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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行者之家-宪法-私有财产凭什么“神圣”

私有财产凭什么“神圣”

作者:王怡 阅读5688次 更新时间:2003-09-01


全国工商联又一次向政协提出关于私有财产立法的建议案,并坚持修宪的重要性。这种无效力的议案本质上只是一种院外活动。但某些批评者说过分了,宪法已经申明“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再要“神圣不可侵犯”的名分和修辞,不是掉进了钱眼,就是故意撒娇和刻舟求剑。把“神圣”当作一种修辞,当作免费赠送的语言规格。这是对财产权和宪政民主制度一个极常见的误解。

  “神圣”一词到底意味什么?又凭藉什么?现代民族国家除了君主政体外,大多如同法国宪法声称的,是“一个世俗的国家”。在一个世俗国家的宪法中,写入“神圣”一词,这种表达既非宗教性的,也不是文学性的。“神圣”一词不过是在偶然的人类日常语言与宗教文化的传统中,能让我们方便借用的一个“壳资源”。所以借用它,是为了表达一个宪政民主制度必不可少的法律和政治哲学的逻辑。

  神圣首先意味着权利的自足。意味着私有财产权纯天然的“绿色”属性。国家财产乃至国家权力无论它多么庞大,都必须依赖国家暴力和得到认同的政治制度才能获得合法性,甚至才有可能形成。所以一切非个人财产的产权在逻辑上都晚于私有财产权。借用庄子的比喻,国家财产犹如大鹏展翅,其背几千里,但它却是有所待的。没有大风就没有大鹏。它不可能自足。但私有财产在起源上并不依附于国家的逻辑,就像人身权利的正当性并不因为国家才存在。它是自生自足的。即便在非法治状态下也具有自我肯定的能力。这种私有财产权的自足性,可以由对人类早期历史的实证研究得到经验上的认同,同时在哲学上得到自然法传统的支撑,如美国宪法所言,“我们认为以下权利是不言而喻的”。因此,承认个人财产权和个人人身权一样的自足性,是人类政治文明在哲学上的起点。也是法治概念(rule of law)在英国产生的一个起点。

  神圣还意味着私有财产权的自成目的。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中说,每个人都是他自己的目的。这包括每个人的身体和财产都是他自己的目的,而不是别人和国家达成其他目的的手段。因此如果我们认为政治国家的权力必须得到“人民”的同意和授权,那么这种授权和同意的终极目的就要回到每个人的身体和财产上去。洛克因此认为,政府是通过社会契约建立的,而建立政府的唯一目的就是“保护每个人的私有财产”。一切非个人的财产都从个人财产中而来,最终回到个人财产中去。归纳到一句话,私有财产是私有财产的目的,而国家财产是国家财产的手段。国家本身没有欲望也不允许它有欲望,那它凭什么要拥有财产呢?不回到私有财产权去,就无法给出合法化的解释。

  在民法的意义上和宪政的意义上,所谓财产权就是私有财产权。不存在其他的财产权概念。因为其他的财产权都是国家暴力的产物,私有财产权才是国家的源头。国家财产权在本质上不是一种财产权,而是对财产权的剥夺。这种剥夺必须经过被剥夺者的同意和法定的正当程序。剥夺的方式则是赋税。公共财产从哪里来?在几乎一切现代民主国家,国家的每一分钱归根到底都从税收中来。来自于对私有财产的索取。因此把国家财产看得比私有财产神圣是一种本末倒置的荒唐观点,背后的逻辑只可能出自对私有财产和个人自由的否定,和某种共同体目标的伪神圣。正是这种否定倾向导致了我们曾经以非税收的暴力方式直接剥夺私有财产,从而建立起庞大的国有财产体系。

  任何一种政治秩序从哲学上讲,都需要一个超验的也就是无法实证的价值作为正当性的起点。比如神权、血缘、天命或某种历史目的论。但在这些起点下就算实行了某种选举制度,逻辑上也讲不通。因为凭什么要选举呢?凭什么国家的权力要这些被统治的家伙同意呢?只能是将这种超验的信念放在个人财产与自由之上,认为其自足和自成目的,视之为国家权力的“第一因”。所谓“神圣”就是价值的超验性,“神圣”意味着财产权的逻辑就是宪政的逻辑,用下面这个递进来表示:

  私有财产的神圣性——→无代议士不纳税——→国家财产的正当性。

  只有当私有财产是神圣的,国家财产才可能是正当的。英国公法学家戴雪曾说,宪法“不是个人权利的来源,而是其结果”。他认为这是“法治”概念的根本含义。只有坚持“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或者“非经正当程序,国家不得剥夺个人财产”这样的宪法表述,才可能澄清这个被我们一度颠倒的宪政逻辑。

原载《21世纪经济报道》03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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