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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行者之家-名著名篇-《论法的精神》

《论法的精神》

作者:孟德斯鸠 阅读64870次 更新时间:2002-11-22

《论法的精神》(De I'' Esprit des Lois)
<法>孟德斯鸠(Charles Louis ontesquieu,1689-1755)

  本书是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查理·路易·孟德斯鸠最重要的著作。孟德斯鸠出身于贵族世家,1706年在波尔多专攻法律,1708年获法学学士学位并充任律师。1714年担任波尔多郡议会议员。1716年继承其伯父的波尔多法院院长(议会议长)的职务,后由于不满法国专制制度,出卖官职漫游欧洲,专事对欧洲各国政制法律的考察,使得他以对法学和社会学有卓越贡献留名于世。孟德斯鸠著述丰富,法律思想方面的主要著作有《波斯人信札》(1721)、《罗马盛衰原因论》(1734)和《论法的精神》(1748)。在《波斯人信札》中,孟德斯鸠表明了反对封建统治、反对教会的迫害,争取平等、自由等思想。《罗马盛衰原因论》通过对罗马的有关史料的研究,第一次概述了他的政治法律理论,此书是《论法的精神》的前奏。《论法的精神》是孟德斯鸠20年辛勤探索的成果。本书中译本曾以《万法精理》(1902)和《法意》(1913)出版,但均为节译本。1963年商务印书馆出版了由张雁深译成的《论法的精神》的全译本,1982年第三次印刷。

  《论法的精神》分上、下两册,共 6卷31章,是法学发展史上为数不多的鸿篇巨制。它以法律为中心,又遍涉经济、政治、宗教、历史、地理等领域,内容极为丰富。特别是它以独特方式研究和论述了法理学、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国际法学等一系列课题,成为一部独具风格的资产阶级法学百科全书。

  探寻和阐释法律的精神,是本书的中心内容,也是它对法理学的最主要的贡献。孟德斯鸠主张从法律与其他事物的普遍联系中探求法律的精神实质。他认为法律与国家政体、自由、气候、土壤、民族精神、风俗习惯、贸易、货币、人口、宗教都有关系,法律与法律、与它们的渊源、立法者的目的以及作为法律建立的基础的各种事物的秩序也有关系。把这些关系综合起来就是法律的精神。因此,“从最广泛的意义来说,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在这个意义上,一切存在物都有它们的法。”(上册,第1页)(1)法律与政体的联系:首先政体如何与有无法治直接相关。专制政体意味着恐怖、专横和暴力,“既无法律又无现章,由单独一个人按照一己的意志与反复无常的性情领导一切。”(上册,第 8页)君主政体虽由单独一人执政,却遵照固定的和确立了的法律;至于共和政体,它是全体人民或仅仅一部分人民握有最高权力的政体,不待说是有法治可言的。其次,政体对立法权的归属有重要影响。在实行民主政治的共和政体下,“有一条基本规律,就是只有人民可以制定法律。”(上册,第12页)在实行贵族政治的君主政体下,君主和少数贵族握有立法权。在专制政体下,则无所谓立法权。此外,政体对法律的繁简、法律体系、法律内容等,也有重要意义。(见上册,第73-74页)(2)法律与自由的统一。在法治国中行政权没有专横垄断的余地,因而只有在法治国才有自由。一个人只有受法律支配才有自由,我们自由是因为我们生活在法律之下。自由不是可胡作非为而是法律范围内的自由。“在一个国家里,也就是说,在一个有法律的社会里,自由仅仅是:一个人能够做他应该做的事情,而不被强迫去做他不应该做的事情。”“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的人也同样会有这个权利。”(上册,第154页)(3)法律与自然地理环境的关系。这是《论法的精神》在法理学上独树一帜的一个主要标志。孟德斯鸠非常强调自然地理环境对社会政治法律制度的作用,甚至认为这种作用具有决定性。他认为,在拥有广阔平原的亚洲不能不实行专制,“因为如果奴役的统治不是极端严酷的话,便要迅速形成一种割据的局面,这和地理的性质是不能相容的。”“在欧洲,天然的区域划分形成了许多大小不等的国家。在这些国家里,法治和保国不是格格不相入的。”(上册,第 278页)炎热的气候和肥沃的土壤使人们懦弱而不能维持自己的自由;相反,贫瘠的土壤和寒冷的气候能磨炼人的意志和性格,使人勇敢、坚强而一心捍卫自由。所以,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首先要考虑这些因素。 (4)法律与其他事物或现象的关系。孟德斯鸠在分析法律与居民谋生方式的关系时说:“一个从事商业与航海的民族比一个只满足于耕种土地的民族所需要的法典,范围要广得多。从事农业的民族比那些以牧畜为生的民族所需要的法典,内容要多得多。从事牧畜的民族比以狩猎为生的民族所需要的法典,内容那就更多了。”(上册,第284页)

  孟德斯鸠憧憬的理想王国是实行立宪、分权和法治的国家。论述这个理想王国是《论法的精神》的一个基本内容。他认为,在以“恐怖”为原则的专制政体下,“人的命运和牲畜一样,就是本能、服从与惩罚。”(上册,第27页)这种政体必须坚决抛弃。以“品德”为原则的共和政体与自由、平等相通固然有值得称道之处,但也不尽理想。最好的政体是以“荣誉”为原则的君主立宪政体,因为它的直接目的是政治自由。而实现政治自由就必须实行三权分立。孟德斯鸠把洛克提出的立法、行政和对外三权划分的理论发展成资产阶级典型的分权学说,即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权分立。认为不分权就谈不上公民自由。“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个人或同一个机关之手,自由便不复存在了;因为人们将要害怕这个国王或议会制定暴虐的法律,并暴虐地执行这些法律。如果司法权同行政权合而为一,则将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施行专断的权力,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如果司法权同行政权合而为一,法官便将握有压迫者的力量。如果同一个人或是由……同一个机关行使这三种权力,……则一切都完了。”(上册,第156 页)他主张由资产阶级掌握立法权并监督行政权;行政权由君主掌握,君主掌握,君主有权否决立法但无权立法,只能按法律办事;司法权由独立的专门机构来行使。在此基础上,孟德斯鸠还提出了三权互相制约、反对滥用权力的理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上册,第154页)

  在书中,孟德斯鸠还论述了部门法理论。关于民法理论,他认为民法是以私人利益为目的的,其宗旨是使人类获得财产并加以保障。如果“公家需要某一个人的财产的时候,绝对不应当凭借政治法采取行动;在这种场合,应该以民法为根据”。因为“在这种场合,公家就是以私人的资格和私人办交涉而已。”(下册,第190页) 民法调整契约、继承、婚姻等所产生的一系列财产关系,主张男女在婚姻和财产关系上应该平等。关于刑法理论,他反对以思想言语定罪,提出了罪刑相应原则,主张在刑罚中实行人道主义,即“惩罚应该总是以恢复秩序为目的”。(上册,第200页)

  《论法的精神》是资产阶级法学最早的经典著作,它不仅为法国和其他国家的资产阶级提供了理论武器,而且也为资产阶级国家和法律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模式和原则,追求自由、主张法治、实行分权的理论后来分别载入法国《人权宣言》和美国《独立宣言》。它出版后当时被译成多种文字在欧美风靡一时,不到两年即印行22版。本世纪初期它又被译成中文,在中国资产阶级旧民主革命中发挥了启蒙作用。

                      (史彤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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