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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行者之家-宪法-财产权·法治·宪政

财产权·法治·宪政

作者:谢远东 阅读6723次 更新时间:2004-02-19


  2003年12月22日,新华社全文播发了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其中关于公民财产权建议内容主要是:“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根据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修宪建议,随后召开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讨论了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这是一件举世瞩目的大事。这次修宪非常引人关注的,也是关系到每个人切身利益的,就是把保护私人财产权写进宪法。

  产权制度安排在我国并非缺失,现行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它合法财产的所有权。”财产权必须具有对抗任何第三者的效力,因此离不开政府的强制性保护;反过来说,如果政府不能有效地界定和保障财产权,其职能也就大可被质疑了。归根到底,宪法的私人财产权条款与其说是要求政府保护私人财产,不如说是希望通过约束政府或他人,而使私人财产免受侵害和剥夺,这也是多数人倾向将保护私有财产写入宪法的一个重要原因。

  作为公民基本权利的财产权是指公民对私人财产的权利,亦即私人财产权。私人财产权既包括对私人所有的生活资料的权利,也包括对私人所有的生产资料的权利;既包括对公民个人财产的所有权,也包括对公民个人合法取得的公共财产,如土地等的使用权。

  公民对财产的所有权属于消极权利,即不以公民的主动作为去实现的权利。对于侵犯公民对合法财产的所有权的行为,必须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公民对财产的使用权属于积极权利,即需要通过公民的积极作为去实现的权利。公民对财产使用权的行使受法律保护。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财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可以分离的。不能把财产权仅仅理解为对财产的所有权。对财产的使用权也属于财产权的范畴。公民合法取得的对财产的使用权,也应该受到宪法和法律的保护。

  从制度安排与设计而言,公民的财产权的确立与保护应当是法治的基石。孟德斯鸠说:“在共和国里,剥夺了一个公民必要的物质生活,便是做了一件坏事,就是破坏平等,平等是共和国的灵魂。”卢梭进而认为,“财产权的确是所有公民权中最神圣的权利,它在某些方面,甚至比自由更重要”。18世纪中叶英国的一位首相针对财产权确立的社会说:即使是最穷的人,“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纵使他有千军万马也不能跨入即便已经破损了门槛的房子。公民的财产权是限制国家权力的最可靠和最有效的屏障,限制住了国家政府对公民财产权的侵害和剥夺,使公民获得了免受政治权力侵犯的权利。由于财产权本质上是一种对他人的限制和束缚,从这一意义上说,没有财产权就没有法治。

  财产权还使公民获得了自由发展的空间。每个人都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自由行为,从而才有了自由地把自己的财产与他人的财产进行交换的前提和可能,从而才有了市场、有了与人平等、民主对话的条件,个人间的财产交换凭的是互惠和互利,拒绝的是强迫和专横,要求的是尊重和权利的承认,由此带来的是民主与社会的和谐、繁荣。

  宪政史上两个最早的宪法性文件——英国1215年的《大宪章》和1628年的《权利请愿书》,其中许多条文都与保护财产有关。如国王非经贵族的议会同意不得向人民征税和募债;非依法律和司法判决国王不得剥夺人民的土地和财产;承认贵族的封地继承权;不得强占民房等。正是有了国王也不敢侵犯的财产权的制度安排,才有了英国等西方世界的兴起。正是由于缺乏产权制度安排和对这种财产权的进一步破坏,中国在近现代才走向衰败。

  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依法保护公私财产权,其意义不但深刻而且极其深远。人们有理由相信,通过修宪,使公民的财产权由民事权利上升为宪法权利,从一般权利上升为基本人权。如此,中国公民将享有真正的最充分的自由,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也将获得长久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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