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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行者之家-国际商法研究-神话·谎言·罪恶——牟其中信用证诈骗案透析

神话·谎言·罪恶——牟其中信用证诈骗案透析

作者: 阅读2629次 更新时间:2001-08-09

8月22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午10时许,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王志辉审判长庄严宣判:驳回南德经济集团及其总裁牟其中等人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听罢宣判,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牟其中,在法律的神圣和威严面前颓然失色……  至此,这起国内迄今涉案金额最大的信用证诈骗案终于尘埃落定。然而,“大陆超级富豪”“一夜间名闻天下,又在一夜间轰然倒台”,这出牟其中自编、自导、自演的悲喜剧,确实令人深思。 “假进口,真骗汇”,擅长“空手套白狼” 的牟其中最终把自己套进监牢 提起牟其中,人们并不陌生。早年被判过重刑的牟其中,曾在改革开放之初,因犯“投机倒把、买空卖空、偷税漏税”等罪入狱。不久又以“无本经营”、“用别人的钱办自己的事”等荒唐逻辑闯荡商界。 1989年至1992年间,牟其中巧妙地“借”别人的营业执照和批文,在自己不投一分钱的情况下,利用飞机运输与火车运输的时效差别,以易货贸易形式倒买回来4架俄罗斯飞机,从而一夜暴富。 以“创造了商界神话”而自鸣得意的牟其中从此便认定“世界上没有做不到的事,只有想不到的事”,并把自己信奉的这一座右铭印在了南德集团每一员工的胸牌上。然而好景不长,自称“胆大妄为”的牟其中很快把自己扯进了大大小小的20多起经济与民事纠纷之中,并使“富甲大陆”的南德集团陷入了“资不抵债”的境地。 1995年6月,牟其中结识了湖北省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离职人员、时称澳大利亚一家公司职员的何君。双方一拍即合,谋划在不进口货物的情况下利用信用证“融资”还债。 一个月以后,南德集团组建以姚红、牟臣、牟波等为成员的临时突击融资小组,并通过何君与香港东泽科技有限公司副董事长王某取得联系,决定由东泽公司作为信用证的益受人即出口商。随后,又通过何君与湖北轻工签订了虚假的货物进口合同,由湖北轻工以进口商的名义在中国银行湖北省分行申请开立巨额信用证。 从理论上讲,180天的远期信用证,开证银行从垫付货款给出口商到向进口商索回货款,有近半年的时间差。试图再度缔造“南德神话”的牟其中,这次空“打时间差”的目的,却是为了自圆其说,以继续上演“南德发射卫星”的闹剧。 此前,为“发射”俄罗斯卫星,南德集团总计花了700万美元,仍远远不够买下卫星的所有权。但牟其中却利用卫星,从无锡一家公司“融资”了1000多万美元。 为了将这个陷阱设置得更加美丽诱人,他竟指示信用证的境外受益人,将信用证议付的2190余万美元和400多万人民币直接用于偿还境外债务和支付境外卫星业务。 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经过公安机关近两年的努力,终于揭开了牟其中精心编织的骗局:从1995年8月15日至1996年8月21日,南德经济集团凭借虚构的进口货物合同、交通银行贵阳分行对合同的“见证意见书”,通过湖北轻工在中国银行湖北省分行共计骗开信用证33份,议付31份,获取总金额7500多万美元,折合人民币6.2亿余元。除部分用于还债及业务支出外,余款大多用于循环开立信用证,从而造成中国银行湖北分行损失3500多万美元,折合人民币2.9亿余元。 1999年2月8日,公安机关以涉嫌信用证诈骗罪逮捕牟其中,同年11月1日此案由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今年5月30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坑银行,损国家”,信用证诈骗损害的 不只是银行信用 信用证最早出现于19世纪后期地中海沿岸国家。它的诞生源于国际贸易中出现的一种怪现象:进口商、出口商互不信任,进口商害怕预付货款收不到货,出口商则担心发了货收不到款。信用证因巧妙地将进出口商的商业信用转换为银行信用,较好地解决进出口商之间的信用危机,在国际贸易中备受青睐。 利用远期信用证自身存在的“时间差”而进行短期融资,并不是牟其中的发明。实际上,信用证作为国际贸易中开证银行保证本国进口商有支付能力的一种书面承诺付款文件,已成为现代国际社会中一种最为常见的贸易支付手段。目前,世界上有三分之一的国际贸易采用了信用证支付的方式,其中,相当一部分信用证业务起到了间接融资的作用。 早在八十年代初期,我国东南沿海地区就有了这项业务。而且,由此酿成的经济与民事纠纷也时有发生。但牟其中却是全国第一个被司法机关认定犯罪的“信用证诈骗犯”。 此前,尽管国家有关部门先后10多次对南德集团及牟其中的经济问题进行调查,但始终未能将其送上刑事审判庭。当初在追究这起融资事件时,也是从经济与民事纠纷角度入手的。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几位参与诉讼的律师发现其犯罪嫌疑并予以举报,有关部门才逮住了他“假融资、真骗汇”的狐狸尾巴。 与正常信用证业务不同的是,在南德集团策划的这30多单信用证业务中,进出口合同、海关提货报关手续等都是虚假的,更让人怵目惊心的是,在前期许多单信用证到期仍未核销的情况下,后期竟又循环开具并议付了20多单。 在经营活动中惯于指鹿为马的牟其中,在一审法庭辩论时一再咆哮:“南德集团在国外还存有50吨黄金,完全有能力偿还所有信用证款项”,这也只不过是又一个混淆视听、障人耳目的谎言。事实上,牟其中精心策划的这项所谓的“信用证融资”,已给中国银行湖北省分行带来了高达3500万美元的经济损失。 但是,法学界和金融界人士认为,其损害的远远不仅仅是银行信用与利益,更为重要的是,还严重破坏了我国的金融管理秩序。金融是现代经济的“心脏”,破坏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就好比向“心脏”刺了一刀,轻则令银行蒙受损失,重则酿成经济危机,祸及百姓。 在信用证业务流程中,开证行为进口商垫付的货款是外汇,而进口商付给开证行的是本国货币,其中实际上有个换汇过程。南德集团通过湖北轻工骗开并议付的31份远期信用证总金额为7500多万美元,相当于套取了同等金额的外汇,从骗汇的角度看,已构成特大案件。 这起信用证诈骗还通过制造虚假事实,为外汇国际收支平衡表提供虚假数据,影响外汇国际收支平衡的真实性,从而破坏国家外汇管理秩序。前两年亚洲发生金融危机,导火索就是一些国家的外汇管理秩序遭受重创,痛定思痛,应当对信用证诈骗高度警觉。 一些法学界人士指出,由于信用证诈骗涉及的中间环节多,参与业务的境内外单位或人员会通过非法途径得到一定的手续费,这种由境内外不法分子相互勾结、共同实施的诈骗活动,在造成银行债权不能实现、银行呆坏帐成几何级数增长的同时,还常常与贪污及行贿、受贿等犯罪活动交织在一起,引发其他类型的违法犯罪活动,其危害的社会性比一般犯罪更深、更广。 “前车覆,后车鉴”,全社会共筑防范信 用证诈骗的“防火墙” 信用证能被用作诈骗工具,不少人因此认为其存在着天然的缺陷。实际上,信用证是一种成熟的金融工具,而且以其支付方式的优越性和灵活性,在国际贸易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最早指证南德涉嫌信用证诈骗的武汉大学法学教授、珞珈律师事务所主任陈晓枫认为,大可不必因有人使用信用证实施诈骗而因噎废食,关键在于采取有力的防范措施。 目前,我国关于信用证管理的各项法律和规定正不断趋于完善。当前国际上对信用证管理规定为1994年1月1日生效的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信用证统一惯例》,我国除了承认此惯例的所有条款外,还自行作出了一系列严格规定。 1987年颁布的《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及《外债登记实施细则》中,要求对3个月以上的短期外债严格登记,并将延期付款视为商业贷款。1996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结汇、受汇及付汇管理规定》。1997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境内机构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管理办法》。这些法规均涉及信用证业务,此外,我国各商业银行均有对信用证业务的内部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也制订了相关监管规定。 1997年修订的新《刑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还对“信用证诈骗罪”作了明确的界定。1997年3月,国家有关部门制订了《外汇管理办法》,要求进口商在货物到港后持报关单到开证行核对合同和提单,这项规定有利于及时发现违法犯罪问题,杜绝循环开证。同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关于商业银行国际结算远期信用证业务经营风险管理的通知》,要求“商业银行办理远期信用证业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外汇管理和利用外资政策,并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背景”,并要求商业银行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机制。 应当说,我国对信用证业务管理的法规已形成体系,仿佛一道厚实的“防火墙”,有效地防范了银行的经营风险。但近年来,我国金融诈骗案呈上升趋势,且涉案金额越来越大。去年,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了230多件金融诈骗案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占金融类案件的89%,比上年增加了13个百分点。 金融诈骗案增多固然与贸易活跃相关,但案发的社会背景不容忽视。法律界有关人士认为,不少金融诈骗案与一些地方干部发展经济愿望迫切,但法制意识淡薄、金融知识匮乏,致使金融诈骗者有机可乘,通过获取种种批文,大搞所谓“对外贸易”,真真假假,虚虚实实,不择手段聚敛不义之财。 应该说,牟其中的“狐狸尾巴”早已毕现,如果牵涉这起诈骗案的湖北轻工、中国银行湖北省分行、交通银行贵阳分行等境内部门,其中任何一家企业严格执行了国家有关法规,牟其中根本无法瞒天过海,暗渡陈仓,连续骗开33起信用证。 1995年9月,牟其中派人与交通银行贵阳分行信托投资部主任李某联系,以丰厚的反担保条件,要求李某以交通银行贵阳分行名义私自出具《见证意见书》。令人匪夷所思的是,1996年元月至7月,在觉察前期垫付的货款已无望收回的情况下,中国银行湖北省分行仅凭牟其中提供的18份《见证意见书》,就继续开具巨额信用证。 此案所涉信用证规定的海运货物到港均是青岛港。但青岛海关证实,湖北轻工与南德集团根本未办理过任何进口货物报关手续,也从未有过此案当事人提货报关的记录。作为进口商的湖北轻工,在开证行为其垫付了巨额货款的情况下,竟对货物到港与否不闻不问,令许多法律界人士大惑不解。 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外汇管理处陈建良等专家认为,法规只是一道有形的“防火墙”,我们不能因此而高枕无忧,而应在全社会尽快普及金融知识,树立法制观念,筑起一道无形的“防火墙”。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外贸企业和银行职员,应加紧学习,提高自身的经济理论素质和实践能力,以免置身骗局而惘然不知。一旦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无形“防火墙”的重要性就显得更加突出。亡羊补牢,未为晚矣。法规、观念和警惕性相结合,
我们定能织造出防范金融诈骗的天罗地网。(完) 新闻背景:牟其中个人档案(1) 牟其中1941年6月19日出生于重庆市万县市。1974年,牟其中因与他人合著《中国向何处去》等系列文章,被判入狱4年。1979年出狱后开始经商。1983年与人合办贸易公司,同年9月以“投机倒把、买空卖空”等罪名再次被捕,11个月后获释。1984年8月,牟其中创立当时全国最大的个体联合企业“中德实业开发总公司”。1988年9月,在海南成立南德经济集团,一年后将总部迁往北京,并在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注册。 从1989年到1992年,牟其中因以易货贸易形式倒买倒卖4架俄罗斯飞机而一举成名。他先以南德集团的名义与俄方签定了一份以中国轻工产品换飞机的“备忘书”,再与四川航空公司联系,以川航名义层层申报进口飞机批文,最后与北京一家有外贸权的公司联系,以那家公司的名义签订轻工产品出口合同。这样,牟其中等于用川航和北京那家公司的营业执照自己做生意。 按照约定,俄方的飞机与中方的轻工产品同时发货。牟其中打了个“时间差”,俄方第一架图154一天可飞抵成都,中方的第一批轻工产品经铁路运输要滞后一周才能到达。牟其中将到达的第一架飞机飞快地在银行作抵押贷款,然后将贷款付给轻工产品厂家,厂家发货给北京的那家贸易公司,贸易公司发货给俄方,俄方又发来第二架飞机,如此连续交易。至1992年8月,俄罗斯的4架飞机到了川航,中国的800多车皮的轻工产品到了俄罗斯。据说牟其中的南德集团在这次生意中,没花一分钱,却赚了一个亿。牟其中因此被人称为“创造了商界神话”。 1993年5月1日,南德集团与满州里市政府签订协议,由南德“独家”投资1.38亿元建设满州里国际公路口岸,但直到1996年,南德累计投入资金只有2700万元,工程被迫停工。1994年1月20日,俄罗斯在哈萨克斯坦境内发射了“航向1”号卫星,南德公司当即宣称:南德商用卫星公司首颗卫星发射成功。1995年11月17日,南德再次宣称“航向2”卫星发射成功。事实上,这两颗卫星的所有权并不属于南德,第一颗是南德花了300万美元租用的,随后又转租给台湾一家同样的空壳公司,但仅租了三个月就停止转租了。这颗卫星在太空中空转了一年多,以每天一万美元的数额损失了500万美元,这笔租金至今拖着没付。牟其中付给300万美元,同时又预付给第三颗、第四颗卫星的研制费100多万美元,前后总计花了700万美元。但由于两颗卫星的总造价3000万美元,这笔钱尚远远不够买下卫星的所有权。 1994年以后,牟其中先后获得“中国十佳民营企业家”、“中国改革开放十大风云人物”、“中国商界十大风云人物”、“百名优秀企业家”、“中国知名企业家”等称号,名噪一时。 1995年8月15日至1996年8月21日,为维持“卫星业务”及偿还债务,南德经济集团及其法定代表人牟其中等伙同他人共谋,采取虚构进口货物的事实,骗开信用证,从中国银行湖北省分行非法获取资金达6.2亿余元,并造成了2.9亿余元的经济损失。2000年5月30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牟其中犯信用证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完) 新闻背景:信用证诈骗罪适用的法律条款(2)  《刑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对信用证诈骗罪进行了专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三)骗取信用证的;(四)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 《刑法》第两百条规定:“单位犯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当前国际上对信用证管理规定为1994年1月1日生效的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信用证统一惯例》,我国除了承认此国际惯例的所有条款外,还自行作出了一系列严格规定。八十年代以来,我国还在外债外汇管理的相关文件中就信用证使用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如1987年颁布的《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及《外债登记实施细则》。 九十年代以来,中国人民银行对信用证业务制订了相关监管规定,各商业银行均制订了对信用证业务的内部管理办法。1996年发布的《结汇、受汇及付汇管理规定》,1997年发布的《境内机构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管理办法》,均涉及信用证业务。1997年3月,国家有关部门制订了《外汇管理办法》。同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关于商业银行国际结算远期信用证业务经营风险管理的通知》,要求“商业银行办理远期信用证业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外汇管理和利用外资政策,并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背景”。(完)   新闻背景:信用证及信用证诈骗(3)            信用证出现于19世纪后期。当时,在国际贸易中出现了一种怪现象,即进口商、出口商互不信任,进口商害怕付了货款却收不到货,而出口商则担心发了货收不到款。信用证在这种背景下应运而生了,它最大的特点是由银行保证付款。 信用证是现代国际贸易中最为常见的一种支付手段。简单地说,买卖双方签订合同后,买方向其所在地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银行基于对买方的信任,同意其申请后,即成为开证行。开证行将信用证传递给卖方所在地相关银行(通知行),再由当地银行转交卖方,卖方收到信用证后,据此发货,并凭发货单据向当地银行直接索取货款。当地银行垫付货款后,再凭发货单据向开证行索回垫付货款,开证行收到单据后再向买方收款。买方用货款换回发货单据,再用这些单据去提货,即完成整个买卖。 这种相对复杂的付款方式,其产生目的是避免交易风险。因为银行一般是值得信赖的,许多人认为通过银行付款比买方付款可靠一些。至今仍有三分之一的国际贸易业务用信用证支付。 信用证是基于商业信用、银行信用的支付方式,它在促进贸易的同时,本身也存在一些风险。由于只要卖方发货单据相符,银行就应垫付货款。因此,如果买卖双方相互勾结,开证行就有可能被骗。(完)