是自由的,国家的主权只能属于人民。继之,卢梭进一步阐述了人民主权的原则:主权是不可转让的,因为国家由主权者构成,只有主权者才能行使主权;主权是不可分割的,因为代表主权的意志是一个整体;主权是不可代表的,因为“主权在本质上是由公意所构成的,而意志又是绝不可以代表的;它只能是同一个意志,或者是另一个意志,而绝不能有什么中间的东西。因此人民的议员就不是、也不可能是人民的代表,他们只不过是人民的办事员罢了;他们并不能作出任何肯定的决定。”(第 125页)同时,主权是绝对的、至高无上和不可侵犯的,因为主权是公意的体现,是国家的灵魂。从人民主权理论出发,卢梭反对君主立宪而坚决主张民主共和:“有一种最根本的无可避免的缺点,使得国君制政府永远不如共和制政府,那就是:在后者之中差不多唯有英明能干的人,公共舆论才会把他们提升到首要的职位上来,而他们也会光荣地履行职务的;反之,在国君制之下,走运的人则每每不过是些卑鄙的诽谤者、卑鄙的骗子和卑鄙的阴谋家;使他们能在朝廷里爬上高位的那点小聪明,当他们一旦爬了上去之后,就只能向公众暴露他们的不称职。”(第96-97页) 卢梭的人民主权论也是同三权分立学说相对立的,既然国家的主权只能属于人民,人民主权不可分割,代表主权的意志是一个整体,那么,把主权一分为三,就是错误的。他认为,主权者唯一的权力是立法权,政府只是主权者根据法律所建立,行政权应当服从立法权。

  《社会契约论》还论述了一系列法律基本理论,在其中贯穿着以人民主权为中心内容的资产阶级民主主义精神。卢梭指出法律是人民公共意志的体现,是人民自己意志的记录和全体人民为自己所作的规定。“当全体人民对全体人民作出规定时,他们便只是考虑着他们自己了;……这时人们所规定的事情就是公共的,正如作出规定的意志是公意一样。正是这种行为,我就称之为法律。”(第50页)法律的特点在于意志的普遍性和对象的普遍性,前者指法律是人民公意的体现,只有主权者依据公意的要求才能制定法律;后者指“法律只考虑臣民的共同体以及抽象的行为,而绝不考虑个别的人以及个别的行为。”(第50页)“一切有关个别对象的职能都丝毫不属于立法权力。”(第50页)卢梭的这一论述在一定程度上提示了法律具有普遍性这一特征,在法理学上具有重要价值。同时,他阐述了法律与自由的关系:首先,法律与自由是一致的,人民服从法律就是服从自己的意志,就意味着自由。“唯有服从人们为自己所规定的法律,才是自由。”(第30页)其次,法律是自由的保障。一方面,人人遵守法律,才能给人们以享受自由权利的安全保障;另一方面,法律可以强迫人们自由。“任何人拒不服从公意的,全体就要强迫他服从公意。这恰好就是说,人们要迫使他自由。”(第29页)此外,卢梭还系统地提出了立法理论。他认为要依法治国就要有理想的法律,在制定法律时必须遵循下列原则:立法必须以谋取人民最大幸福为原则;立法权必须由人民掌握;由贤明者具体承担立法的责任;立法要注意各种自然的社会条件,法律只不过是保障、遵循和矫正自然的关系而已;既要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又要适时修改、废除不好的法律。

  《社会契约论》是世界政治法律学说史上最重要的经典之一,是震撼世界的1789年法国大革命的号角和福音书。它阐述的许多原则原理不仅在革命之初被载入法国《人权宣言》等重要文献中,在革命后的长时期里成为资产阶级的政治法律制度的基石。卢梭的思想对后世思想家们理论的形成有重大影响。

                      (史彤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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